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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一节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2.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含义、例外)(三)合同的分类第一节概述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6.法律约束力原则(三)合同法的历史沿革1.西方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沿革2.我国的合同立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和成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二、订立合同的主体三、合同的形式(讨论:停车场丢车案)四、合同的条款(一)合同的一般条款(二)合同的格式条款(概念、规制)五、合同的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六、合同的成立七、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概述二、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要件(二)合同的生效时间三、合同的无效(一)无效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二)合同变更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三)合同变更的补充性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应当通知债务人2.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二)合同义务的转移1.合同义务的转移的条件——经债权人同意2.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谁通知?通知谁?通知的时间通知的形式(公告)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8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86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违约责任的免除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三、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合同的相对性[案例讨论]合同相对性之含义【案例】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的债权人能够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只有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不能对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也不向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债务与责任。合同相对性之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例外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受益人的权益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直接基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就保险金直接向保险人予以请求。但其他合同领域,却鲜有这种规定。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例外二:合同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19/8/18管理学院范小华15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合同法司法解释2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例外三: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可以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转移所有权转移使用权转移财产权完成工作提供劳务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规制(1)《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要约1.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效力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效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承诺的方式3.承诺的生效4.承诺的撤回5.承诺的迟到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2.代位权产生的原因3.代位权的性质(1)诉权说(2)受领权说4.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3)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负担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2.撤销权发生的原因3.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3)撤销权的行使费用负担(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司法解释的补充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概念2.解除合同的种类(1)约定解除合同: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2)法定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3.解除权行使期限4.解除合同的程序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5.合同解除的效力提存1.提存的概念和意义2.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提存标的物4.提存通知5.提存的效力(1)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2)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3)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有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赔偿损失一、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二、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二,合理预期原则是指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或者说,是指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三、约定数额与实际损失进行比较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案例1999年10月21日,北京市宏天商场(甲方)与河北省红星电视机厂(乙方)签定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999年11月下旬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提供29寸红星牌电视机100台,单价2000元,总价款20万元。甲方自提自运,货到验收后10内付款。违约者处以5%的违约金。1999年11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出电报通知,11月28日派车提货。届时,甲方从运输公司租用汽车5辆,并派2名技术人员随车前往乙方提运电视机,每辆汽车的租金为3000元。甲方人员到乙方后发现该电视机厂经营管理不善,只能提供40台电视机,其余60台乙方不能提供。甲方人员将40台电视机逐一验收后,装上一号、二号两辆车,另三辆汽车只好放空同返。途中,一号车行至拱背角,遇公路滑坡地陷,人员幸存,车辆及车上所装20台电视机皆毁。仅汽车一辆即损失3万元。其余四辆车货物及人员安全返厂。甲方请求赔偿,与乙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查上述事实属实。1999年11月20日下午3时,乙方曾收到甲方通知去车提货的电报,由于管理混乱未予注意。另,甲方按照单价2000元购进电视机,再进行销售,可获得纯利润200元。问:本案中谁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多大数额的损失?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
本文标题:3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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