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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含义罗马法认为合同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合意+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我国《合同法》调整除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外的债权合同。注,中国古代,“契”即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文字。古人为防止毁约,将契分两半,各执其一为凭证。双方据契履约时,将各自一半合起来,此即“合同”。目前合同已成我国民法领域通用术语及法定概念。案例回放家住永丰县恩江镇的李某和陈某高中时即是同班同学,后两人一同考入江西财经大学。大学时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成为恋人。毕业后,陈某回到家乡一事业单位工作,李某为了能和陈某在一起,毅然放弃在南昌的工作回到永丰。之后,工作上的不如意以及现实生活的压力,使两人经常因一些琐事而闹矛盾。特别让陈某受不了的是,李某经常无故酗酒,经多次规劝依然无效,两人因此矛盾日益加深。于是,陈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不同意分手,认为两人从恋爱关系确立到现在不但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金钱,而且当初回永丰工作也是为了和陈某在一起。李某认为,即使要分手,陈某也应支付其五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开始陈某并未同意支付所谓的五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常躲着李某。于是李某常到她家以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并散布一些不利于陈某的言论,弄得陈某身心疲惫。陈某为了摆脱李某的骚扰,无奈之下于2009年7月23日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一)陈某欠李某青春损失费五万元,从2010年起开始还款,每年还款一万元,五年内付清;(二)双方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恋爱关系,李某在陈某还款的基础上保证至此不再干扰陈某的生活。2010年11月,李某在多次向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按照协议给付欠款。【分歧】青春损失费协议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之所以要求陈某与其签订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是因两人在确立恋爱关系之后,李某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且李某为此放弃了在南昌发展的机会,损失较大。李某与陈某签订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协议后,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陈某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向其支付欠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陈某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况且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婚姻法所调整,而我国婚姻法并不保护恋爱关系,因此李某要求陈某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协议应无效。评析第一,签订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第二,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属无效协议。第三,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不受法律的保护。“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属涉及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72019/8/18例如: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是特定财产的转移,也可以是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此特征使合同区别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法律行为。此特征使合同区别于订立遗嘱、追认无权代理、免除债务等单方法律行为。(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无论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有何区别,在订立合同时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合同等不平等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名为“合同”,但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合同是当事人践行意思自治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合同法》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三)合同具有相对性1、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①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例1】董事长甲与乙花店约定,甲支付乙10万元,乙选择上好红玫瑰9999朵,于丙女生日当晚6时送至丙女宿舍。结果,乙的雇员错将甲所订之花送给(丙女隔壁宿舍的)丁女,乙女生日当天不见一个花瓣,垂泪到天明。①甲、乙约定由债务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合同义务,乙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②第三人丙无权请求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例2】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约定在乙所在地交付。甲又和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运输途中,丙因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严重。①运输合同中,甲、丙约定由债务人丙向第三人乙履行。丙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②第三人乙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③乙只能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了主体的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例】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尚未交付货物。合同签订后,乙立即同丙订立合同,将这批货物转卖给丙,并和丙约定,该批货物由甲运交丙。①乙、丙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第三人甲向债权人丙履行交货义务,若甲未按照(乙、丙的约定)向丙完成交货义务,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②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题】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例】6月10日,甲、乙约定,甲于7月1日为乙临摹一幅齐白石的国画。6月15日,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于7月5日向丙交付(甲于7月1日临摹的)齐白石国画。7月1日凌晨,甲前往乙家作画的途中,被酒后超速驾驶的丁撞成重伤,住院治疗一月后方才苏醒。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详见“代位权与撤销权”一章)。(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例】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给丙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①甲、丙间无合同关系。②无论乙、丙的间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效力如何,就房屋的质量问题,甲均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③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法律允许此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4)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例】甲委托乙通过铁路运输一批货物。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由A、B通过铁路将该批货物各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因B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①这就是单式联运(A、B联合运输,均采用铁路运输)。②甲有权请求乙和B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例】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A用轮船运输一段,B用火车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因B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①这是多式联运。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②甲无权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即基于不同的标准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分类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更好把握各类合同的特征,正确适用法律。合同既有学理上的分类,亦有法律上的分类。同一合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以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买卖、租赁、承揽等)都是双务合同。2、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二)法律上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1、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不同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原则上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交付主义、合理负分担主义等);单务合同,无对价风险负担问题3、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同双务合同中,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承但其他违约责任,并可在条件具备时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会发生此种后果。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一)以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对价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有偿合同。2、无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保证合同)(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合同)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就是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有偿合同,但存在例外有偿合同不一定为双务合同,如自然人的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是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也不一定为单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主体资格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的订立重大有偿合同。2.责任轻重不同无偿合同,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低;有偿合同则较高。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实践中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时,该合同才属实践合同主要的实践合同: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二)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1.成立要件不同
本文标题:1-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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