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DOC77页)
2(船号:)本合同由依据(此处写以国家或地区名称)法律组建和营业,并以(此处写以国家和城市名称)为注册营业地的(此处写以船东单位全称)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或“委托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营业,以中国(若有,此处写以船舶贸易公司的注册地)为注册营业地的(此处写以船舶贸易公司的全称),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营业,并以中国(此处写以造船公司或造船厂的注册地)为注册营业地的(此处写以造船公司或造船厂的全称)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或“建造方”)于年月日在(此处写以签约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的名称)签订。兹证明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约定,卖方同意在卖方的造船厂设计建造、装配、下水、完成(此处写以船型名称和艘数)船,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本船具体技术规格要求将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予以说明。本船将悬挂(此处写以船旗国的名称)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第一节船舶第一条概述1.工程编号本船应在卖方或其确定的造船厂建造,并具有造船厂的船舶工程编号。2.本船主要技术文件本船按照下述主要技术文件进行建造、装配和完成:(1)技术说明书(图号:)(2)总布置图(图号:)(3)舯剖面图(图号:)(4)厂商表(图号:)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根据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如下:(1)船舶主尺度总长约m两柱间长m型宽m型深m设计吃水m航速kn载重量t舱容量m3(2)主推进装置本船按技术说明书规定应配置台主机,型号为,最大持续功率为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上海格式),kW,额定转速为rpm。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应根据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界定、测量和认可。4.保证(1)航速建造方保证按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本船应在满载并符合气象要求和船体外表洁净条件下,经修正后的试航速度不低于kn。试航速度应根据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风速及浅水效应进行修正。(2)载重量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技术说明书中的有关定义。建造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设计吃水、水比重1.025(或1.000)t/m3的情况下,不少于,公吨(t)。(3)舱容量建造方保证按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本船的实测舱容量不少于m3。(4)主机燃油消耗建造方保证本船主机在台架试验、正常持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热值为千卡/千克时,燃油消耗不超过克/马力。(5)本船的实际航速、载重量、舱容量和主机燃油消耗应由建造方测量,测量工作应由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代表在场时进行,便于校核或认可。如建造方和买方对此测量有所分歧,经双方同意,可请入级船级社组织复核。入级船级社复核的结果和决定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条船级、规范和规定1.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试验和交付,应该按照(此处写以入级船级社的名称)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和国际公约进行,获得(此处写以船级符号)标记,并符合船旗国政府主管当局的法律、法规的要求:(1)在合同日已经生效的,或;(2)虽然在合同日尚未生效,但是在合同日之前已经批准和公布,而且将在交船时或交船前作为强制实施的;所有这些船旗国政府主管当局的法律、法规和船级社的规范、规则和要求都应该无条件地遵守。2.船级社或主管当局的最终意见对于相关方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则和要求具有约束力。3.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规范、规则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有),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各方意见一致,否则均由建造方支付。在建造本船过程中所使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技术,无论何时均需按照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船级社规范和规则进行检验和试验。第三条设计——设计合同的责任船舶设计是根据船东对船舶的要求——设计任务书,由船舶设计单位来完成的,船舶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航区和航线、船型、用途、船籍和船级、动力装置、航速和功率储备、续航力和自持力、载重量、舱容量、生活设施等),以及满足船级社规范和有关当局的规定主要取决于设计工作。为了保证设计质量,明确责任,双方必须签订设计合同。如本船的设计由船东指定的国外设计公司提供,船东就必须与其指定的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建造方再和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分包合同,完成本船的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方对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设计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错误,以及不能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而造成的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不足、油耗过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船舶设计的图纸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期延长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本船的设计是由建造方联系的设计单位来做,设计合同就由建造方与该设计单位进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方对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设计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错误,以及不能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而造成的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不足、油耗过量等承担责任,由于船舶设计的图纸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期延长也应承担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1.有害物质的使用建造方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拆船公约的决议,及合同签订日前生效的修订条款,应当:(1)在设计和建造船舶时尽量合理地考虑到船舶的最终处理方式;(2)最大限度地使用绿色、低碳、可安全拆解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3)最少地使用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险的材料。根据买方的要求,建造方应与设备生产厂商磋商为买方提供一份由船级社签发的绿色环保证书的符合声明,包括船舶编号和主要船舶规范,以及任何和全部已知的在建造中利用的设备和系统中使用的有害物质的信息。有潜在危害物质清单应包含船上的每种已使用的材料的位置和数量/容积等。2.保护涂层船舶双舷侧部位和专门的海水压载舱应根据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特涂。涂层标准应符合船级社和主管当局的法规、规范、规则和要求。3.原产地如买方要求,建造方应在厂商表和技术说明书中列出本船所有主要设备的原产地。第二节财务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本船的购买价为(数额和币种)(),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并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2.币种本合同项下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均应为(币种及符号)。3.支付条件本船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付款向建造方支付(以下陈述拟以美元支付为例,若采用其他币种支付,按同样原则处理):(1)第一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应在建造方开具还款保函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2)第二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开工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3)第三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或安放龙骨)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4)第四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5)第五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调整、修改或变更而导致的加减账,应在交船日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建造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日前用电子信箱或传真方式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6)第六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保修期满后三(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4.支付方式(1)第一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经买方代表签发认可的(下同)关于本合同已生效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由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此处写以银行全称,下同)建造方账户内。(2)第二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已开工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由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3)第三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已分段上船台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4)第四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已下水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5)第五期款项:在本船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工作日之前,买方应在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按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方式存入数额为已作调整的本期款项,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文件,声明一旦建造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共同签发的交接船议定书的副本,则该款项归建造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如本船未能在预定日交船,则买方有权决定在存款期满时取出或不取出存款及其利息。如此后建造方确定了新的交船日并书面通知了买方,则买方仍应按以上程序处理。(6)第六期款项:当收到建造方关于本船保修期已满的书面通知后,买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本期数额汇付至建造方指定的收款银行建造方账户内。本合同双方之间不论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得延付或拒付各期进度款项。5.预付款买方有责任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在三十(30)个日历日前,书面通知建造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建造方提交一份由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建造方为受益人,并为建造方银行和建造方认可的不可撤消、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如交船期推迟或延长,则买方对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也可相应延长。7.还款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如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建造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建造方的全部进度款项,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还款日为止的利息(利息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建造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此处写以银行全称)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还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保证。第六条合同价格的调整本船的合同价格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予以调整:其一是本船实际建造要素与技术说明书中的规定有所差别,其二是外部市场条件与签约时有所变化。双方一致同意,本条款所谓本船实际建造要素是指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主机燃油消耗、交船期和其他项目,本条款所谓外部市场条件是指主要原材料、设备的价格和汇率。双方一致认为,所谓合同价格的调整是指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双方一致理解,这种合同价格的调整是指合同价格的补偿而不是罚款。本条款以下部分的陈述拟对上述各项建造要素的差别和外部市场条件的变化分别作出具体补偿规定。1.航速(1)如本船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下同)比本合同第一条4(1)款规定的保证航速降低3/10(0.3)节以内,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2)如本船的实际航速比本合同第一条4(1)款规定的保证航速降低0.3节以上,则从0.3节算起(含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小于0.3节USD0大于等于0.3节小于0.4节USD大于等于0.4节小于0.5节USD大于等于0.5节小于0.6节USD大于等于0.6节小于0.7节USD大于等于0.7节小于0.8节USD大于等于0.8节小于0.9节USD大于等于0.9节小于1节USD(3)如本船的实际航速低于保证速度(节)1节以上,则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绝接船或取消合同,或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最大扣除额不得超过美元(USD)。(4)建造方有权对影响航速的缺陷消除后进行重新试航测速,以达到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保证航速。(5)如本船的实际航速超过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保证航速,则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下列款项作为奖励:航速超过在3/10(0.3)节以内,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其后每超过1/10(0.1)节,合同价格增加USD,但最大增加额不得超过美元(USD)。2.载重量(1)如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不低于保证载重量(吨)98%(吨)的,则合同价格可不作调整。(2)如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98%(吨),对不足保证载重量98%的每1吨,合同价格减少美元(USD)。(3)如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拒
本文标题: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DOC77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51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