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三包条款 培训及解析 ChryslerV1
RiskAnalysisofChina3R(Repair,Replacement,Return)RegulationStudyTeam:HongqiLiu,CGCSLAftersalesJohnZhu,JuliusWang,APACQualityMarch10,2013DRAFT一、汽车三包法案成立背景及历程二、汽车三包制度框架三、汽车三包与召回区别四、汽车三包法案构成及主要章节解析五、汽车三包主要零件种类及三包凭证一、汽车三包法案制定背景及历程立法必要性:1、现实生活水平发展需要•私家车保有量:9309万辆;私家轿车保有量:5308万辆;•公安部公布领取驾照人数:2.36亿人汽车在满足生活所需,提高生活品质同时,也带来售后服务等一系列问题2、近年来围绕汽车产品质量投拆呈上升趋势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争议处理规范汽车三包主要零件标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上位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GB/T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规范(待定)•其他配套文件信息和争议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法规(及其释义)配套标准和办法二、汽车三包制度框架三、汽车三包与召回区别•对于车辆因缺陷问题而造成的故障,计入三包责任;•对于在故障未发生时,进行预防性召回及市场活动不计入三包责任。区别汽车三包召回产品类别家用乘用车所有车辆管辖时间三包期及包修期整个使用寿命适用范围质量问题缺陷问题四、汽车三包法案构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共计九章,48条款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五章:三包责任第九章:罚则第三章:销售者义务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第九章:附则第四章:修理者义务第七章:争议处理经营者义务三包责任处罚及说明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1、第一条:汽车三包定义:•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在质量担保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汽车三包责任实际是产品瑕疵担保,销售者应当保证汽车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第二条:三包法案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1、所有者:消费者(个人)2、用途:生活消费则:企、事业、机关为生产、公务所购车不适用汽车三包法案虽为个人购车,用于营运、租借、教练不适用汽车三包法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四、汽车三包法案构成及主要章节解析-总则•汽车三包法案所谓家用乘用车概念:根据GB/T3730.1:•专用乘用车及商用车不属汽车三包法案范围。汽车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商用车货车半牵挂汽车•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逢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旅居车、救护车防弹车、殡仪车家用乘用车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判断家用汽车方法:运用行驶证辨认•车辆开始用于家用汽车,转让成非家用汽车,不属三包范围;•车辆非家用汽车,转让成家用汽车,不属三包范围;车辆类型:小轿车所有人:个人使用性质:非营运不可为:租赁、载货、教练培训等非生活用途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DMS系统要求1.在DMS系统登记时必须注明车辆使用性质2.系统将根据车辆使用的性质保持三包责任跟踪3.在出现与三包规定符合的维修项目时系统将报警4.CGCSL将根据系统报警的信息及时与经销商联络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三条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经营者需承担的汽车三包责任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但可以高于或严于本规定的要求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3、第四条:销售者承担汽车三包责任•谁销售谁承担;•三包责任追偿;销售者承担了三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可以向零部件供应商追偿•经营者之间不可订立合同来免除三包责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4、第五条:三包诚信原则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经营者在三包承诺时,不得有欺诈或其它违背诚信行为;•经营者应及时履行三包义务;•消费者在主张三包权利时,应诚实陈述车辆故障情况,不得有欺诈或恶意索赔。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是关于汽车三包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1.国建质检总局的职责2.地方质监部门的职责3.“相关机构”的职责6、第六条:三包运行机制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是关于汽车三包信息保密规定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八条是关于汽车出厂检验制度的规定与《质量法》的要求一致。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第九条是关于汽车三包生产者信息备案规定1.信息备案是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2.备案的内容: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详见《信息管理办法》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经营者义务2、第九条,生产者义务-备案:质检总局将公开部分备案信息:备案内容明细生产者基本信息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三包客服电话和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邮箱等详细信息车型信息车型信息:公告名、商品名及年款、配置(发动机型号及排量、变速箱型号、轮胎等)特约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特约销售和修理网点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电话和联系人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车辆识别代号(VIN码)编制规则备案内容明细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包期修、三包期、易损件及保证期、主要零部件范围、定制件清单、补偿系统、严于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等详细说明维修保养手册车辆使用、保养方法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暂无,以后要及时提供:各级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消协等第三方中价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信息、以及涉及无可仲裁和诉讼的争议信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及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根据企业要求,部分内容保密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经营者义务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经营者义务3、第十条,说明书•在解决三包争议时,若法规未规定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则依据说明书上明示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解决争议。•在说明书上,必须真实注明用途及使用条件,如:城市SUV与SUV是有区别的;•要求经销商在交车时对主要的说明书内容向消费者提醒•建立交车流程,严格按照流程执行,建立书面通知制度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销售者义务4、第十一条:销售时,向客户明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或经过修复的,应当在交付消费时,明示;•本条规定实际是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章销售者义务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总则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销售者义务第十二条销售者对交付汽车所承担的义务的要求随车工具和备件质量担保与整车一致精品与整车担保可不一致•要求根据在交车流程中加入相关内容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修理者义务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第十三条关于修理记录的规定1.维修记录是记录时间与次数的唯一凭证2.存档时间不得少于3年3.所有维修项目必须与实际发生一致4.所有维修的车辆必须在系统记录5.维修前必须查看历史记录6.DMS系统必须支持跨点查询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修理者义务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第十四条1.要求修理者保持合理的零备件储备2.经销商要对自己的库存配件合理规划,进行库存分类3.涉及的主要三包零件保持合理库存4.CGCSL将重新制定经销商基础库存清单5.零配件等待时间将被记入修理时间四、汽车三包法案主要章节解析-修理者义务5、第十五条:三包维修零部件必须满足:•合格零部件:生产者提供或认可,可以与原车不一致,必须是装车件或生产者认可使用零部件;•质量要求:不可直接在市场上购买,必须经过生产者认可不
本文标题:三包条款 培训及解析 ChryslerV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467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