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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第七章合同法(分则)经管学院第一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经管学院(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2)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3)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标的范围有一定限制。经管学院二、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一)标的物的范围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1)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在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的专有物(如矿藏、水流等)、假币、淫秽物品、毒品等;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金银、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法律未作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规定的物,都为流通物。经管学院(二)标的物的交付(1)1、•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即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经管学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经管学院所有权变动1、登记(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二是登记对抗说。未经登记,所有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2、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管学院2、标的物交付的效力《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经管学院(二)标的物的交付(2)3、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经管学院(二)标的物的交付(3)4、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经管学院(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1、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定《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无论是否发生转移,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经管学院(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2)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特别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经管学院(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3)(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经管学院例题1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E.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4日经管学院例题2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分担经管学院(四)标的物的孳息原物产生的收益叫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规律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经管学院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2、交付标的物相关单证和资料。3、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经管学院(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1、买受人有履行抗辩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3、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经管学院五、特殊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解除合同。2、凭样品的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暇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合同。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出租、出售,也可视为同意购买。经管学院案例1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双方于1995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于6月10日以前,由被告到原告处取货。原告为保证按期向被告供货,且便于被告取货,遂将被告所需的鱼集中放置于一个临近一条大河的水池中。同年6月5日,原告催促被告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由原告送货,由被告承担费用。被告提出因其库存的鲜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至6月10日,被告仍未前来取货。6月中旬以后,因连续罕见的暴雨,致使原告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原告提出,为被告存放的鱼因蹦进河中,损失2000千克,价值3万元,因被告违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尽管其延长天数,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延迟履行的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鱼蹦进河中,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究竟是由哪方造成的?应由哪一方承担风险?为什么?经管学院案例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经管学院第三节赠与合同一、赠予合同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受赠人不付代价,所以受赠人可以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主要指以显然低于财产价值的价格出卖或互易财产。经管学院一、赠予合同概念和特征(2)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非以交付财产为合同成立要件。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4、赠与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但有时也为双务合同。赠与人有按合同交付赠与物于受赠人的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管学院例题3甲答应赠与乙800元,资助乙上学。乙只有15岁。甲在给乙500元以后,就不再给了,乙认为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与,于是向甲素要另外300元。则()。A.甲应再给乙300元,否则即违约B.甲不应再给,且因乙未成年,赠与合同无效C.甲可向乙要求返还已给的500元D.赠与500元的合同有效,另300元的赠与不成立经管学院二、赠与人的责任承担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经管学院三、赠与的撤销(1)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管学院三、赠与的撤销(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经管学院例题4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
本文标题:04-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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