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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郑州市权力运行风险排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郑州市权力运行风险排查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郑州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7月13日2郑州市权力运行风险排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权力运行风险防范工作,准确评估和有效防控权力运行风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权力运行风险是指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违背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勤勉性、公正性所导致的廉政风险、勤政风险和渎职风险。(一)廉政风险指防控对象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二)勤政风险指防控对象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职责,致使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三)渎职风险指防控对象不正确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第三条权力运行风险排查评估是对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廉政风险、勤政风险和渎职风险因素进行排查,确定风险点,并依据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以及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对风险点划分等级的工作。第四条权力运行风险排查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指导、分级负责;3(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三)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四)动态管理、全程优化。第五条权力运行风险排查评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清权确权。对列入风险防控范围的单位、部门和岗位涉及的公共权力事项进行分项梳理、清理规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办理主体、依据、程序、期限、监督渠道等事项进行规范。(二)查找风险。根据单位职能、部门职权(职责)和工作流程,全面排查可能导致廉政风险、勤政风险和渎职风险的风险点。(三)评定等级。根据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以及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评估风险。第二章权力运行风险类别排查第六条权力运行风险排查是对个人、岗位、部门和单位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可能导致廉政风险、勤政风险和渎职风险的风险点进行排查的工作。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廉政风险:(一)可能利用赋予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二)可能利用审批、审核、考核、签证、验收、任免、录用等权力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4(三)可能利用掌握的资源、资金或商业秘密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四)可能利用单位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比选等自主采购权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五)可能利用执纪执法自由裁量权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的;(六)在同行业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岗位。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确定为勤政风险:(一)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二)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务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五)在处置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过程中缺乏应急预案,贻误时机或扩大损失的;(六)在社会治安、流动人口管理、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社会管理方面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七)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城乡建设等市场监管方面不履行管理职责的;5(八)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九)其他不履行法律、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任务的。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渎职风险:(一)在审批、审核、考核、签证、验收、录用等过程中可能滥用职权的;(二)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三)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可能滥用职权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仲裁)的;(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六)在招商引资等事项中,违反规定给予特定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特殊优惠条件和政策的;(七)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条同一风险点同时具有廉政风险、勤政风险和渎职风险的,应分别排查风险并进行评估。第三章权力运行风险因素评估第十一条权力运行风险评估是根据查找出的风险点,通过对权力运行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风险的6高低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是指导致或降低权力运行风险的主观及客观因素的规范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是根据同行业腐败案件及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情况,结合本单位近五年违纪违法案件防控效果对风险发生几率做出的判断。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是指风险失控后责任主体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责任追究的程度。第十二条权力运行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重点围绕思想品行、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风险进行。第十三条思想品行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因素:(一)政治立场及是非观念;(二)职业操守及责任意识;(三)人际交往及生活情趣;(四)社会公德及诚信评价;(五)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第十四条岗位职权(职责)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因素:(一)行使和履行岗位职权(职责)规定的决策、审批、审核、签证、验证、资金调度、人员选拔任用等岗位职权(职责)的独立性和制约性;(二)管理资金、物资、设备的直接性及制约性;(三)岗位之间制衡、约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四)岗位职权(职责)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的管理漏洞;7(五)履行岗位职权(职责)可能造成本人及特定关系人与公共利益存在的冲突;(六)失职渎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社会不稳定事件等管理风险;(七)滥用职权导致损害公民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管理风险。第十五条业务流程风险主要关注下列问题:(一)未设置业务流程造成的管理失控;(二)业务流程设置不科学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风险;(三)业务流程繁琐造成的反应迟钝及防范机遇丧失。第十六条制度机制风险主要关注以下因素:(一)制度缺失造成的风险;(二)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或缺乏可操作性;(三)制度过时未及时修订与实际脱节;(四)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五)制度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不能形成制度合力。第十七条外部环境风险主要关注下列因素:(一)行业或领域存在的导致风险的潜规则;(二)公务及业务往来中的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影响的因素;(三)迫于外界压力或干涉丧失职业操守的因素;(四)生活圈和社交圈存在的导致行为失范的诱因。第十八条对岗位风险进行评估的因素主要包括:8(一)岗位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二)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三)该岗位近五年风险防控效果。第十九条对部门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的因素主要包括:(一)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二)部门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风险等级情况;(三)部门近五年风险防控效果。第二十条对单位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的因素主要包括:(一)单位职能、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二)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的规范程度;(三)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岗位风险等级情况;(四)单位近五年风险防控效果。第二十一条对个人风险等级评估的主要因素包括:(一)个人所处岗位、部门或单位的风险等级;(二)个人思想品行对风险等级的影响因素;(三)外部环境对风险等级的影响因素。第四章权力运行风险等级评估第二十二条权力运行风险等级评估是根据查找出的风险9点,通过对风险的可控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风险发生后被追究的严厉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风险的高低程度,确定为高风险、中等风险和低风险三种等级。第二十三条对权力运行风险等级评估应按照廉政风险、勤政风险和渎职风险的等级综合评定。第二十四条对岗位、部门及单位涉及的廉政风险、勤政风险和渎职风险,以风险最高等级为准划分为以下七个级次:(一)三项均为高风险的评定为AAA级高风险;(二)两项为高风险的评定为AA级高风险;(三)一项为高风险的评定为A级高风险;(四)三项均为中等风险的评定为BBB级中等风险;(五)两项为中等风险的评定为BB级中等风险;(六)一项为中等风险的评定为B级中等风险;(七)三项均为低风险的评定为C级低风险。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高风险等级:(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岗位;(二)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司法以及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较大决策权或执行权的岗位;(三)近三年该岗位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四)同行业腐败案件及失职渎职行为易发多发的岗位;(五)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其他岗位。10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中等风险等级。(一)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司法以及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一定决策权或执行权的领导岗位和具体承办岗位;(二)虽不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但职级较高、职务影响力较大的岗位;(三)近五年该岗位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高风险等级:(一)部门负责人及关键管理岗位为高风险等级的部门;(二)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重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重大风险发生的部门;(三)在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较大处置权或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四)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风险集中领域履行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五)近三年该部门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六)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较差的部门。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中等风险等级:(一)部门负责人及关键管理岗位为中等风险等级的部门;11(二)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较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较大风险发生的部门;(三)在人、财、物管理等工作中有一定处置权或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四)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公共资源交易等风险集中领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五)近五年该部门曾发生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六)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较差的部门。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高风险等级:(一)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重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重大风险发生的单位;(二)高风险等级岗位、高风险等级部门比较集中的单位;(三)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及执行存在重大风险因素的单位;(四)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公共资源交易等风险集中领域履行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五)近三年该单位曾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领导干部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六)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较差的单位。12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风险级别一般应当评估为中等风险等级:(一)部门职权(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存在较大风险因素,不能有效遏制较大风险发生的单位;(二)中等风险等级岗位、中等风险等级部门比较集中的单位;(三)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及执行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的单位;(四)近五年该单位曾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领导干部被追究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五)反腐倡廉建设考评、民主评议较差的单位。第三十一条对未评定为中等风险等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岗位、部门和单位,确定为低风险等级。第五章权力运行风险评估程序第三十二条一般岗位的风险评估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从事该岗位的人员对本岗位风险进行初步评估;(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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