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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2010版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及特征: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币种:3合同价款(大写):(小写):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工程量清单;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10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4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按有关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备案情况(有备案要求时填写):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年月日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条件1词语定义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业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发包人:具体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本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1.6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和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7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托的并取得相应建造师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9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本合同中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1.10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1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2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16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17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19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1.20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21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61.2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工程量清单;(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10)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首先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图纸、标准、规范3.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超出本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份数的,由承包人自费复印。3.2如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装饰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依约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任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发包人审核并确认后方可用应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3.4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发、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4通知4.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4.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7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5发包人5.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要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5.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任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5.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腾空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办理施工许可证;(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得其他工作。5.4发包人未完成5.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6承包人6.1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适用招标工程)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6.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如需要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执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责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6.3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2)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任务;(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6)做好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为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4承包人未完成6.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7工程师7.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及工程师权限等8事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7.2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7.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得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
本文标题:XXXX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整理后的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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