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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主任主讲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务操作讲座地点:国谊宾馆北楼二层会议厅题目: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简介及主要内容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很荣幸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我参加示范文本第一版的起草工作,在87、88年参加了第二版的修改讨论工作,所以对文本修改的情况很了解。我原来在上海建委下设的一个公司工作过,工作28年后,才当律师。我跟广大的施工朋友们是同行,也可以说跟律师是同行。从操作的过程中主要是三部法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操作当中应该怎么办。下面主要讲经过修改的新的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立法进步了,使得当初制定的文本在使用当中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第一版的文本中有这条约定,如果发包方拖欠了工程款,承包方可以留一部分或者全部工程款。实践当中,很多承包合同就这样定,到时候一方不付钱,施工方就把工程留在那里不交。我们最近处理一个案,涉及到40套房子的问题,施工方就是不交钱,你不把钱给我,我房子就不交,这也不是没有道理。《担保法》里有一种是留置,建设合同没有留置的,钱没交,不能留房子。现在很多施工企业说我们是用标准文本里的规定,可是法院判我们败诉。这个情况现在又有变化,这次《合同法》16章是建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里没有规定条款适用第15章的承揽合同。假如说加工方没有拿到加工的费用,可以留置加工。这怎么解释?有待于以后的司法解释。法律的变化比较大,由于这种情况,第一版的文本不修改是不行的。使用的示范文本要经过修改,这也是国际惯例。FIDIC这是第五次修改,可能要经过一段实践的考验。在这次修订当中,建设部领导同志的意见,新的文本应该靠近FIDIC。当然有一个问题,当初靠的是第四版的文本,很多提法有一些条款都和FIDIC差不多,可是现在FIDIC又改了,总是跟人家靠,但还是比较滞后的。第二版的文本可能以后又要修改。由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质量合同条例》,都是在修改文本过程中,或者第二版文本的基础上定出来。97、98年,三本的框架都好了,99年第二版在国务院各个部门征求意见,在99年3月出现《合同法》,今年1月份又出现《质量管理条例》,很多条例规范,示范文本都没有涉及进去,这也是我们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现在还是要从实际出发,要依法律依据来看问题。下面给大家介绍新版文本的一些具体情况。国家工商局发布了一个文件,原来一版的示范文本停止使用,从颁布之日起,去年12月用新版的示范文本。新版的文本和原来不一样,原来是两部分,一个是《合同条件》,另外一部分是《协议条款》。在使用过程当中,有多种操作方式,有的就用了《协议条款》,其余的都执行《合同条件》,多半是把这两部分合为一个合同文本。也就是说,承包商使用的是一个文本,这次是三个部分。新版的示范文本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的情况,《协议书》这部分很重要,这是和国际接轨的。示范文本本身很简单,在使用的时候还有要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共有47条,实际上是46条,最后一条是四个字,有许多具体的内容,就叫补充条款。从形式上是47条177款。《通用条款》解决了这种文本的通用性,这个文本的使用和《建筑法》规定的房屋建筑、交通设施以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安装,使用范围基本上可以涵盖。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现在使用的方式也是填充式,也是47条。我们已经在实践当中用了一次,我们有一个有利条件,在98年10月份,新版示范文本基本上形成了框架,在98年年底,上海市承接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一个教学综合楼,投资2亿人民币,市委党校就找我们提供施工阶段的法律服务。从设计招投标开始,甲方提出这个项目没有垫支问题。经过比较规范的招投标,施工单位中标了,在中标的同时就定下来,大家用这个文本定,施工单位很高兴,这是98年12月份的合同,用在市委党校上。该项目被上海市招标办评为1998年最好的招投标项目。我们这个文本第一用《协议书》,第二用《合同条款》。这个合同应该有三个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个是《协议书》,一个是《合同条款》。在用这个文本的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现在这个文本是11章。这11方面主要的条款和《合同法》关于建设合同主要的条款是一致的。《合同法》的规定原来是十个部分,只相差一个部分,原来没有安全施工这一章,现在把安全施工单独做为一章。新版的示范文本从词语定义开始,这一部分的变化和原来相差比较大,原来有一些词语改掉了。原来的文本里有甲方驻工地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现在都改掉了;原来没有“违约责任”、“索赔”、“小时和天”的概念,现在加上了。现在一共做了23个定义,具体定义的内容都有变化。这里不管是律师还是承包方当事人,有一些定义非常重要。比如书上140页第三个定义叫发包人,第四个定义叫承包人。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这个定义原来第一版发包人的定义只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后来加了一段话,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这涉及到与发包方对等的关系。当发包方或承包方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候,应该向谁主张?这个条款里要分析一下,这个定义就非常重要。发包方不是一个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因为它限制了要有主体资格,还要有工程价款的支付能力。在实际的情况下,往往资格和能力分开,往往是两个人。尽管合同签了,可是这个合同仅仅具备发包的资格,不具有工程价款的能力。现在的情况很复杂,后面的一句话要准确理解。中建三局一公司有一个案子,当时签定合同的是上海粮油大厦的筹建处,这个筹建处有投资的证明,以筹建处的名义和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但筹建处不是独立法人,会有另外一个主体代替它。然后筹建处就招商,有的是正式招商,有的就是去骗钱,找一个有工程价款支付能力的或者房产商或者什么投资公司,变成承包方的另外一半,具有工程价款的支付能力。现在这个承包商往往是两个人,后来成立粮油大厦有限公司,工程后面由他们负责,第一被告是筹建处,第二被告是粮油大厦有限公司,欠了1500万,人家拿合同到我们这里来。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这个楼已经造好,房地产权证在谁手里?因为不动产权凭证是房地产证。房子造好了,一定要查出工程款到底在谁的手里,房地产证在谁手里。我们后来发现这个项目公司实际上也不运转,整栋大厦包装到上市公司里,上市公司要有资产,粮食局通过运作把这栋楼包装到股份公司。假定说这个案子不把股份公司告进去,就告前面两家,甚至告一家,官司都能打赢。后来这个案子告了三个被告。定义部分非常重要。这些定义示范文本都写清楚了,比如承包方有联合中标、联合承包的,可能就不是一个主体。最简单的例子,我们国家大剧院承包方是三家,中外合作。说中外合作还不确切,没有成立中外合作的公司,有北京的城建集团、上海、香港。这三家没有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他们分别是45%、35%、25%,按照约定的协议,承包方投标的时候要把合作协议一起作为文件签进去。北京城建搞建构,香港搞进口,上海搞承包管理。这个项目的承包方是谁呢?已经有的定义很重要。现在的定义是不够的,尤其到了具体工程上需要在具体条款里面重新下定义。比如这个项目的承包范围实际变更,可能会增加的造价,用风险系数的方式包括进去,这个情况要另外下定义。比如工程造价现在叫一口价,用固定的单价算出来,以后要实际变更怎么办?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风险系数,约定工程的使用用途,他的主要部分不改,但是施工过程的变更会增加或减少费用,这就要重新下定义。我们知道有变更、实际变更,还有重大实际变更,这三个概念都不一样。第二部分双方的一般责任。工程师的地位应该是相对独立,尽管接受了甲方的委托,他要监理合同。但是他并不是甲方,他不等于甲方,他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在文本里把它放在发包人一方,这个可以讨论。原来这个单元是四个条款,现在是五个条款。第三个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这个单元里变化不是很大,现在根据本人的认识,施工组织设计这一部分的内容很重要,有了施工图和合同,怎么履行合同,尤其是施工单位怎么组织施工,主要靠施工组织设计来完成。《建筑法》80条有一个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是对工程质量而言。这条规定说,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有权让责任者赔偿。这条可以管50年,如果这个合格工程使用寿命是50年,按照《建筑法》这条规定,50年以内,只要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个质量不合格,假定合理使用寿命为50年,这50年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理,50年里都要承担责任。其余部位叫做最低保修年限,《质量管理条例》里也都做了规定,比如供热两年等。如果约定的期限里出了问题,质量不合格你要赔偿。这个条款最后一句话,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谁是责任者?以后打官司有的打,有的吵。谁有责任?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施工组织又非常重要。丑话说到前头,按照双方约定的施工程序方案来做。施工组织设计能不能算合同的组织部分?这个答案找法律很难说。如果说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技术文件,这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书》的合同组成部分叫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定它为施工技术文件,没有问题,而且是施工的依据。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好处,以后追究责任有依据。项目经理完全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没有责任。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本身有问题,乙方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不严,还有甲方拿到这个施工组织设计时,为什么不提出异议,这个大家就可以分析,把这个游离到合同文件外面的部分。合同是怎么履行的,是按照怎么一个既定的施工方案履行的,就没有依据了。现在的问题是,光施工组织设计还不够,《合同法》和《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后的工程质量验收不是由政府验收,而是由建设单位决定。《合同法》279条和《质量管理条例》16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后的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我国规定,工程质量有合格和优良的,这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又提出问题,以后要评定工程质量的问题,原来是质检站说这个工程是合格工程,大家没有话好说。现在由发包商决定这个工程是否合格,按照什么标准,还要有另外一套组织设计,这叫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设计。如果缺少这套东西,以后工程验收的问题就有一大堆,就变成另外一种情况。我们在上海处理了很多合同,上海有一个合同文本有1500页,我们现在没有几页,30多页,它把所有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设计都在合同里。有必要吗?有必要,到时候不用吵架。《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他的验收依据有6、7个方面。如果现在做合同的时候不明确,以后双方吵架就很麻烦了。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工程质量验收与建设单位怎么办》。《合同法》规定,工程通过验收,才应该结算工程造价。换一个说法,工程质量没有通过验收,结算工程款是不具备法定条件,我们现在很多官司,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发包方提出来,你这个工程价款没有标款,工程质量没有通过验收,这个说法是能成立的。质量要通过验收,要交付使用,这是交付工程款的一个前提条件。工程质量验收就变成解决合同造价的一个依据。如果这个依据不解决,拖欠工程款以后没有办法解决了,而且依法是可以不解决的。所以工程质量的验收就变得很重要。问题在哪里?实践当中的问题是,发包方把工程验下来就是没有钱,所以不验收。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工程没有达到标准,中国人很聪明,建设单位想出一个办法,我把工程包下来,没有解决的问题,我做一个未完工程一览表,到这一步施工单位叫天天不应,留一个尾巴,工程没有竣工,其余的部分拿走。要解决这种情况,一定要把丑话说到前头,要把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放在合同里。这是从施工组织设计讲起,包括工期。第四讲质量。原来质量部分有一个安全施工放到第四单元,工程质量应该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这部分的条款原来有五条都保留了,内容做了一部分修订,但还不够,比如刚才讲的验收质量责任以及赔偿的质量责任等等。第六章是工程价款和支付,工程价款部分是整个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中心。到去年年底,全国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是六千多个亿,这个情况没有得到好转,上海建工集团去年年底统计的拖欠款是四十亿,到今年四月份统计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操作讲座朱树英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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