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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本绿化景观工程(BT项目)合同书发包人:承包人:日期:2合同专用条款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及建设项目投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履行。第1条总则:本项目建设方式:采取BT方式建设,即由乙方做为项目的总投资人及总承包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施工、竣工验收与移交。甲方作为经人民政府授权(授权文件见附件一),是人民政府确定的前述项目的最终业主,负责按照本合同按期回购建设项目,按期支付回购款项。其中分部分项工程经甲乙方共同确认可以进行独立竣工验收的项目,可独立竣工验收结算以及回购。第2条基本条款2.1本期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本项目的投资、融资、施工、交工与移交(不含亮化工程)2.2工程范围①咸水河以南的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②广场景观绿化及周边管网工程;③商务大厦南侧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具体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指定范围施工设计图为准)2.3合同工期1、其中部分工程甲乙双方可以视情况另行商定工期,并以最终甲乙双方约定的工期为准(按约定时间竣工并完成回购日)。2.4质量标准3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绿化工程的养护期为两年,在养护期间保证苗木成活率为100%,发现死亡,即死即补。如果承包人在养护期内未及时养护或养护工作达不到相关要求,发包人有权聘请其他的养护单位或发包人自行完成养护工作,但养护费用要从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中双倍扣罚,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2)前述绿化工程两年养护费用已包括在其工程造价内(不另行计算)。2.5工程暂定合同总价款(回购总价):合同总价款(含税价):最终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完工后审计价格为准。第3条合同总价款(回购总价)的确定合同总价款(回购总价)=建安费结算审计价格(最终工程价款)+融资费用。(1)建安费结算审计价格: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确定的国家审计机构对本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审定的最终工程建设费用为本工程结算价款。(2)融资费用:是指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施工期间及还款期所产生的利息。3.1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总价款=绿化工程价款+土建工程价款+道路的绿化工程设计费。(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其中:绿化工程价款以本合同给定的结算办法为基准下浮5%;绿化回填土、山皮石执行甲方、乙方及监理共同认定的市场价格结算;土建工程不下浮。七条道路的绿化工程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3.1.1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绿化工程结算办法: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结合竣工图纸按照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进行计算(以园林定额为计价依据,园林定额没有的或有错误的项目可参照市政或土建专业定额)。图纸会审记录同时作为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本工程执行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作为计价依据,并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其中材料单价的确定:按照《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则以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材料价格的平均价(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价格的材料平均价)作为材料单价;网刊没有的材料价格,则由承包人(投融资4人)、监理、业主共同询价后,由审计部门确定价格。3.1.2土建工程计价依据土建工程结算办法: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结合竣工图纸按照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进行计算,图纸会审记录同时作为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本工程执行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作为计价依据,并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其中材料单价的确定:按照《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则以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材料价格的平均价(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价格的材料平均价)作为材料单价;网刊没有的材料价格,则由承包人(投融资人)、监理、业主共同询价后,由审计部门确定价格。3.1.3工程取费按施工企业类别取费,按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相应的取费标准及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执行。3.1.4道路设计费计价依据:滨河大街、银沙大街、碧水路、洛海大街、市府路、泽学路、泽远路共计七条道路的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经甲方确认后的其他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费也为3元/平方米,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来进行施工图的设计。施工图应由甲方最终确认,按规定要求审批通过后,完成设计图纸的面积为最终结算设计面积。乙方方可按设计图施工,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回购并支付回购价款。3.2本工程的融资费用的确定3.2.1融资费用=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还款期间融资费用。3.2.2融资费用的计算(1)施工期间融资费用的计算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I—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按照形象进度,自各月付款发生日期始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资金实际占用额在资金投入期间按月等额投入计算。(2)还款期融资费用的计算还款期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I—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自竣工日始按实计算;资金实际占用额=延付工程款。第4条合同价款的审计4.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投融资人)向甲方提交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审计由甲方负责,审计报告应在乙方提交经甲乙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当期工程竣工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如逾期即视为甲方已认可,不影响项目工程结算合同价款(收购款)的支付。4.2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资料而致使审计工作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逾期不提交拟约定审计的竣工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审计机构未完成审计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3被审计后且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当期工程合同价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即为本期工程的工程结算合同价款(即:当期总回购款)。4.4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不因审计结果的延迟而延迟。在审计部门确认本期工程结算合同价款前,发包人承诺暂按本协议中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的当期工程款,即以发包人初审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待审计部门确认结算合同价款后的当月,一次性作相应调整。4.5审计单位由发包人确定,审计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和落实;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经与审计部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要求复审,复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4.6本工程价款,还应包括以下费用:(1)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BT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税费实行属地缴纳原则,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及时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费缴纳的具体方法应符合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2)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凡是合同段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6与其它施工承包人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存在软土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在其施工范围内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在工程造价中。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超出承包人协调能力或发包人未能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予以协助的情况除外。(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采取的相应施工监控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建立(或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工地中心试验室且承担相应试验检测工作(或监理抽检)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所需的一切费用,其均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6)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承包人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应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用应满足要求。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7)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铁路、交通、航道、海事、水务、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手续费用,均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7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的费用项目如下:(1)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它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计算在工程造价中。(2)经施工图评审后确定的市政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包括征地、房屋拆迁、地方电力、电讯部分埋设的管线、商业用自来水管、军用光缆拆迁等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需考虑该笔费用。由于发包人前述征地拆迁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第5条工程项目回购7回购期限为三年,共分三次支付。5.1绿化苗木第一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40%;第二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起期满12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0%;第三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自本工程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起期满24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27%,完成收购;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作为项目的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工程质保养护期结束后,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给乙方。5.2除绿化苗木外的景观工程等,第一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50%;第二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起期满12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0%;第三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自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起期满24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17%,完成收购;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作为项目的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工程质保养护期结束后,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给乙方。5.3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可以进行独立竣工验收的项目经甲乙方共同认定后,可独立竣工验收结算以及回购,回购期限参照5.1、5.2条。5.4本项目所发生的工程回购款视财政资金状况可提前向乙方支付回购资金。其中分部分项可以进行独立竣工验收的项目,另行约定。5.5本项目的设计费支付为分部分期支付:完成设计并提交设计蓝图后十天内,甲方支付60%设计款,满六个月再付30%设计款,满十二个月付清剩余10%设计款。第6条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的支付与支付担保6.1发包人承诺,在还款期内向承包人按约定支付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甲方应出具文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以明确付款来源及还款的保证措施。甲方应协调当地有权部门(如人民政府或财政局)出具财政还款承诺,且甲方保证在项目回购期内的每个年度,以财政调配资金优先支付本协议项目的回购款项。6.2发包人需在延付工程款发生前向承包人提供被承包人接受的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的支付担保。6.3承包人针对本项目的融资应合法合规,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承包人融资需要,发包人需协调出具相关书面文件予以支持和协助。第7条项目移交方式及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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