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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2.1合同法概论2.2合同主要条款2.3合同的订立2.4合同的效力2.5合同的履行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7违反合同的责任2.8合同纠纷的解决2.1合同法概论2.1.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法律行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1.2合同的分类1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1、区分标准: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1)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2)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如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3)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的效力哪个更大?2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1、区分标准:按照给付内容和性质的不同;•(1)转移财产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合同。•(2)完成工作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另一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3)提供服务合同是指依照约定,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方式的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真正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通说仍为单务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1)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没有约定费用则推定为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5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6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3、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定无效7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约定要式)•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形式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8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2.1.3合同法的结构与基本原则•㈠合同法的结构•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知识结构图一般规定概念及特征分类(双务与单务、有偿与无偿、诺成与实践、要式与不要式、有名与无名、主与从、有名与无名合同等)合同订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合同内容与解释合同效力附条件、期限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责任共8章129条其他规定合同法分则知识结构图共15章298条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合同法附则本条是对合同法施行时间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废止时间的规定。•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⒈平等原则•⒉自愿原则•⒊公平原则•⒋诚实信用原则•⒌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合同严守•7.鼓励交易2.1.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2.1.5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第一,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第二,必须智力正常,可以理智地辨认自己的行为。a.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例1: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原因。2、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1、权利•2、义务2.2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5、违约责任: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6、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如果约定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7、法律适用问题: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2.3合同的订立•2.3.1、合同订立的形式•⒈口头形式•⒉书面形式•①合同书②合同确认书•③车船票、保险单④数据电文形式•⑤格式合同⑥示范文本⑦特殊形式•⒊其他形式2.3.2要约与要约邀请•㈠要约•⒈概念和条件•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内容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生效时间为要约到达受约人开始。•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消灭: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D.在合同生效前•例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例4: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A.甲向乙发出招标书B.乙向甲发出投标书C.甲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解答】B。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订立程序。本题中,A选项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B选项属于合同要约,是希望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C选项属于甲的内部事务;D选项属于承诺,是甲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⒈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⒉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在确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的缔约意图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要求2.3.3承诺•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⒊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以行为的方式作出•4.承诺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5.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6.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的要约。•7.对要约内容变更的处理(1)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为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①对非主要条款作出改变②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添加了一些建议或表达了一些愿望。③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例5: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007年4月3
本文标题:2_合同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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