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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向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和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提供指南,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00版示范文本),改示范文本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状况,符合当时工程监理市场的需求,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较快增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繁重,一些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标准规范越来越严,施工工艺越来越精,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改变,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也在不断修订调整,2000版示范文本已不能准确涵盖现阶段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中的复杂情况,难以满足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相关各方的实际操作需要和诉求。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工2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建筑节能承担监理责任。这些法规虽已实施,但并未在2000版示范文本中明确体现出来,影响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工程监理承担着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的艰巨任务及重要责任的情况下,尽快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证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二、修订的主要依据修订2000版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有:(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二)国际咨询服务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美国AIA《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本》(1997版);香港《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工程师通用合同条件》(1997)等。此外,还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3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三)国内相关部门颁布的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合同部分等。三、修订的过程2006年成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界专家、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组”。工作组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成立修订课题组2006年7月,成立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研究课题组”,设立了修订专项课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委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包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南开大学、深圳大学建设监理研究所、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首开集团‘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方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海南新世4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系统化研究,为全面开展修订工作奠定基础。(二)确定修订的基本原则(1)考虑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连续性。尽量保留原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体部分,补充、修改完善不合理部分。(2)纳入近几年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不成熟的内容暂不列入。(3)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修订。(4)充分参考、借鉴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和其他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5)将合同示范文本与现实工作实际需求相结合,充分考虑国情,符合国内工程监理工作实际情况。(三)确定修订的方案参照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格式,同时,结合20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实践经验,对2000版示范文本的体例和格式进行了调整。(四)开展的主要修订工作(1)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从2006年起,课题组主要对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陕西省、吉林省、海南省等省市,以及电力、水利水电、石油、石化及化工、铁道等行业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2000版示范文本的实际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5(2)组织全面的修改论证。从2006年起,组织了20余次由政府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协会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3)面向全国征求意见。2008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文(建办市函[2008]285号),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的意见。2010年11月,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稿作为待议文件提交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进行讨论,并认真整理归纳各地各行业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修订充实,使之更为全面准确。(4)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沟通。从2006年开始,积极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事宜进行了多次的上衣,认真听取并吸收采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和建议。四、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6(一)合同文件名称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考虑与国内其他合同示范文本名称的确立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二)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1.通用条件考虑到2000版示范文本已应用10多年,委托人与监理工程师均很熟悉,本次修订尽可能保留了原有适用的条款。通用条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与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免产生矛盾或歧义。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对18个专用词语进行了定义,比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定义增加7个专用词语,包括“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2)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可行使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3)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7为“附加工作”。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为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将二者均归“附加工作”。(4)依据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还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5)2000版示范文本中未规定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是的解释顺序,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而且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6)增加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与监理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7)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质检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8承包人协商解决”的规定。(8)依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取消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员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后的全部监理费用的规定,体现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公平原则。(9)增加了协议书签订后,因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10)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无一定规律,如30日、35日等,参照国际惯例,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7天的倍数,不仅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者掌握。(11)新增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后合同终止的条件,使合同管理更趋规范化。2.专用条件2000版示范文本中,合同当事人就委托工程监理的所有约定均置于专用条件中,导致实践中很多内容约定得不够全面、具体,修改后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三部分。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凡通用条件条款说明需在专用条件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的订立。93.附录A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定义为“相关服务”。如果委托人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监理人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若委托人仅委托施工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4.附录B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FIDIC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无偿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和设施,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数量和时间。10(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12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
本文标题:X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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