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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内容解读黄太云2015.10主要内容一、逐步减少适用死刑1.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2.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适用死刑的门槛二、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1.完善罚金缴纳制度2.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制度3.加大对犯罪的财产刑处罚力度三、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公共安全1.完善资助恐怖活动罪2.增加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3.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4.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5.增加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犯罪6.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资料、物品犯罪7.增加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8.增加为恐怖活动目的偷越国(边)境犯罪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1.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收买人口者一律构成犯罪2.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3.修改完善虐待罪的法律规定4.加强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的保护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1.修改贪污罪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2.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3.增加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罪4.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1.扩大公民身份证件的范围,将买卖公民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民身份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3.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4.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七、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一)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1.修改完善危险驾驶罪2.修改完善抢夺罪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规定为犯罪4.修改完善扰乱社会秩序罪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6.修改完善盗窃、侮辱尸体罪(二)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1.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2.增加规定泄露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犯罪3.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三)完善惩治毒品犯罪法律规定将非法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八、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1.加大对公民信息的保护2.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规定3.增加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规定4.增加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犯罪5.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6.增加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九、修改完善其他犯罪法律规定1.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2.关于要否增加袭警罪问题3.关于修改绑架罪一、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进一步减少9个死刑罪名1979年刑法条文192条,罪名129个。其中死刑条文15条,死刑罪名27个。军职罪11个死刑。1981年后,立法机关通过了22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共补充规定了133个新罪名。其中有33个死刑罪名。97年刑法修订前,罪名已增到262个。死刑罪名71个。1997年刑法典条文452条,罪名412个;其中死刑条文47条,死刑罪名68个,其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44个。ICCPR第6条:“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我国98年签署该公约)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向UN经社理事会提交了全球死刑5年期报告:截止到2008年底,在法律上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的国家达95个,另有8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对普通犯罪判处死刑。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93个国家中,46个国家在过去的10年中未执行过一个死刑而被UN归类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前三种情况的国家合起来有149个。全世界仅有47个国家(仅占全球196个国家的24%)还保留死刑。(FM2010年8月6日资料)刑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刑法中还有55个死刑罪名。刑九再减少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取消这9个死刑罪名后,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尚有46个。孟建柱:“2014年,全国法院判处的118.4万名罪犯中,5年以上至死刑的重刑犯只有11.1万名,重刑比例从1995年的45%下降到9.43%。而群众的安全感不断上升,2014年达到89.14%。”——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5.4中央党校)社会各界对取消死刑问题极大关注刑九草案自2014年11月3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许多地方、部门和群众对取消9个罪的死刑表示了强烈关注,一个月内,各界民众共有15096人提出51362条意见。不少意见认为:★实行具有威慑力,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和一些恶性暴力犯罪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不宜再减少死刑。★减少死刑罪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犯罪形势情况和公民的观念变化情况逐步进行,不宜太快。一些部门还对拟取消的死刑罪名提出了保留的意见。关于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死刑GA:两犯罪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当前反恐形势严峻,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突出的情况下,不能废除这些罪的死刑。走私武器弹药案件呈↑趋势,且其中不少案件难以排出与国内极端势力和暴恐组织有关。走私核材料一旦发案,危害巨大,宁可备而不用也不宜废除死刑。二是第125条“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尚不能完全涵盖武器,建议将该条的“枪支”修改为“武器”。三是if废150条死刑,而第125条还有死刑,会造成刑罚不协调。法学专家:走私核材料案,从全世界范围看,数量也极少,往往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前就被捉拿归案。无死刑还可判处无期,无必要极少发生的案件保留死刑关于取消走私假币罪的死刑一些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走私假币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经济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建议对走私假币的的首要分子或者走私假币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保留死刑。专家:走私假币作为纯粹的经济性犯罪,可以废除死刑。关于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保留理由:集资诈骗犯罪涉及地域广、受害人多、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经常引发大规模信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必要予以严惩。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4年以来立案1390起,涉案金额100.7亿元,尤其是在募集股权投资、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等新兴领域集中爆发,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取消该罪死刑会向社会传递不良信号。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以有效地震慑此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专家:集资诈骗属于经济犯罪,虽然涉案数额大,但平均到个人损失并不大。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之所以上当被骗,其本人有逐利目的和贪利的动机,主观上也有过错,对被害人也有过错的犯罪,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关于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理由:伪造货币祸乱民生,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在特殊时期还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安全。◇废除该罪死刑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国货币电子化程度偏低,群众偏好现金交易,群众识别假币能力差。伪造货币犯罪还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当前我国假币犯罪形势仍然严峻。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临柜收缴的假币数量年均达10亿元。2009年以来,GA公捣毁伪造货币窝点22个,每个窝点缴获假币量平均在6000万元以上,单个窝点缴获量最高达1.75亿元,有的已大量流入社会。◇废除该罪死刑,将会导致假币犯罪抬头和发展蔓延。伪造货币犯本身具有成本低、利润高和组织化、隐蔽性强特点,经多年的严厉打击,发案量↓,死刑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废除死刑,将会导致假币犯罪反弹和蔓延。关于取消强迫卖淫罪的死刑一些部门和社会公众:强迫卖淫往往带有暴力、胁迫手段,实质上与强奸罪没有区别,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伦理规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人身权利。目前拐卖妇女迫使卖淫案件多发的情况下,建议保留强迫卖淫罪死刑对于强迫他人卖淫,造成重伤、死亡的,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或者有其他及其恶劣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专家:在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的同时,规定强迫卖淫的,依照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2.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关于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高法: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存在问题:有的判死缓是因为证据有一定瑕疵而留有余地,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除非犯罪分子再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一般都不再执行死刑。建议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规定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法院具体把握“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这样修改并不会导致滥用、误用。专家:“情节恶劣”的内涵过于抽象、概括,过于单一,不易把握,将门槛提高至“故意犯罪,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更为综合,也更为科学。对多次故意犯轻罪,因都达不到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执行死刑的情况,建议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可防止死缓犯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司法部:死缓是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已经给予犯罪分子充分的改过自新机会,在死缓期间还故意犯罪,说明其没有悔罪的诚意。既然故意犯罪,就应当执行死刑,且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最后执行死刑的属于极少数,如果将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进一步提高执行死刑门槛,实际上并不能达到减少死刑适用的目标,既有悖于设置死缓制度的初衷,也对监狱安全稳定造成极大威胁,带来隐患。建议坚持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的原则,对刑法现行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不作修改。关于是否从立法上明确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Sug:“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中主观恶性或者人身危险性极大,并且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理由:◆我国的“罪行极其严重”标准与UN公约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存在一定差距。◆用“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将死刑范围限制在特殊性质的犯罪,再用“罪行极其严重”标准限制犯罪的情节,进而对死刑适用的具体对象进行限制。◆在立法上,将“最严重的罪行”纳入刑法典总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可以利用总则对分则的制约关系,使立法者能够名正言顺地取消刑法典分则中非暴力犯罪和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司法上,将“最严重的罪行”纳入刑法典有助于推动最高法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犯罪类型,扩大实践中不适用死刑罪名的范围,为死刑罪名的立法废止创造条件。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情节恶劣的,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修正案九对刑法原第五十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将原来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提高到“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是规定“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使死缓制度更加完善。二、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1.完善罚金缴纳制度2.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制度3.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4.加大对犯罪的财产刑处罚力度1.完善罚金缴纳制度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正案九
本文标题:刑法修正案(九)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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