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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1.工程建设监理: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2.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①依法监理的原则。②科学、公正原则。③参照国际惯例原则。3.现阶段强制监理的范围:①国家重点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程序:①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②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③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④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监理意见;⑤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5.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⑴结合项目特点,收集设计所需技术经济资料。⑵编写设计大纲。⑶组织方案竞赛或设计委托合同。⑷拟定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⑸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⑹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⑺配合设计进度,组织设计与有关部门,如消防、环保、地震、人防、防汛、园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的协调工作。⑻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⑼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造型。⑽组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或咨询。⑾审核工程估算、概算。⑿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⒀审核施工图纸。⒁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⒂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6.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①拟定项目招标方案并征得业主同意。②办理招标申请。③编写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工程综合说明;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投标须知;拟定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④编制标底,标底经业主认可后,并报送所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⑤组织投标。⑥组织现场勘查,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⑦组织开标、评标及决算工作。⑧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7.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①施工阶段质量控制。②施工阶段进度控制。③施工阶段投资控制。8.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雇佣与被雇佣,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9.业主与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关系:委托和被委托。10.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11.业主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①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利。②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③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利。④提出仲裁的权利。12.业主的义务:①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②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③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④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⑤协助承包商的义务。13.业主应对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①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②由于业主或和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一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③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提前56天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任务。④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建立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⑤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14.监理工程师的权利:①质量管理方面。②进度管理方面。③财务管理方面。④合同管理方面15.监理单位的义务:①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③回避义务。16.监理单位的职责:①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②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③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17.承包商享有的权利:①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②提出索赔权。③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④提出仲裁权。18.承包商的义务:①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②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③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④清理现场的义务。⑤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⑥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⑦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第八章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企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从业人员的权利:①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②知情权;③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④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⑤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⑥依法获得赔偿权5.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①提供劳动保护用品;②参加工伤社会保险;③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④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九章1.建设工程质量:指工程实体质量,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纵向管理、横向管理3.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①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②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③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4.监督站的权限:①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与警告或通报批评。②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工程,则令其停工整顿。③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④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⑤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5.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②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要求。③具有完整的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④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⑤已签署工程保证书。6.建材使用许可制度: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7.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①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②委托监理的责任;③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④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⑤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8.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①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③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④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9.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①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③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10.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①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②回避责任;③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第十章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3.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①平等原则、②合同自由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5.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①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②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③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④建设工程合同款与支付;⑤竣工与决算6.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7.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和权利主张的权利。8.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9.合同的保全:代立权、撤销权10.索赔:当事人依据自己享有的权利向某一方提出的有关资格、财产、金钱及其他方面的赔偿要求。11.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非自身原因而遭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1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合同风险分摊不均;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拖延;业主违约;合同缺陷;国家法令的变更;其他13.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①合同和合同文件;②施工文件和有关资料;③前期索赔文件;④法律与法规第一章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3.建设法规的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及其所处的层次,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来加以调整。这表明,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而其运行的调整手段也是综合的,很难明确将其划归某一法律部门。但是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主要还是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4.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体系中还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但它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3.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该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具体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梯形结构即是不设立基本法律,而已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最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由五个层次组成:①建设法律②建设行政法规③建设部门规章④地方性建设法规⑤地方建设规章。5.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具体表现为①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④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⑵法制统一原则:所有法律有着内在统一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国法律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也不应冲突。对于基本法德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都必须遵循。与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相互协调。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互为矛盾。⑶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为①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本文标题:06936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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