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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的概念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取得国民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征税的主体是国家,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税收的定义也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1)税收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税收功能:•(一)组织财政收入:主要形式和工具。•(二)调控经济运行:(三)维护国家政权:(四)维护国家利益:•(二)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最本质特征,税收“三性”的核心。)•(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二是税收比例的固定性。(固定的连续性收入)•(三)税收分类:(重点)•按征税对象不同:(特点简单了解)1.流转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2.所得税(收益税):以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如房产税和契税、车船税。4.行为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等。5.资源税: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税),不包括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归中央)、屠宰税、筵席税、个人所得税(严格讲属于共享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等。•按照计税标准进行的分类:(重点掌握)•(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大部分税种)。(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如(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3)复合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二、税法及构成要素P117(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的概念: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3)税法的构成广义税法=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税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二)税法的分类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1)税收实体法: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法的核心(2)税收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程序关系)的法律,即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税法的基本组成部分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重点掌握)(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代表文件:《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2)税收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税收法律。代表文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3)税收规章•A、税收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代表文件:《发票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B、地方税收规章:•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代表文件: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县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0项):是指税收实体法要素。•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海关、财政(原农业税、契税))。→行使税收征管权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税法最基本要素。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营业税也分。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如企业所得税•5.税率——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相对而言•①单一比例税率:所有纳税人都使用(企业所得税)•②差别比例税率:按不同产品(消费税、关税)、行业(营业税)、地区(城建税)的不同区分•③幅度比例税率:只规定最低、最高税率,各地区自行确定。•(2)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柴油每升0.1元),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①全额累进税率:全部数额达到哪一级,就按哪一级的税率征税。(×)•②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个人所得税•③超率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土地增值税(增值多少比例)。•④超倍累进税率:(计税基数的倍数来确定)•6.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如屠宰税;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7.纳税环节: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资源税。有的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8.纳税期限——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9.减免税——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1)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除税法规定长期减免税(如医院营业税)外,一般减税都属于定期减免的性质,期满后要恢复征税。•(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2)方式: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①税基式减免:直接缩小计税依据。•包括:•起征点:计税依据达到规定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不到不征,到了全征)免征额: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预先减除。免征额部分不纳税,(不到不征,一到只对超过部分征税)。•项目扣除: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跨期结转:以前纳税年度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扣除②税率式减免: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如增值税中的低税率(13%、零税率)③税额式减免: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如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等。10.法律责任。(1)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违反税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相关责任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主体(税务人员)。
本文标题:09法规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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