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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合同合同号:买方:卖方: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应答人提交的应答函、应答报价表和技术规格响应表(2)货物需求一览表(3)技术规格(包括图纸,如果有的话)(4)授予合同通知书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货物与数量品目名称:共台单位:人民币元投标商名称设备型号单价(含附件)总价(含附件)联系人:电话:传真:4.合同金额合同的总金额为(¥:)。5.付款条件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6.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买方:卖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传真:传真:2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合同签订方。(6)“卖方”系指签署本合同提供货物的单位。(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包括附件)指明的最终交货及安装、培训、使用地点。(8)“天”指日历天数。(9)“买方用户”系指设备最终使用单位。2.来源地2.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世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的国家和地区。2.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2.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3.技术规格3.1卖方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及型号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本合同所指明的技术规格及型号(包括合同附件)相一致。3.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4.专利权4.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5.包装要求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项目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6.包装标志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3A.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B.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C.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收货人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E.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G.毛重/净重:__________________KG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6.2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7.装运条件7.1卖方负责安排内陆运输。7.2目的地到货日期视为交货日期。7.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8.装运通知8.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14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8.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宽2.7米和高3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8.3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由此而造成的买方提货延误及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9.保险9.1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港/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10.付款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10.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所有单据按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的数量提交,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1.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2.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3.装箱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4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5.用户验收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10.3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将上述10.2条要求除第五项外的单据航寄给买方。10.4收到货物并按照10.2条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100%。11.伴随服务11.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56天内寄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1.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3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2.质量保证12.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12个月(以招标文件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主机),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2.2根据买方用户或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2.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力不受影响。13.检验13.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13.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用户应在10天之内,按照合同对货物的包装、质量(包括外观)、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记录。对不符合同要求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若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在检验或试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5买方用户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货物没有质量证书(合格证)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可视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此时应将货物妥为保管,立即向卖方索要,卖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14.索赔14.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用户出具的验收记录,或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4.2合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4.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议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15.卖方履约延误15.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5.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没有提供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受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误期赔偿16.1除合同第17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赔偿按每周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至。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7.不可抗力17.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5条、16条和2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7.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6的事件。17.3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持续超过12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税费18.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8.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8.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19..争端的解决19.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后28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提请仲裁。19.2仲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1
本文标题:2-5_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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