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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商法学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法律特征商法学(一)公司的概念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商法学(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法人性商法学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三)公司法的性质(四)公司法的特征商法学(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算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商法学(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总之,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因此,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商法学(三)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组织法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商法学(四)公司法的特征1.从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规范性质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商法学第二节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分类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一、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总公司和分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商法学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三)国有独资公司商法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商法学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商法学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商法学(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1.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2.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商法学1.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较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晚。它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商法学2.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第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第三,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第四,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第五,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商法学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二,股东最高人数县知事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商法学(三)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商法学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2)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商法学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机构设置机构组成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商法学(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的概念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3.4.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商法学1.公司的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的过程,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与法人的成立程序基本相同。根据国家对设立公司的态度,采取的方针大致有四种情形:1是自由主义,2是特许主义,3是许可主义,4是准则主义。我国采取许可主义兼准则主义。商法学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商法学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商法学4.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方式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权利的规定商法学5.公司登记(1)公司的设立登记(2)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法》第2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法学(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3个:一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即公司的股东会。二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商法学•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法学•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任期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商法学•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商法学(六)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及法定义务和责任1.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商法学董事、监事、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商法学2.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法学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商法学(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商法学(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利弊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作为近现代意义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自产生后,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它是当时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高潮期。时至今日,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发展。虽然它在绝对数量上少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商法学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第一,公司设立难度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第二,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鼓动人数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凝聚力,而且股东极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在董事、经理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下,股东权益极易受损。第三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是股票市场即已成为不法者的投资场所,不利于交易安全。商法学(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第一,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第二,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第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资更具灵活性。另一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第四,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商法学(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3.公司章程的制定4.发起人的出资5.股份的公开募集6.公司创立大会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商法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商法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1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商法学3.公司章程的制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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