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三讲合同的效力主要内容•合同效力概述•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合同一经成立,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涵义(一)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这是狭义的合同效力,这种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我国合同法上的成立要件: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四)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四、合同生效的时间(一)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三)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四)根据《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期限届至时。一、附条件合同1、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与否的根据。2、条件的特征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行为或其他事实,但必须是特定的事实,并具备如下特征:1)未来性2)可能性3)不确定性4)非法定性5)合法性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3、条件的分类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失效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4、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一般情况下,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变化。法律为了防止当事人人为地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为保护他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如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合同1、概念: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消灭的根据。2、期限的特征:1)期限的确定性2)期限的自由选择性3)期限的效力性3、期限的分类生效期限(延缓期限、停止期限、始期)失效期限(终止期限、解除期限、终期)4、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和联系期限是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条件的发生则具有或然性。期限也是条件的一种,有时和条件一起作为合同效力的附加条件。练习以下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请判断哪些是条件,哪些是期限:•1、若出卖人在六个月内不能提供房屋的有效产权证书,则买卖合同终止。•2、待甲50岁时赠与其丰田佳美汽车一辆。•3、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终止。•4、这个月第一个下雨的日子甲将把其祖传的名画借给乙摆放一日。•5、若甲方的产品试验合格且达到一定标准,则买卖合同生效。案例:本案该如何审理2003年5月10日,原告梅文干与被告三亮公司签订一份《承诺书》,约定:三亮公司愿意与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合作开发本市大东门高层商住大楼;如果此项目最后合作成功,三亮公司以其与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正式合同的总金额为准,向梅文干支付4%的中介顾问费用。2003年6月22日,星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三亮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武汉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同年7月30日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2009年2月8日,原告梅文干持与三亮公司签订的《承诺书》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恒昌公司、中间人陈锦添支付中介顾问费。无效合同一、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无效合同是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二)无效合同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三)无效合同是确定的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合同(四)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二、种类(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无效合同的后果(一)不得履行(二)返还财产(三)赔偿损失(四)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一、概念和特征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又称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其法律特征表现为:(一)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合同(三)可撤销合同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二、种类(一)重大误解的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合同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一)撤销权的概念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销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销权。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而只能变更该合同。(二)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以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有效。(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合同自是无效,发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虽发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同于无效合同,其区别在于: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2.二者的效力不同;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效力待定合同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既可成为有效合同,也可成为无效合同二、合同效力的补正对于效力未定合同,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有权予以补正,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即追认权人于事后对需要追认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者承认。追认行为有如下特征:1.追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3.追认是一种补助行为。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行为(四)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五)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一个月内追认)无权代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代理权暇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者。乘人之危(一年内撤消)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表见代理一、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apparentagency),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使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二)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三)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二、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都会成立表见代理。常见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第二,本人交付证明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第四,本人知到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典型案例分析: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定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着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以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同时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如出现争议,由本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式无效合同,遂起争议。请问:(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5)在(4)的情况下,本案应如何处理?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工程队(乙方)协商签订一份平整一块楼房地基的工程合同,甲方称工程基础条件好,只给乙方施工费10万元,双方合同签字后,乙方到现场施工时发现该工程基础条件并不好,比乙方介绍的施工条件要艰难四倍,施工费用最低需要40万元。请问:①此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②乙方是否必须履行此合同?③乙方如不想履行此合同应当怎么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①此份合同要件不够完整,既合同订立显失公平。②从该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来看,该合同对乙方显失公平,所以乙方可以依法提出撤销该合同,即不履行此合同。也可以依法变更该合同中的某些内容,然后继续履行该合同。③如果乙方想撤销或变更此合同,必须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由上述部门依法调解。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来看,该合同对乙方显失公平,所以乙方可以依法提出撤销该合同,即不履行此合同。也可以依法变更该合同中的某些内容,然后继续履行该合同。某建筑公司委托张某为公司代理人,代理公司采购建筑材料,代理期限为一年。一年过后,张某得知鞍山市物资公司有一批质好价廉的螺纹钢,就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鞍山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钢材的合同。请问:①这份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②这份合同可能产生哪几种后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
本文标题:3合同的效力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495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