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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03国际商事合同法3
第三讲国际商事合同法教师:李芳红学习内容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三.合同的消灭四、违约责任与救济方法合同的履行一.全面履行二、诚实信用履行三、法定补充履行1.英美法:地点—卖方营业地价格—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时间—合理时间2.大陆法:质量—中等地点—债发生地、物之所在地金钱—债权人所在地其他债务—债务人所在地期限—随时费用—债务人承担质量—不低于平均水平价格—当事人定价;法官或仲裁员定价;第三人定价;参照因素;地点—金钱债务----债权人所在地;其他债务---债务人所在地;期限—合理时间内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4.中国•某专科学院订购1000册《合同法》课本,没有约定价格和具体是专科、本科、还是研究生使用的课本,结果书店送来的是研究生使用的课本,每册价格比专课本高出40元,即总价款多出4万元。学院拒绝接受。因此,学院与书店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问:法院对此案应当怎样处理?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在B市D、交货地点在B市(AB)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在这种变更方式中,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转让。•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法》第77条(二)合同变更的特点(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在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合同变更是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思考题(主体不改变)思考题•某贸易商行于9月份向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18万元。某贸易商行(需方)预付了货款的20%即3.6万元,约定年底交货,11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供方)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等到12月底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方说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方说在11月底打过电话供方接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方见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问题]你认为合同的变更成立吗?为什么?法院应怎样审理此案?解析•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协议后,合同的变更行为一般才算完成。变更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合同在任何一方不承认或未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同意时,法院是不承认的,如同本案中的需方,变更花色时只打了个电话,也未签任何书面协议,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需方只能败诉,法院判决只以原合同为基础,需方在收到货后拒不付款,显然是违约行为,而供方完全按合同内容履行了义务,无任何过错,自然胜诉。二、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债务转让概括转让通知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P123)(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1款(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P123)(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案例一:•2008年6月1日,某糖果厂与某食品店签订糖果买卖合同,由糖果厂售给食品店1000公斤糖果,交货时间为6月5日,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到买方仓库。合同对货物品种、质量、价格、支付价款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也做了约定。但糖果厂未能按期交货,食品店遂于6月6日书面通知糖果厂解除合同,并要求糖果厂承担违约责任。糖果厂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将在近日交货。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食品店有权解除合同吗?案例二:•2006年12月3日,某塑料制品厂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塑料制品厂卖给商场100棵圣诞树。由于商场购买该批圣诞树是为了零售给顾客,所以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12月21日前将货物交给买方。但是塑料制品厂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却于12月26日上午将100棵圣诞树送到商场。商场拒收货物,并宣布解除合同。问题:本案中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一、违约概念(关于催告)二、违约的形式三、违约的救济方法四、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救济方法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国法要求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由法警送达当事人。德国法则不要求任何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都可以,唯一的要求是把催告送达当事人。英美法没有催告这个概念,英美法认为,如果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债务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的期限,则应于合理的期间内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关于催告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救济(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1.大陆法:德国—给付迟延;给付不能(自始和嗣后)法国—迟延履行;不履行2.英美法:英国—违反条件;违反担保美国—现为重大违约;轻微违约3.中国法:不履行;不适当履行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违约的形式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1)根本违反合同公约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同样一个同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一方根本违反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2)非根本违反合同(3)提前违约(3)提前违约A.在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B.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合同时,应谨慎行事。如果到了履行期的时候,原来预计对方显然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的情事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则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会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的后果。违约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合同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授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1.实际履行:英美普通法没有实际履行这种救济方法,但在衡平法中有相关规定.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违约金三、违约的救济方法根据英美法院的审判实践,下列情况法院不做实际履行的裁决:金钱赔偿足以充分救济的;个人提供劳务的合同;法院不能监督其履行的合同;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若判实际履行会造成对被告过分苛刻负担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如果按照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某项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实际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受本公约支配的类似销售合同也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我国(见P130)2.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预备以下三个条件:A必须有损害的事实B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C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英美法认为,只要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A.恢复原状B.金钱赔偿(2)损害赔偿的方法德国法对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债权人仅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要求金钱赔偿:a.人身伤害或损坏物件b.债权人对债务人规定一个相当的时间,令其恢复原状,并声明如逾此时间未能恢复原状,债权人即可于期限届满后请求金钱赔偿c.如所受损害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不足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人可以要求金钱赔偿d.如债务人须付出过高的费用才能恢复原状时,债务人也可以用金钱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一般都判令债务人支付金钱赔偿(3)损害赔偿的范围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亦即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解析•A公司提出的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②项不合理。•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大陆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英美法:违反条件时,另一方才可要求解除合同。英美法解除合同只需宣告,不需法院判决。国际公约:根本违反合同时可解除。(宣告)3.解除合同违约金指以保护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性质:德国法认为具有惩罚性,其他国家均认为只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已。鉴于各国对违约金条款的态度而后处理方式存在很大分歧,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交往的一种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
本文标题:03国际商事合同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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