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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4.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5.给付之诉: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作为和不作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6.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不存在之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7.形成之诉: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8.反诉: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要件:(1)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3)与本诉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9.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即整个中国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2)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法院和检察院——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案件的客观事实(3)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211.诉的要素: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原告与被告(2)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3)原因:案件实体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和民事纠纷事实(如被告违约)二、1.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2.同等与对等原则:(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法定原因:(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调解是适用于除执行程序之外的必经程序三、1.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条件:(1)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2.移送管辖: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移送管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受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3(2)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3)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例外:(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只能移送一次。4.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区别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1)前提不同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2)对象不同移送的是案件转移的是管辖权(3)法院不同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级别不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纠正错误对级别管辖进行补充和变通(6)发生原因不同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不便于本院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5.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每个中院都能管,只有特殊的中院才可以管辖。③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并非都由中院管,还有若干基层可以管。④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也可能由基层管)⑤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⑥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由选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6.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遗产纠纷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7.特殊地域管辖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户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四、1.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共同进行的诉讼3.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共同的同一种类的2.诉讼标的的数量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3.是否可分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4.诉讼代理人: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特征:(1)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6)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55.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特征:(1)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3)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4)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6.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特征:(1)代理权产生是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2)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规定(3)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7.起诉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参诉条件(1)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2)在本诉进行中提起;2.参诉方式以起诉的方式参加。3.参诉地位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参诉条件(1)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本诉正在进行;2.参诉方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3.参诉地位1.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只是辅助人。【注意】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但是,可以享有一般性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代理人,辩论)。2.但是广义上的当事人,仍然有自己的诉讼地位:(1)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2)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64.追加情形(1)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列新单位为无独三;原用人单位起诉新单位,列劳动者为无独三。(2)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3)三角债务引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为无独三。(4)撤销权诉讼,诉债务人,受益人为无独三。(5)缺陷产品引起的诉讼。(6)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5.不能追加的情形(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2)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或者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之外的以下人员,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4)已经履行了义务,或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比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比内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参诉根据不同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认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诉方式不同起诉申请或被人民法院追加(3)诉讼地位不同原告辅助人(4)权利不同享有原告所有权利(除了管辖权异议)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是否有权上诉和签收调解书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对比内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诉根据基于独立的请求权基于共同的请求权参诉方式起诉诉讼程序开始后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诉讼地位原告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审理方式与本诉同时进行或分别进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7行理,共同进行9.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上访人数众多(10人以上),具有同一伙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而推选其中(当事人)已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进行的诉讼(一)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1)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2)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3)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适用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1)推选。(2)协商。(3)指定。特殊程序1.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2.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
本文标题:民诉期末考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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