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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解读与筹划思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比较假设征收营业税(税率10%):假设征收增值税(税率10%):•①增值税特点: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不重复征税。•②营业税特点:道道征收、全额征税。•③多数采用购进扣税法、买卖双方形成有机的扣税链条。•因此“营改增”的目的之一: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环节进价销售额增值额本环节应纳税额10100100102100160606316030014014合计26056030030环节进价销售额增值额本环节应纳税额101001001021001606016316030014030合计26056030056•举例说明二:•①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元)(一家设计公司)•营业额税改前税率税改后税率税改前营业税税改后增值税税收下降•10000005%2.91%500002912620874•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税改后的纳税额=营业额/(1+6%)*6%-成本/(1+17%)*17%-费用/(1+6%)*6%•其中:成本包括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费用包括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营业额成本设计费税改前税率税改后税率税改前营业税税改后增值税税收下降10000002000002500005%5.66%500001339336607因此营改增的目的之二:降低税负。增值税•1994年基于经济体制转轨背景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未完全到位。•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固定资产没有纳入抵扣范围,对投资仍然重复征税,在税制类型上还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进步。•-----增值税转型(生产转消费)2009---减税1000亿效应•举例说明三: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大约28%。•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大约24%。•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大约48%。•首先,根据上述税改政策,大部分服务型企业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实现了与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对接,促进了服务型企业产业链的融合。根据上述税改政策,大部分服务型企业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实现了与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对接,促进了服务型企业产业链的融合。•因此营改增的目的之三:因第三产业大部分征收营业税,而生产比重居于首要地位,因此从税收上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从而促进产业间融合和产业结构升级。•举例说明四:2012年的京交会在北京召开,主旨就是第三产业如何走向国际化,2013年第十届全球货代物流企业的洽谈会在北京举行;金融业、电信行业、保险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在国外大量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种技术服务业与国外企业的合作。现在应税劳务也有了零税率。•因此营改增的目的之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增值税•在广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覆盖不全面,征税对象限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实行营业税制度。•-----增值税扩围2012---预计减税1000亿•根据相关数据测算,目前增值税覆盖了国民经济60%多的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不仅对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造成了重复征税,也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和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得不到抵扣,各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ABCD税值增税业营营业税四宗罪-----1二元管理•增营之争•增营混征•链条之困营业税四宗罪-----2重复征收•1、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要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2、差额征收问题多多,监管困难•3、溢额征收政策复杂,建安装饰设备材料划分混乱营业税四宗罪-----3税负之重增值税营业税税负比较营业税四宗罪-----4服务出口征税劳务出口征税,货物出口营业税不退让出口“0”税率成为空谈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在客观上为先进制造业提供了更大更广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形成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1、(直接)降低税负: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了下游制造业税负效应2、(深远)优化税制:对生产方式的引导,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打通、延伸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3、(解决征收管理制度顽疾)对于增值税改革成果的巩固目前的二元化管理(增营二元,一般小规模二元)是票货分离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罪魁祸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济效应一、背景简介•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生产企业(增值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现代服务业(营业税)信息服务…广告业…销售期运输业…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按7%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服务业出口有利于减轻税负——短期是利差,长期是利好生产企业(增值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生产期推广期服务业(营业税)信息服务…广告业…销售期运输业…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的优点环环征收层层抵扣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货票抵扣的制度,即允许抵扣销项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我国“营改增”的改革部署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12年1月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上海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正式提出试点申请2012年1月1日上海正式实施试点?北京9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试点与非试点地区融合时期增值税改革完成,增值税立法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关注点:•1、试点范围的变化会影响到纳税人身份,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企业,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您可能造成的影响。•应对:•将现代服务业从传统服务业中剥离,税务机关须对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经营性质重新核定,判断其是否归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范围,对税务机关而言是一个难点•2.仓储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对于原有的仓库采取租赁方式的,进入试点后可能面临着选择:•第一种:仍然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第二种:开具仓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对:•不动产租赁未纳入此次试点应税服务的范畴,但是仓储服务属于试点应税服务的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综合测算,选择合理的方式三、纳税人的范围•(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境内的界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排除法):•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来源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三)扣缴义务人•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四)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案例1】某广告公司,2012年
本文标题:营改增政策解读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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