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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形式是相对于国家性质的概念,主要研究国家的外部结构和特征。任何国家的国家性质是不容易被人们了解的,需要对特定社会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国家形式相对而言则较易为人们所观察得到,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通常都已写在了国家的宪法中了。一般认为,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形式,国家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性质,如社会主义国家通常都是共和制形式。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国家形式与国家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都可以是君主制的,也可以是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国家形式包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狭义的国家形式仅指政权组织形式。一、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formofgovernment)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组织政权机关,特别是组织中央政权机关的原则和方式,显示着特定国家的国家形式。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国家形式,是与国家本质即国体直接相对应的概念,间接地体现着国家统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要求。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即一种实现统治权益的政权体制或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所以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一国的“政治制度”;但同时,诸如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等,也可以被称为政治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却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在旧的教科书中也被表述为“国家的治理形式”或“国家的管理形式”。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学术界已将政治体制(politicalinstitution)与政治制度(politicalsystem)相区别,用政治体制来表示个别的、可以进行改革的具体政府工作制度,也就是国家具体的治理形式或管理形式,故而这后二者就不再用于描述国家形式问题了,而以政权组织形式专指政权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方式。2.分类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任何性质的国家必须要有一个机构去集中它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或政体是不一样的,在不同时代的同一国家中政体形式也可能有变化。究其原因,当首推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不同。近代工商业比起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来说,更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干涉而遭到破坏,因此就产生了建立民主制度和实行法治的要求,用反映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民主制来代替个人专制的独裁制,用议会制来代替君主个人主权的君主制。所以,不是国家形式对国家的实际运作有着关键的作用。国家采用什么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决定于历史传统和现时需要。传统和需要不同,国家形式也就不同。最早阐述政体问题的,是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者把当时希腊城邦国家的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以及它们的变态形式暴君制、寡头制和暴民制。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影响较大,至今仍有君主制与共和制的区分,而民主制和独裁制的区分实际上也包含在他的理论之中。较为现代的政体分类还有内阁制与总统制以及其他较为细微的政体分类。(1)君主制与共和制。一般意义上的君主制(monarchy)是指国家最高权力即主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属于一个人即君主的政治制度。君主制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典型政体,是在财富相对较为贫乏的社会条件下各个古代国家所采用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传统君主制的统治方式和原则是以较少的自由来换取较稳定的社会秩序,这就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和独立人格的要求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了君主制政体的变化。在反对封建统治的社会革命中,有些君主制国家灭亡了,变成了共和制国家,如法国和中国;有些君主制国家则在国家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了政体改革,变成了君主立宪国家即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国家,如英国和瑞典等;当然,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受到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仍然保持着原有的君主专制形式,如沙特阿拉伯、斯威士兰、莱索托。共和制(republic)是与君主制相反的政体形式,通常都宣布主权在民,由民选的议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国家元首和国家机关均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共和制国家的产生晚于君主制国家,它来源于古代选举君主制,后演变为共和国,如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在中世纪欧洲也有实行共和制的国家,如威尼斯、佛罗伦萨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共和国成为近现代国家的典型政体。共和国形式适合于近代工商业社会,因为在这种政体下,没有任何一个人具有绝对的权威或权力,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按照不会轻易变化的“公意”或法律进行,因而对财产权有着可靠的保障。马克思和列宁都认为民主共和制对大多数资产阶级政权来说,是资本和财产的统治所能够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共和制国家。(2)民主制与独裁制。按照一国公民是否真正享有法律上的或宪法上的参政权以及参政的程度可以把政府制度分类为民主制与独裁制。按照这一标准,有些君主制国家就属于“民主国家”,如英国、瑞典,而有些共和制国家却与仍处于封建时代的君主国家一样,属于“专制国家”,如本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多数拉丁美洲国家。民主制(democracy)是实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实行法治,政府分权且权力有限。民主制是与作为国家体制的共和制同时出现的,即所谓的“民主共和制”。民主制还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制国家在现代国家中已几乎不存在了。古今民主制国家最多的还是采用间接民主的形式,即由人民选举代表和公职人员承担决策和国家管理的责任,而人民有最终的监督权。另外,民主制还有资本主义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区分,其标准是国家的阶级性质。民主化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潮流,其前提是社会的民主化,只有当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后,国家制度才能实现民主,才能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独裁制(dictatorship)也叫专制制度,是与民主制相对立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它公开地或事实上反对人民参政,或者限制人民参政的权利,公开或实际上抛弃选举制、议会制等民主的形式,实行个人独裁或小集团专政,由个人或小集团垄断国家权力,限制人民的自由。独裁制几乎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相始终,在那些时代,它与君主制可以说是同义词,也即君主专制制度。尽管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暴君政体就被他列入最坏政体的行列,但专制独裁在古代是正常的。现代的专制独裁通常用于指权力篡夺者的政权,表示它的统治方式和非法性,“法西斯”(fascism)已经成了专制独裁的代名词。(3)内阁制与总统制。按照国家元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可以把各国政府的组织形式分为内阁制与总统制。这是最能够确切表示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之一。这种分类基本上属于一种对国家形式的中性的、技术性的分类,表明一国的社会政治传统和对一国来说属于方便的政府形式。近代代议制政体是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管是实行内阁制的还是实行总统制的,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君主制国家还是共和制国家,国家机构体系中建立一个议会作为反映民意、监督政府的机关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内阁制(cabinetgovernment)也叫议会制(parliamentarygovernment)或议会内阁制(parliamentarycabinet)。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政府(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向议会负责,政府成员多数也是议会议员,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国家元首一般没有实权,只是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并只享有形式上的权力。总统制(presidentialgovernment)是实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别由人民选举产生、行政权不依赖于立法权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总统制下,总统一般都是国家元首,多数也是政府首脑;行政机关不由议会产生,政府成员不是议员,也不向议会负责,同时总统无权解散议会;但议会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弹劾总统。世界各国政权组织形式非内阁制便是总统制,但只有瑞士例外,它实行委员会制(commissiongovernment)。在这种制度下,联邦议会选出七名委员,组织联邦行政委员会即联邦政府;政府向议会负责,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却有权解散行政委员会;瑞士的国家元首是联邦主席(还有副主席),由议会从行政委员会的七名成员中选出,任职一年且不得连任;国家主席的权力与其他行政委员会成员平等,只是对外代表瑞士;政府的一切决定必须由七人决定,没有政府首脑。这是一种较为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但迄今只有瑞士实行,而无一仿效者。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因而就必须有一个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作为国家一切权力实际行使的基础,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就政权组织的原则而言,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但在形式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有一定的区别。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究竟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政权形式呢?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者是在实践中逐步获得认识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记叙了这个认识过程。他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先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无产阶级应争得民主,上升为统治阶级;后来,在1852年《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根据法国革命的实际进程作为比较具体的结论:“过去一切革命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备,但是这个机器是必须打碎、必须摧毁的”;但这时还没有具体回答究竟用什么国家形式去代替必须被打碎的旧国家机器的问题。直到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爆发,马克思才指出公社的“议行合一”形式是未来无产阶级国家应采取的国家机器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形式的论述还只停留在纸面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正因为如此,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形式才会各不相同。俄国在1905年革命中产生了苏维埃,它起初只是为了罢工而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后来随着革命的发展成为工人起义的领导机关。到1917年“十月革命”时,列宁才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应该成为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也是个实践过程。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对湘赣边区涌现出的县、区、乡工农兵代表大会给予了很大关注。随着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积累,毛泽东在1940年著述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他还提出一个公式:“政体——民主集中制”。当时,由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政权尚未建立,所以《新民主主义论》中所表述的内容还只是尚待争取实现的纲领。1948年,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根据地的迅速扩大,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当时在贫农团和农会基础上已经大量建立起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事实,指出:“这样的会议一经建立,就应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终于为《共同纲领》所确认,后来又载入了宪法。从五十年代后期到1978年底这一段相当长的岁月里,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时呈现了一种将形式与内容完全隔裂的思想倾向。理论界的许多人认为诸如无产阶级专政那样的实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应予认真研究和阐明,至于政权组织形式,不过是可有可无的形式问题,无足轻重。这一方面折射了我国几千年的政治传统及中华法系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本质轻形式的观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共产党及国家领导的活动和意志不愿受法律约束的思想理论倾向,同时也说明我国当时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导致人们对利益形成的程序或形式问题表示蔑视的根源。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或政体,在宪法条文中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而规定在第2条中。对于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应从下列四个方面来对其涵义进行完整的理解。1.人大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本文标题: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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