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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合同法(总则)合同与合同法: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归属属及及利利用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流转转关系。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权利义务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一、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格式条款问题:1)格式条款如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出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订立程序: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新要约)生效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一经承诺合同足以成立的各项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同时具备,否则为要约邀请1、承诺应该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未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标的、数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法等的变更为实质变更)同时具备,否则为新要约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撤回在要约发生效力以前,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先于于承承诺诺到到达达要要约约人人或或与与承承诺诺同同时时到到达达要要约约人人才能发生效力,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不得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其它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承诺超期的处理:1)承诺超期发出,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该承诺有效外,该承诺视为新要约。2)承诺按期发出超期到达,通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因特特殊殊原原因因超超过过承承诺诺期期限限到到达达的的,,除除要要约约人人及及时时通通知知受受约约人人因因超超过过期期限限不不承承认认该该承承诺诺外外,,该该承承诺诺有有效效。。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已过有效期限;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成立: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承诺生效地点,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无主营业地为经常居住地明确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点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在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成立确认书签订之地实际履行原则1、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书面形式但尚未签字盖章时,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又接受的,合同也成立。2、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发生时间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无效合同生效后要件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以违约为要件客观表现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分类:1届期违约和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满3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害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2)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说明: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关系: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其一制裁,1、选定金罚则,定金不足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用赔偿金补足,多了按罚则处理2、选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按实际损失调整,调整后不再承担赔偿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退一罚一”。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二、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自成成立立时时生生效效。国家有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附条件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附期限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2、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无效合同(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4(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两种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不因此认定为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4、可撤销合同1)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这种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有权提出撤销。撤销权期限: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且一年为不变期,且其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的合同原因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有瑕疵权利有瑕疵时效自始无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出撤销追认有效三、合同的履行1、履行中问题处理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综合题中一定先答总条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给付付货货币币的的,,在在接接受受货货币币一一方方所所在在地地履履行行;;交交付付不不动动产产的的,,在在不不动动产产所所在在地地履履行行;;其其他他标标的的在在履履行行义义务务一一方方所所在在地地履履行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体现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第三人设定“债务”的合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5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甲方从乙处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如果乙提前送货导致甲多方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费用”。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
本文标题:09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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