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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0-5-4A合同书项目名称:江西省卫生厅采购高压灭菌器等设备项目{高压灭菌器}招标编号:0628-106103104088/1买方:江西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卖方:南昌成果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5月中国·南昌1合同买方:江西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买方”)卖方:南昌成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江西省卫生厅采购高压灭菌器等设备项目中所需的高压灭菌器经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0628-106103104088/1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南昌成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表(3)分项报价表(4)货物需求一览表(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7)中标通知书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货物与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4.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为贰拾玖万柒仟元整,分项价格在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25.付款条件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6.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当天生效。买方:江西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卖方:南昌成果科技有限公司地点:南昌市省府院西二路6号地点:南昌市北京东路98号华赣大厦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2010年月日日期:2010年月日电话:0791-6208101电话:0791-8308226传真:0791-6256357传真:0791-8308226开户行:南昌银行京东支行账号:7919097438002183一、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⑴“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文书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所有文书。(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该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总额。(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必须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买方”系指前文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中所阐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6)“卖方”系指前文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中所阐明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7)“项目现场”系指前附表中指明的地点。(8)“天”指日历天数。(9)“验收”系指卖方与货物用户单位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符合技术规格要求的活动。2.技术规格2.1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应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相一致。2.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采用公制。3.专利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具备防潮、防震、防锈蚀和防野蛮装卸功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项目现场。44.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保证书。5.包装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汉字做出下列标记:(a)收货人:(b)合同号:(C)唛头:(d)收货人代号:(e)目的地:(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g)毛重/净重(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5.2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等其他适当的标识。6.装运条件6.1如果是从境外供应的货物:6.1.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至项目现场的运输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6.1.2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6.1.3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前附表中有规定。6.2如果是从境内供应的货物:6.2.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由卖方支付运至项目现场的运输费。6.2.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7.装运通知7.1如果是从境外供应的货物:7.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二十八(28)天或空运前十四(14)天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5体积(立方米或m³)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7.1.2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7.2如果是从境内供应的货物:7.2.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³)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7.2.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8.保险8.1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货物,其货物的保险将由卖方办理和支付保险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所有其它情况将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港/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9.付款9.1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支付全部货款。1.全额发票(按本合同“九、合同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分别开具发票);62.用户验收证书(样式另附);10.伴随服务10.1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五十六(56)天内寄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2如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具体规定,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0.3除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最新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地、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的正确安装,并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保证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1.2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2.检验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逐项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7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提请当地的商检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就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证书。13.索赔13.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商检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3.2在合同条款第11、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导致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输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这一过程的一切费用以及风险并以货币形式负担使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的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在本合同条款第13.2条规定的方法中选择并实施经买方同意的索赔解决方案,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4.卖方履约延误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815.误期赔偿15.1除合同条款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每迟交货物和/或未提供服务一周,按货物价格和/或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赔偿费,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和服务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6.不可抗力16.1尽管合同条款第15条、16条和2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不应该对卖方采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处罚,或要求卖方承担误期赔偿乃至终止合同的责任。16.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导致的问题。1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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