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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斩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95号各市州物价局、计委,省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项目专题研究等。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及要求,建设规模和方案的确定要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不仅要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评估工作从宏观经济效益分析和微观经济效益分析、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动2态分析和静态分析、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要求评估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同时严守保密纪律,评估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四、鉴于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其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暂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执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五、财政拨款的事业性质的工程咨询公司,按以上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见附表二。七、调整系数、工日费用标准按国家计委的规定执行,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服务,执行工日费用标准。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除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外,还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等监督部门的检查。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3附: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分档收费标准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计委委员会二OOO年四月十二日4附表一: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以下的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一、编制项目建设书0.8-1.61.6-2.42.4-4.8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6-3.23.2-4.84.8-9.6三、评估项目建议书0.4-0.80.8-1.61.6-3.2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0.8-1.61.6-2.42.4-4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过程,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5附表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一、编制项目建设书0.61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0.91.5三、评估项目建议书0.40.5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0.61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6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7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8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9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第二十条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10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11附件一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3000万元-1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50亿元50亿元以上一、编制项目建设书6-1414-3737-5555-100100-125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2-2828-7575-110110-200200-250三、评估项目建议书4-88-1212-1515-1717-20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1010-1515-2020-2525-35注:1、建设项目评估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12附件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一、行业调整系数1、石化、化工、钢铁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1.31.21.00.80.7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13附件三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一、高级专家1000-1200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800-1000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
本文标题:〔2000〕湘价房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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