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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の處理(概說)檢察官對於偵查案件的「總結」2SOGO案偵結(中時‧聯合06.10.03)遠東取得SOGO經營權過程,檢方認定遠東勾結李恆隆、前國票金董事長‥依背信、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恆隆假藉紓困太設,收受工作費二千萬涉嫌詐欺、侵占,檢方認為罪嫌不足,予「不起訴」。另涉偽造文書的李恆隆‥92年經台北地檢提起公訴,基於裁判上一罪關係,「併案」高院審理夫人吳淑珍‥檢方亦以查無實據,一併「簽結」新光副院長,安排「老爺宴」‥事後收二百餘萬禮券‥因檢方未將黃列為被告偵辦,簽結結案。3案件處理的態樣意義:檢察官以追訴者立場,決定案件的「處置」方式。起訴不起訴通常程序‧271以下簡易程序‧449以下協商程序‧455之2以下終局處置暫時處置絕對:252相對:253(暫)緩:253之1停止偵查:261、323移轉偵查°:250、26犯人不明:262行政簽結4公訴的原則—國家訴追VS.被害訴追國家訴追主義:由公務員代表國家之訴追264Ⅰ:「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代表公益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比較可能期待公訴權實施的「統一」、「公平」被害訴追主義:被害私人之訴追機制319Ⅰ前:「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可以回應犯罪受害的感情,以及反映民眾的一般價值、法感。5被害訴追乃憲法基本權利?台灣:憲法16:「人民有‥‥訴訟之權。」釋297:「人民有訴訟之權,憲法第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訴訟如何進行,應另由法律定之‥刑事訴訟乃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既建立公訴制度,由檢察官追訴犯罪,又於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似認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惟可藉由法律限制6被害訴追乃憲法基本權利?日本憲32:任何人接受法院審判之權利不得剝奪。最大判昭和27.12.24(民集6卷11號1214頁)「(憲法32條規定)意指被告因刑事訴追,其接受法院審判權益不受剝奪。並非規定所謂被害訴追主義或一般訴追主義,保障非屬國家機關之私人被害享有或行使訴追權利。」認為:「國家訴追」或「私人訴追」制度,乃立法政策之問題,無涉基本權保障。7起訴原則—法定VS.權宜起訴法定主義刑罰權實施具統一基準,確保檢察官公訴權的運用公平避免檢察官濫用追訴裁量的職權起訴便宜(猶豫)主義避免輕微犯罪者因前科而不見容社會公訴權行使可權宜、適時性的反映民意集中重大案件等,確保司法資源得有效利用8用語釋義均為「日本法律用語」,應依該國語彙理解起訴「便宜」:「非根本解決之方,乃因應情況之應急處置」,日本對此用語,亦有難以理解之議。【松尾(上)P164】起訴「猶予(猶豫)」有「延遲延滯」及「遲疑不決」之意(廣詞苑)例:「執行猶豫(日)」乃指刑法上「緩刑」然刑事程序上,應指「難以抉擇」時的「起訴放棄」其實,若考量該制度沿革本義,起訴便宜、起訴猶豫乃「起訴裁量(日)」(權衡)°。9訴訟要件意義:乃適法有效之訴訟進行要件。又稱「消極條件」。「訴訟障礙事由」。有別犯罪成立要件、客觀處罰條件等實體法概念依我國現行法規定,檢察官依所調查之證據如無犯罪嫌疑、欠缺訴訟條件(形式、實體)或處罰條件,或無起訴必要者得不起訴處分。參252-253之110起訴要件之分類有關犯罪嫌疑人之要件被告死亡252⑥心神喪失等應免除其刑252⑩有關犯罪事實之要件行為不罰252⑧(罪不成立)犯罪嫌疑不足252⑨(證據不足)微罪不舉(253)、執行無實益(254)刑罰政策252②③④有關訴訟程序之要件曾判決確定252①告訴乃論無告訴252⑤無審判權252⑦公訴權濫用(法官權力161Ⅱ)權衡:無必要(253之1)11起訴的法律意義起訴於訴訟程序上的意義「刑事案件並不因無罪判決確定,即認‥公訴提起或追訴‥係屬違法。蓋公訴提起僅屬檢察官向法院請求審判犯罪成否、刑罰權有無之意思表示。故起訴或訴訟進行中之檢察官心證,性質上有別於法官,若綜合起訴或訴訟進行中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合理判斷足認有犯罪嫌疑,即屬相當。」日最判昭53.10.20(民集32-7-1367)證據資料:「指提起公訴時,檢察官現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及依一般標準若實施偵查將可蒐集到資料。亦即採【職務行為基準說】日最判平元年.6.29(民集43卷6號664)12起訴的法律效果檢察官起訴的效力乃對每一被告之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266、267)起訴的意義:「不告不理」(「告即應理」)(268)法律效果:「已受請求的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均屬當然違背法令(379條12款)13不起訴的法律效果形式的意義:不論有無檢察長的指示,均不得再續行調查。(31上981判例)實質的意義:實質確定力欠缺實質訴訟條件:252①~④欠缺實體條件:252⑦~⑩職權不起訴處分:253、254緩起訴期滿未撤銷:26014不起訴處分「確定力」「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從實體上認定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其實質效果,就現行法制言,與受無罪之判決無異;故於該不起訴處分書所敘及之事實範圍內,發生實質上之確定力,非僅止於訴權之暫時未行使而已。是以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二款所定原因,得再行起訴外,別無救濟或變更方法。其於法院審判時,於事實同一範圍內,仍不得作與之相反之認定,以維護法律效果之安定與被告自由人權之受適法保障」(81台上3183號)15緩起訴緩起訴的特色:「非重罪」(253之1)、得撤銷提公訴(253之3)、期滿具確定力(260)增訂理由:「日本緩起訴制度,實務運作結果,確實充分發揮篩檢案件之功能,使向法院起訴之案件大量減少大量減少,被譽為『精密司法』。我國於88.7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對於緩起訴制度多所討論,並達成『同意採行緩起訴制度』之共識,以作為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16緩起訴案例台南地檢署會同中央健保局昨天正式宣布,將對全台一○六一家疑似「門前藥局」進行取締,估計一年可以節省至少十六億元的健保費;即日起至六月卅日,主動繳回溢領費及撤銷獨資認證的診所,可以獲得緩起訴處分。(06.05.17中時)17相對不起訴(253)VS.緩起訴(253之1)一、適用範圍二、「公益考量」之有無三、命被告應遵守事項(253之2)四、教化觀點:緩起訴可評量(253之2)五、緩起訴司法成本高18緩起訴立法理由參考日本刑訴248:「依犯人之性格、年齡及處境,『犯罪之輕重』及情狀,並犯罪後之情況,無訴追必要者,得不提起公訴。」日本現行法並無類似我國絕對、相對不起訴之規定。故日本制度下所謂「不起訴」處分,基於前述「起訴便宜、猶豫(權衡)」考量,就是「裁量不起訴」。若起訴即可「定罪」(與屬有罪),但考量「必要性」之不起訴處分。(三井誠ⅡP35)19緩起訴「比較法觀察」對照日本明治初期(約1885年)至二戰前之應用沿革,可以發現該國政策目標流變如下:「微罪處分」型考量減輕刑罰處遇的財政負擔,免除對於輕犯罪者之追訴「起訴擱置」型訴追暫且保留,視相關被害賠償、和解等情況「附保護管束」型積極施予相關管束措施,評估再犯可能等之「特別預防」措施戰後不久,避免緩起訴的不確定性,並考量附保護管束之成效不彰,趨於非教化「起訴放棄型」20緩起訴之合理應用緩起訴政策目的在於:成本考量及裁判負擔減輕避免短期自由型的弊病,及刑罰教育目的避免個人前科等之標記我國應注意之重點政策性:立於「檢察一體」重公平、一致性安定性:確定效力以維檢起訴「公信」多元性:處分時應納如辯護人之意見觀點等客觀性:外界之預測性確保緩起訴之妥當21(日本)緩起訴之考量事項有關犯人事項:性格:本性、素行、習慣、經歷、前科等年齡:境遇:家庭、職業、生活環境、交友有關犯罪事實事項犯罪輕重:法定刑、受害程度犯罪情狀:動機、原因、手段、被害人關係、社會影響、模仿性有關犯後情況事項行為人:悔改、道歉、逃亡或湮滅證據有無被害狀況:賠償、和解、被害人意思其他:社會狀況、時間經過、法令改廢等22檢察官訴追的(民主)控管若檢察官「擅斷」(獨斷),如何反應民意不當的不起訴1、告訴(發)人等之理由通知(255)。2、告訴人並得以聲請再議(256)3、聲請法院交付審判(258之1)比較:檢察審查會(日本制度)不當的起訴(權利濫用論)法院裁定駁回(161Ⅱ)23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其濫行起訴,基於保障人權之立場,允宜慎重起訴,以免被告遭受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之使用。」盲點:訂於161Ⅱ卻與前項檢察官舉證責任無干混亂審檢分立,審判與追訴者之角色審查為實質的犯罪判斷,法院力有未逮24案例:民意打司法公信一耳光馬英九遭起訴,對台灣司法公信是否有助益?不無疑問。在野立委果真操作遍地烽火策略,擴大提告曾領特別費的中央與地方首長,或要求配合主動到案自首自白等,則對成千上萬可疑案件,因全國檢察機關均可獨自受理,若容認檢察職權的恣意無謀,無可避免將引發一場司法風暴。誠如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所言‥,檢察官原應恪遵「檢察一體」原則,擬定一致客觀準則通案適用,以追求「平均正義」建立公信,而非昧於現實陷入「血流成河也要辦到底」的迷思。制度缺陷入人於罪的歷史共業,避免法庭論辯捲入政治漩渦,起訴駁回等應是解決之道。2007/02/15聯合報/林裕順25交付審判意義:告訴人對駁回再議聲請(屬內部監督性質),得於接受處分書十日內,委由律師提出理由書,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258之1)。由法院代檢察官,強制開啟審判程序。目的:「檢察官起訴裁量之制衡」(同條立法理由)。惟理由中,稱參考日本立法例,但該國因無自訴制度,並限於「公務員瀆職」等犯罪類型(避免官官相護)。26聲請再議的流程有權提出者:告訴人對於不(緩)起訴處分(256)被告對於253之3撤銷緩起訴處分(256之1)聲請再議原檢察官逾期不合法無理由有理由處分駁回另審核(檢察長)上級不合法無理由有理由再查‧起訴27公訴權濫用論我國雖有裁定駁回起訴(161Ⅱ),但對於檢察官濫行公訴權利,有認亦應藉由形式裁判方式終止訴訟程序。(日本學說)方法:犯罪嫌疑不足應為緩起訴違法偵查的起訴28偵查VS.起訴VS.審判偵查—蒐集證據、推理案情(需想像力)起訴—彙整情節、架構劇本(需決斷力)審理—檢討證據、修正案情(需說服力)29本單元結束
本文标题:检察官的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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