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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二、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三、有效合同的特殊条件四、合同效力制度的结构安排五、无效的合同六、效力未定的合同七、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八、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八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法通则》第57条合同效力的具体内容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当事人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8条)法规规定得适用于合同的强行性规范,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均当然适用于合同(请求给付权、保有给付权、自力实现权、债权处分权、履行抗辩权、担保权、附随义务等)。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债权为保全合同利益,债权人可依法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涉他合同中得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二、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当事人的控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四)标的确定和可能完备合同的模型与法律制度保障内部条件本体制度个人理性(稳定有序的偏好)主体制度效力待定制度在受约束选择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人假设)外部条件保障与限制制度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无效制度信息充分可撤销制度众多交易对象竞争法;反垄断法;消法等零缔约成本诉讼、仲载制度;经济行政法制度三、有效合同的特殊条件当事人对合同拘束力的控制;【附条件合同的生效】(45条1款)附条件合同:附生效条件;附解除条件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期限合同;附终止期限合同(46条)如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鉴定等特殊程序才能生效,此为特殊生效要件。3-1附条件合同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合法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特别约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以将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或者说合同的效力要延缓发生,只有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其效力已经发生,但将来某一事实的成就将导致合同失效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合同依然有效。3-2附期限合同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合法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附加条款。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当事人约定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能生效的合同。期限未到来之前,该合同暂时不能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其效力即终止的合同。实际案例例1:最高法院对山东省法院请示的答复:本案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后生效”的约定,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由原则,且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一条款不宜认定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送交见证的合同文本上原告拒绝签字,则合同不能视为成立。认定该条款效力,似无实际意义。例2: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完成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资料脚背保证人代管之日为止,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条件,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3-3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追认生效催告追认;期限:一个月,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案例王某与李某同为一个工厂的工人。王某患病在家休息。某月发工资,每个人被摊派必须认购每券一元的文化宫建设奖券三张,在工资中扣除购买费用,奖券连同工资一同发放。李某为王荣代领工资,并为王某抽出奖券三张。李某揭开奖券,发现其中一张中特等奖,奖金10000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三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两人平分奖金。李某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即反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取5000元奖金。受诉法院判决李某分得奖金3000元,其余归王某所有。问:请评析此案。分析:1、赠与合同关系的效力;2、王某赠与的真意是否受其他因素影响;3、李某“如果中将”的表述隐藏着什么?王某拒绝履行有无法律根据?分则赠与合同第186条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案例: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台湾王泽鉴3-132)(1)以同居为条件的赠与其条件性质,以对话方式表示则为:男:如果你愿意与我同居,赠你良宅一栋。女1:好的。(此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女2:可以,但是你应先把房子过户给我。男:好的。但是,如果你拒不同居,或者中途跑人,应交回房屋,(赠与失效)女:理所应当。(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问题:a.若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b.若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时日后女方拒绝同居,并拒绝交回房屋,男方起诉至法院。如何处置?C.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出钱买考题者受卖题人欺诈,付钱而未得考题请求返还金钱四、合同效力制度的结构安排合同效力制度无效制度效力待定制度可撤销可变更制度意定效力控制制度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违反国家公共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五、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意的拘束力丧失,而只能依法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合同。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一)无效合同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是指当事人签订成立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最终导致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完全不能按当事人意图去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所以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管当事人是否履行、是否发生争议,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类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强制性规定的体系违反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基本规定违反刑法(违反以上规定当然无效)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私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以上规定是否无效,通过法律规范意旨的解释决定)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强制性规范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绝对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40条、第53条、第200条、第214条、第272条、第3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条《物权法》第9条、第43条赋权性强制性规范:不得约定排除,但得由权利人选择适用《合同法》第47条、第54条、第66条、第94条《物权法》第2条、第117条、第170条管制性强制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合同法》第44条、第87条、第279条第2款、第289条《物权法》第89条、第90条案例2005年年初,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法官张继峰及其妻以180万元投资入股当地一家煤矿,占该煤矿10%的份额。后张继峰夫妇以2007年、2008年未分得红利为由,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持股份以及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分红款11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横山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2010年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以及要求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2007年、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于2005年7月订立了有效的退股协议,依法不予支持张继峰的分红诉讼请求。此案来源台建林:《神木法官入股煤矿讨要红利案终审败诉》,《法制日报》2010年5月29日第1版;张玲玲、元莉华:《法官被判败诉:荒诞故事有了严肃结局》,《陕西日报》2010年5月31日第9版;《央视称法官告煤矿讨千万分红无异于自我举报》,,2010年9月2日访问。目前为止,尚未从正规渠道获得该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为此,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3)不准买卖股票。(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
本文标题: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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