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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疾控机构的职责雷苏文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管理处2011年7月兰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培训我的联系方式:雷苏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管理处电话:010-58900518,13691066052电子邮件:lei_suwen@163.com三个目的相互沟通工作情况,提高对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等业务工作-相关技术支持工作的认识;一起学习和掌握我们疾控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促进合作,更好的服务于公众和政府;更好的履职,合理合法的、最大限度的“规避”责任。为构建和谐生活出一份力。四个方面的内容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核实疾控机构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希望进一步关注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工作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一)《食品安全法》(人大)中对疾控机构的职责要求是: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疾控机构的工作要求是: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六部门)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规定涉及到疾控机构的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四-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管理要求有: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风险监测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四-2)《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管理要求有:第十三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可能涉及的人群和区域范围;(二)发生健康危害事故的进食方式、共同进食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以及主要的症状和体征;(三)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及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和检验情况;(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效果及相关工作建议;(五)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六)事故的初步评估等级。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四-3)《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管理要求有: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符合下列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登记,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医疗单位报告的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疾病的信息;(二)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时获得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疑似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的信息;(三)经过流行病学调查或风险评估,高度相关或不能排除食品污染事故的信息;(四)医疗单位报告的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五)在食品监测、检验中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可能引起人体健康危害事故,或者发现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四-4)《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管理要求有: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卫生部)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第十九条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建立和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进行确认,食品检验机构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检验时,可仅提交方法的线性范围、准确度、重复性、选择性、检测限或定量限等确认数据。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五部门)中的相关规定: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在其附则相关术语的定义里,食源性疾病监测定义为: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这个规定对我们工作的要求)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卫生部)中对疾控中心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全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与技术能力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与技术指导中的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使其承担起本地区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检验、评价与食源性疾病调查等职责,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实现在较短时间内尽快提升省级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技术仲裁和预警工作能力的目标。根据全国食品安全监测规划,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将监测网络延伸到市县和相关部门,逐步将监测范围覆盖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对高风险食品原料、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开展主动的动态性监测,并结合本地区食品行业特点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八-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的相关要求: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八-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的相关要求:第八条(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八-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八-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九条(罚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九)《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中对疾控机构的相关要求:(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2)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3)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快速鉴定和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样本,开展中毒事件样本的实验室鉴定、检验和检测工作。(4)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5)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等部门规章也有疾控机构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要求,但由于其依据的上位法(比如《食品卫生法》)等已经做了调整,这里不再赘述。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小结(一)总结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可以梳理出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我们疾控机构的职责包括了:监测、报告、核实、检验、监测、分析、现场卫生学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鉴定、评估、健康随访以及总结报告等。同时,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管理贯穿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始终。第一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法律赋予的职、权、责-小结(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当于国务院条例)中的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未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2.未主动收集、分析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信息,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的;3.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检验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4.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未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的;5.未及时组织对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部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核实(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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