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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医学与法律PPT-广州中医药大学
医学与法律本能互助形态的原始医学法治医学医学法治的历史轨迹原始社会——遵守自然习俗阶级出现——职业道德、医务报酬——强制力强制力——职业道德文法宜兴段承务,医术精妙,然,甚贪财,非大势力者不能屈致.翟忠惠公居常熟,欲招接,不可,委平江守梁尚书邀之,始一来.既回,至吴江,适一富人病来请,段至,视之曰:”此病不过汤药数剂,然非五百千为谢不可.”其家许其半,遂拂衣去,竟从其请,别奉银五十两为药资.段益索至百两,乃出药为治疗,数日愈.”宋洪迈,《夷坚志》卷十八“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诸医为人合药及提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故不如本方,杀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应该(道德范畴)必须(法律范畴)孙思邈——《大医精诚论》“夫为医之法,不得多语调笑,谈谑喧哗,道说是非,议论人物,炫耀声名,訾毁诸医,自矜己德。”行为习俗——具有法的束缚力解剖宋《欧希范五脏图》——官运财通——杀身之祸剥削阶级法律的狭窄性,不公正性和虚伪性。道德——法律互反律医学建制的法治世医制《大明会典》:“凡军、民、医、匠,许各以原报抄籍内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考官临去取,不看文字,惟寻暗号,钱到则虽臭乳小儿,庸鄙粗材,不识医书,姓名亦皆上榜…”于是世称“御医不如草泽医”无怪乎庸医遍天下也与医学有关的法律有关医药卫生行业管理的——即法律是指向医学(如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法律)关于疾病防治的——法律指向医学客体的(如食品卫生、优生优育、环境保护)现代医药卫生行业管理法律门类概观不同国家医疗保健制度的比较&美国式的自由医疗保险制&英国式的国家卫生服务制&日本式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加拿大的全民健康保险制&中国式的发展中国家医疗保健制传统医学不同法律地位的比较&垄断性体制的立法——如欧洲及南北美洲的多数国家&容忍性体制的立法——如英国、德国马来西亚&包含性体制的立法——如印度、巴基斯坦、泰国、斯里兰卡&结合性体制的立法——如中国、朝鲜、尼泊尔可见,法规政策的不同源出人们对传统医药价值认识的不同。药物灾难与药品管理法伪药、假药制药不得法致误用药不当致误早期的药品管理法大多只局限与对已有的药品和已知的剧毒药物进行管理,对新药开发及其药物安全性这个问题尚注意的不够。1895年英国《药品、食品法》1937年《制药和毒药管理法规》1889年日本《医药条例》1925年《药剂师法》1906年美国《联邦药品和食品法》现代医药学的发展也并不是一路凯歌,而是一个猜想、试错、证伪、更新假说的曲折过程!&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制度——控制药品生产质量&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单位药剂管理制度——防止药物的滥用与误用&药品广告管理制度——防止用药的错误引导&国家、地方两级药品标准制度——防止假药、劣药&新药审批制度——保证用药安全&药品评审和淘汰制度——保证即使处理疗效不确或有不良反应的药品&药品进出口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用药安全&药品监督制——保证药品管理法的各项制度的实施贯彻医学新技术的法律问题&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是基于20世纪的血管缝合技术和免疫学知识而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现在由这种技术引起法律问题的根源是——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病人的巨大数量与供体器官稀少的矛盾!《统一组织捐献法》《推定同意的器官移植法》&生殖技术中的犯罪和法律问题生殖技术——指代替通过男女性交自然妊娠的生物医学方法。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和无性生殖等技术。新的法律问题(1)如何保证人工授精操作的无错性?(2)如何确定非自然生殖婴儿的父母和婴儿的法律地位?(3)“代理母亲”的合法性问题。(4)终身没有结婚的妇女是否有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一个孩子的权利?(5)如何防止由“精子银行”的同一供精者的精液所进行人工授精出生的后代彼此的近亲婚配?&遗传工程中的法律问题遗传工程技术包括:体细胞基因疗法、生殖细胞基因疗法、增强基因工程、优生基因工程和重组DNA技术等。把法律比作医学活动的舞台与围城是合适不过的!医学知识作为一种立法之源而进入法律体系。法律大医学1、健康开始于家庭2、健康是基本人权3、健康是资源4、只有一个地球5、传染病的法律控制6、生、死、老、残谢谢!其特点是:①公立医院只占总数的30%左右,联邦政府只负担65岁以上的老人和残疾人医疗费用的55%,由州政府负担另外的45%。②约有78%的公民参加了各类不同的私人保险,居民可自由选择参加任何一种保险组织,能够较好地满足各个层次、各种人群对医疗保健的不同需求。③高度私有化的医疗服务,使部分享受政府免费的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难以控制,增长迅速。④以私有化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医疗市场,必按市场机制展开激烈的竞争,因而促进了医学的金融化和更大的职业利益集团的形成,如医学产业复合体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医院经营公司的兴起。这样势必出现有产者得到优质服务,而贫困者只能得到极有限服务的状况。健康保障权实际上成了金钱的特权。⑤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下的自由医疗保险制,医患之间的法律诉讼案日渐增多和复杂化。其特点是:①国家通过税收对全体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使绝大多数居民能较公平地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初级医疗保健工作也开展较好。②经费由国家预算。以卫生大区为单位进行分配,故较有利于制定国家和地区统一的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协调各种有关卫生保健的社会关系。③95%的医院归国家所有,医生享受国家发给的工资。但由于医生的报酬与付出服务的多少和质量不发生关系,因而供需矛盾突出,服务效率低下。④也由于患者医疗需求的程度与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发生关系,故刺激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导致了小病大医、一病多医浪费卫生资源的现象,政府面临巨额财政预算赤字。⑤“铁饭碗”体制而没有市场调节机制,使医疗机构之间缺乏竞争的活力。其特点有:①医疗保险组织分两大系统、八个组织,各保险组织全由政府开办,政府分别给予补贴,由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同时提供医疗服务,由医院与保险组织签约。②约99.5%的居民参加了各种不同的医疗保险组织,覆盖面较广。③卫生经费由政府、企事业主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有利于政府扶持重点地区。④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可以增强个人对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的责任心,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⑤由保险组织(第三方)付款,减少了医生因患者经济地位和金钱关系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现象。⑥这种体制只能应付已经造成的健康损害,而不能有效地做好预防工作;只重医院建设,忽视初级卫生保健。如德国1974年修订后的有关法规规定:凡年满25岁,得到合格的行政机构承认的人,都可以从事医疗工作,但禁止从事妇产科、牙科和传染病、性病的治疗工作,以及限制某些药品的处方权。英国政府于1956年颁布的医疗法规定:凡符合法定要求者均可当注册医生。在美国法律中对传统医学采取较放任的态度,认为个人有自由地选择自己喜欢的治疗手段的权利。现在有十余个州根据“私人不受干扰权”,允许医生和“非专业医生”从事针灸治疗业务。近几十年来,在美国从事针灸的人数迅速增加。有些州政府还成立了“东方医学局”(如内华达州),负责考试、批准和颁发有关执照。有的州则制定了“针灸法案”(如加利福尼亚州,1975),取得了独立诊断、治疗等行医权利和开办学院、设立学位的教育权利(如加州州立大学)等。在马来西亚,1971年颁发的医疗法规定:“有资格从事马来医学、中医学、印度医学或其他民间医学工作的人,不妨碍地取得相应的合理报酬。”可见,在容忍性体制下,传统医学或只处于有条件限制下的生存,或放任其自流,或被视为一种旁门左道的经验医学技术。与西医学相比具有极悬殊的社会地位。如清代一医者初用麻黄三分治一患儿肺风,不应,增至五分,又不应;第三剂增至七分,则额汗如珠,脉欲脱,竟抢救才痊。后经查,原前二剂所用皆伪者,七分则真麻黄,但不觉已过重矣。*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劳动、教育和参加公务的权利1、寻找和确认职业病与病原因果关系的存在2、奠定了劳动卫生标准,放射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基础,为劳动卫生监督与监测提供了依据、方法与手段。3、为防治职业病,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提供了方法与指南。1、生育控制的立法2、死亡的确认与安乐死的立法3、残疾人的保障法和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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