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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污染治制法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一.概念和特征以防止环境污染为立法对象的一类法律法规。在形式上表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下属的单行法及其配套法规,即是对基本法防止环境污染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又是对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特征包括:⑴针对某一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或针对某一类污染物的控制;⑵由某一环境要素保护的专门单行法及其相关法规构成⑶与自然资源管理法之间互相协调与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法㈠概述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全面而具体的法律规定。是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体现。我国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为41条),1995年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时隔五年,在2000年又对这部法律作出了修订(增至66条)。通过两次修改,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原有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了充实与完善,有的还作了相当大的改动。这些变化,正是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国家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控制大气污染,谋求良好自然环境的恢复,为人民造福所作的决策和所采取的积极行动。㈡规定的主要制度⒈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施行)第3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15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⒉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施行)第3条第2款、第3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⒊排放超标违法制度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⒋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实质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气排放了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征收排污费就是进行这种补偿的一种形式。这种制度,一是体现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二是实行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作出如下一些规定:⑴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⑵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⑶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⑷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除了上述四项主要内容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有以下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特别区域保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现场检查、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制度。㈢对特定污染源、污染物的规定⒈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因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专列一章规定了相关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控制煤的硫份和灰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与使用、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要求电厂脱硫除尘、加强防治城市扬尘工作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规定如下:⑴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高灰份煤炭的开采。⑵推行清洁能源⑶集中供热制度⑷控制区和禁煤区制度控制区指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划定区域内采取控制措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1998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保局制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⒉机动车船污染控制的措施机动车船在流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种流动污染源有其特点,但是又必须加以控制,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专门对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对机动车船的日常维修与保养、车船用燃料油、排气污染检测抽测等作出了原则规定。考虑到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流动性这一特征,在机动车船地方标准的制定权限方面也做出了特殊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或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关于防治机动车船污染的规定⑴机动车制造规定⑵维修规定⑶监督检查⑷燃油质量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进行防治,以防止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减轻对动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对经济资源的损害,也要防止严重的污染所导致的大气性质的改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在防治粉尘污染方面,要求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在防治废气污染方面,要求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在防治恶臭污染方面,规定特定区域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以及秸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方面,要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高人均绿地面积,减少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消除或者减少本地的空气污染源;在餐饮业油烟污染方面,要求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以及秸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方面,专门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附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现状和防治工作进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因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急剧增加。据统计,1990年全国煤炭消耗量10.52亿吨,到1995年煤炭消耗量增至12.8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37O万吨,超过欧洲和美国,居世界首位。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燃用高硫煤,燃煤设备未能采取脱硫措施,致使二氧化硫排放量不断增加,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不严格控制,到2000年我国煤炭消耗量增长到15亿吨时,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将达2730万吨。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2177个环境监测站13年(1981~1993年)监测数据分析表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城市不断增多,目前已有62.3%的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二级标准值为0.06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长期暴露不受危害的基本要求;日平均浓度三级标准值为0.25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短期暴露不受急性健康损害的最低要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主要危害是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的酸雨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已由80年代初的西南局部地区,扩展到西南、华中、华南和华东的大部分地区,目前年均降水PH值低于5.6的地区已占全国面积的40%左右。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务院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十分重视。1990年12月,国务院环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控制酸雨发展的意见》:1992年国务院批准在贵州、广东两省和柳州、南宁、桂林、杭州、青岛、重庆、长沙、宜昌和宜宾9市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和酸雨综合防治试点工作。采取这些措施,对推动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遏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发展,199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规定在全国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在两控区内强化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底组织开展了两控区划分工作。二、“两控区”划分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和划定范围(一)“两控区”划分指导思想1.根据《大气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及总量控制规划。2.充分体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重点控制酸雨污染严重的区域和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市。3.充分利用我国自80年代以来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方面的监测和科研成果,结合现有行政区界确定区划范围,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与监督。(二)“两控区”划分基本条件考虑到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物特征的差异,分别确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1.酸雨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一般将pH值≤5.6的降水称为酸雨。有关研究结果表明,降水pH值≤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损害。西方发达国家多将降水pH≤4.6作为确定受控对象的指标。不同地区的土壤和植被等生态系统对硫沉降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硫沉降临界负荷反映了这种承受能力的大小。酸雨污染是发生在较大范围的区域性污染。酸雨控制区应包括酸雨污染最严重地区及其周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地区。在我国酸雨污染较严重的区域内,包含一些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目前还不具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条件。基于上述考虑,并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酸雨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为:(l)现状监测降水pH≤4.5;(2)硫沉降超过临界负荷;(3)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区域。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酸雨控制区。2.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基本条件我国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污染集中于城市,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局部地区大量的燃煤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所致,受外来污染源影响较小,控制二氧化硫污染主要控制局部地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源。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的二级标准是保护居民和生态环境不受危害的基本要求,而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的三级标准是保护居民和生态环境不受急性危害的最低要求。因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确定为:(1)近年来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日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三级标准;(3)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4)以城市为基本控制单元。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和酸雨都严重的南方城市,不划入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入酸雨控制区。(三)划定范围根据上述“两控区”划分基本条件,划定“两控区”的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1.4%,其中酸雨控制区面积约为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面积约为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两控区”具体划定范围附后。199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2370万吨,“两控区”范围内的排放量1400万吨,约为全国排放量的60%。因此,重点控制占国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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