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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内容提要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电子合同的订立第三节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第四节电子合同的效力第五节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第六节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上海某路61号房产属于旅居海外的何先生,2005年起小黎开始租住该房。2007年7月5日,小黎收到何先生发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将61号房以75万卖给你,如果同意就发一邮件算成交。小黎7月6日回复邮件同意以75万购买此房产。但是到了10月,何先生发邮件称自己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来上海过户房产想取消交易,小黎则回复邮件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就成立,房款75万也准备好了,但还是未能如愿交易,于是小黎把何先生告上法庭。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订立过程的特殊性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二、电子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在形成合同时,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否则要约和接受要约均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达。当一份合同的形成用到数据电文时,该合同不应仅仅因为其形成中利用了数据电文,而被否认其有效性或约束力。“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方利用Internet或者这种相类似的开放的网络,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性质-------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三、电子合同的分类信息产品合同与非信息产品合同(标的不同)有形信息产品合同与无形信息产品合同(数字化信息是否具有实体形式)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与信息服务合同(标的性质不同)四、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是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需要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是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电子合同进行立法保护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五、对电子合同的司法保护对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第二节电子合同的订立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在早期,所谓的“书面”实际上就是指“纸面”。后来,随着记录技术的不断发展,“书面”一词的含义便逐渐拓宽,其外延越来越广。确保存在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合同的后果。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纸面环境中的“书面”功能——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使之可通过签名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确保一份文件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便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电子数据的特点——易消失性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易改动性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功能等同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应正视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单证之间的区别。《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许可。书面文件的下述作用,数据电文亦可提供,且在数据来源和内容的查明方面,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均有效:“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1.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第一,除非在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一条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第二,除非在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若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有两种情形:其一,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其二,如果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若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根据这样的规定,我们假定:上海的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网络交易,A公司的邮箱设置在上海热线上,B公司的邮箱设置在263网站上,双方没有约定收到与发出的其它事项。A向B发出一份要约,B回复了一份电子邮件予以承诺。我们来考察邮件的发出与收到。信息发出的时间应当确定在要约离开A公司的电脑或者主机进入上海热线的邮件服务器的时间;收到的时间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B公司指定了263作为它的邮件接受信箱,则要约进入263的邮件服务器时间作为到达时间;(2)如果A公司将要约发到B的其它邮箱上,则以B实际收到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3)如果B公司没有指定邮件信箱,则要约进入B公司的任何一个邮件服务器的时间,认为是到达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比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没有规定在收件人虽然指定了收件系统,但发件人未遵循该指令时的情况。因此,在采用电子邮件作为通讯工具时,当事人不妨约定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另有协议,否则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被认定为是该发端人的营业地点,而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被认定为是该收件人的营业地点。根据本款精神——如果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点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点为准。如果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点,则以其惯常居住地点为准。2.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地点确定数据电文收到和发出地点,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我国《合同法》——“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数据电文的格式应具有表示力表示力是指意思表示行为被相对人理解的程度。任何信息的表达均需要借助一定的形式,当该形式为对方了解时,该形式即具有表示力。不具有表示力的情形如:信息无法打开、打开后为乱码、商业伙伴间的数据格式不统一等。4.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构成一项要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3.是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要约邀请如若被对方接受,不会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承诺应当具备以下相应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4)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要约邀请的应当是要约邀请。(2)根据内容来确定。内容具体明确,已达到合同成立所具备的条件的,是要约。(3)根据发送人的意图来确定。发送人有约束自己条款的,是要约;表明不受约束的,是要约邀请。(4)根据交易惯例来确定。如售票处的列车价目表在我国认为是要约邀请。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1)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例如通过网络寄送的产品信息、报价;或者在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等。它们与传统的广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要约邀请。但是信息发送人明确表示受其约束的,即是要约。(2)通过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均为要约。在线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在线支付、在线下载适用于数字信息产品。若网页上有明确的价格、规格等内容并且可以在线下载,则为商家的要约。消费者对购物行为的确定构成承诺。在线支付、离线交货适用于传统实物产品。网页上的商品图形等信息应为商家的要约邀请。消费者点击购买商品的“确认”按钮为要约。随后出现的支付页面为商家的承诺。离线交货、货到付款消费者点击购买商品的“确认”按钮为要约。若商家向消费者发出通知,表示收到要约并接受,则为承诺;若商家未在页面上作出承诺的表示或发出承诺,而作出送货或发货的行为,则该行为是承诺。网络广告性质判断①介绍商品的名称、性能、价格等,单击“购买”即可成交;②发布者在主页上刊载信息,供客户浏览;③发布者提供某项产品的信息,且规定价格、数量;④明确客户单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⑤在广告中嵌入了电子邮件,客户可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线交易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线交易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因此,在线交易中的要约不能撤回。要约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若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若当事人在网上协商,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是可能撤销的。欧盟《远距离合同中保护消费者的指令》第6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而没有惩罚和不需提供任何理由。除了为了退回货物的直接费用外,消费者不应该被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消费者有权行使此权利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起算点因为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而不同。如果是货物从消费者接收到货物之日起算,如果是服务,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算。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以信件到达接受人处为生效(强调交易安全)发送主义——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强调交易迅捷)在线交易,安全为第一要素,因此,到达主义更受推崇。要约和承诺生效的地点——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5.确认收讫与承诺的关系确认收讫的作用——在到达主义前提下,就发送人而言,他无法确知接收人收到与否,
本文标题:04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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