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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法律与科学技术•一科学与技术的含义•1、科学——此处讲的科学指的是自然科学,主要体现为人类追求真知的一种认知方法和知识体系。2、技术•技术——则主要体现为根据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生产方法和技能。•技术的两大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经验、科学知识、技能技巧、工艺方法等•(2)客体要素——生产工具、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3、科学与技术的关系•(1)区别——科学要解决的是“是什么”、“为什么”、“能不能”的问题。•(2)技术——要解决的是“如何做”的问题•(3)科学技术——人们已经习惯将两个词合为一体使用。•简称“科技”——主要指的是自然科学的理论被应用到生产与生活中的技术方法与手段。二、中国的科技思想发展•(一)学生讨论(1)主题1中国古代、现代的的主要科学技术(请列举说明)(2)主题2中国古代社会的科技是否得到了较大发展、为什么?(二)古代中国人的主要思维特点•第一,整体思维。整体思维的主要表现就是把人和自然(包括社会)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表现出来便是系统化整体性思维。即这种思维不是主客体对立意义上的思维,而是主客体统一、人与自然合一意义上的主体思维,这与西方强调主客二分的理性分析思维形成鲜明对立。•(1)如中国古代“道”的学说•(2)“阴阳”思维•(3)“天人合一”的思维•(4)求同排异的思维、追求折衷融合,如讲求和谐、天人合一、中庸。影响——这些学说,对后世中国人的宇宙观、自然观、科学观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哲学、医学、绘画、占卜乃至法学和司法实践,都或多或少都受到了整体性思维的影响。•第二,重经验轻科学。代表性的做法就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等“五声听狱”,•正如梁漱冥所言,在传统中国的思维方式下,我们虽然也会打铁、炼钢、建筑房子、桥梁等,但是我们的制作过程靠的主要是工匠心心相授的“手艺”,而西方人则把这些零碎的经验和片断的知识经营成学问,变成“科学”。所以两种思维方式相比较,实际上是手艺(艺术)与科学的差别。•(中医要不要取消)•(中-西医)(中餐——西餐)如西医对同样的病开出的是一定的药,无大的出入,而在中医中,十个医生有十个不同的药方并且可以十分悬殊,可见中医治病的标准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再如东方阴阳五行生克学说中的阴阳思想,是科学与巫术相混合的体系,因为五行在最本原上指的是物质,但是五行说强调神秘感应,所以又具有神秘巫术色彩。(三)科学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1、20世纪前半页的“唯科学主义”•(1)背景——19世纪中国科技的落后加强了人们关于国家富强的企盼。•(2)目标——救亡图存•(3)方式——(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中国儒家经典作为中国社会的精神基础,同时学习西方发展工业与经济,达到国家富强)•(4)进程•17世纪•中国与西方的科学接触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西方耶稣教会在中国传播天文、绘画等科学知识。•19世纪的主要表现•1865年“江南机器制造总局”•1866年福州船政局•1879年在天津创办“电信学校”1865——1905年的翻译——178种•其中:66部自然科学著作38种军事著作35部工程制造11部医学7部农学21部历史与制度方面的著作•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使得许多中国人意识到——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不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严复认为——中国在处理具体事务时缺乏科学,在公共事务中缺乏民主•1898年后,大批学生到日本、欧洲、美国等国留学•1905年中国废除了科举制度•陈独秀也提出要以科学与民主为基础发展现代化•1917年——蔡元培“兼容并包”的自由思想•小节新文化运动后,——儒学衰退,科学精神逐渐取代儒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生活哲学科学与玄学的大论战•时间——1923年•玄学派的代表人物——张君励、梁启超等•科学派的代表人物——丁文江、陈独秀等•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梁启超赴欧洲考察后,认为欧洲文明“科学”要破产了。(梁原来是主张科学的)两派的主要分歧玄学派认为传统派属于“玄学鬼”——传统的直觉、美德、道德、宗教情感等,都具有幻想思维色彩科学派认为东方精神优越于西方精神梁漱溟的观点•(1)西方、中国和印度代表了三种文明•(2)三者的主要区别:•西方文明是奋斗向前的•中国文明是压制人的要求和冲动,达到感情调和折中•印度文明——主张摆脱人的欲望与情感•(3)梁漱溟认为:•印度文明行不通;•科学与民主对东方文明造成了严重冲突•东方文明自身能否更新是关键•东方文明与文化代表着世界未来的文化•不能抛弃西方文明,应当珍视科学争论的中心问题——精神对于物质文明的优先性•(1)基本判断——东方文明是精神的,西方文明是物质的;•(2)玄学派认为:存在一个超越感觉的彼岸世界;意识可以摆脱物质、独立于外部世界;意识本身具有形成世界观的能力•科学派:•反对精神世界存在;•经验的外部世界决定了精神和意识的形式与内容•科学派:•必须吸取西方现代化的成功经验——科学精神•科学是满足人的志向、欲望和需要的有效手段,所以,具有改变现实生活、实现人生理想的双重作用。•总之,自此以后很长时间里,科学占据了上风;•儒学等逐渐失势;•最后,唯科学主义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唯物主义”。•本质上,二者都由“物质与精神”的哲学问题转而关注精神与现实的问题:•玄学派——担心科学对于传统造成威胁,所以焦急的指出科学的危害,认为为了生存,必须保留国粹和精神的高度发展。三、课堂讨论•1、科学技术对法律发展的影响•2、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法律难题•3、中国古代的科学贡献的有限性•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对人类作出了四大发明等重大科技贡献,但总体来看,中国对于世界科技的贡献实际上是非常微薄的,所以中国古代的科学并没有取得像西方那样的重大成就。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除了文化上和思维方式的原因之外,中国古代社会缺乏应有的法律保护体系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持续支持则是主要原因。(吴稚晖观点,吴先生还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科学和工业发展会产生阻抑的后果。参阅[美]郭颖颐《中国思想中的唯科学主义(1900-1950)》,雷颐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29页。)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比较,知识经济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以知识为基础、以高技术产业(如信息业、生物工程业、新材料和新能源、航空航天产业等等)为支柱的经济;是由创新推动的经济;是以人为本的经济,因为知识是人所开发和创造的;属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借助高技术对传统产业和工艺的改造,可以大大节约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污染平衡生态环境;知识经济还是全球性经济。[1]•[1]罗玉中《知识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5-9页。法律如何快速回应适应知识经济•(1)通过立法可以确认科学技术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法律可以对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例如,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网络色情等问题的防治问题。(3)对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加以规范和保护。目前,国际间的竞争越来越少地依赖于劳力等传统要素,转而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但是,在许多领域里,我国对于技术创新和转让等法律纠纷和争议问题问题还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例如,中药的合作生产问题(我国目前只占世界中药市场的5%)、生物基因资源保护问题等等,就亟需立法加以规范。(4)对科学技术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加以防治。[1]因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促进社会发展,但如果运用不当也可能人类带来许多严重的问题。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和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就必须严格立法法律加以防治例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克隆技术等。(5)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依法维护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目前已经超过150个,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容纳了世界贸易总额95%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意味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已经不可逆转。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三大经济体,我们必须要正确掌握和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依法维护权利。其中,对科学技术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合理掌握和利用《与世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非常繁杂,但主要包括三方面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三方面的内容。在这三个内容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最重要的。因为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中也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无所不在。[2]如商品贸易中的商业秘密问题、商标问题、原产地问题[3]、商品和服务贸易中的专利问题、版权问题,都需要我们依法进行保护。•[1]罗玉中《知识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24-34页。•[2]郑成思:《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入世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3]例如,“莱阳梨”就只能是莱阳县五龙河河滩上的梨,“黄岩蜜桔”就只能是黄岩县一个山坡上长的橘子。科技文化发展的新问题•其一,地理标志[1]的强化保护问题。其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如传统医药(中医、藏医等)的保护;民间文学的立法保护;民族传统服装的立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立法保护问题,以及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2]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问题。例如,韩国就将“端午节”向联合国申报“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将其列入国家遗产名录。•[1]例如严格来讲,“大理石”就只能是云南大理出的石头才能叫“大理石”,因为它有独特的纹理。但是由于我们目前没有申请地理标志,还难以依法保护真正的大理石。参阅郑成思:《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入世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2]郑成思:《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入世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版。科学技术进步对于法律发展的影响五、具体的科技法律问题
本文标题:19法律与科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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