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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合同编号:S-Y002(11)-2010CEA—A编号:A0660911009鑫小土成故事供用气合同类别:商业及其他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制第2页共6页供用气合同供气方: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用气方:武汉鑫小土成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方与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气设施及数量(一)用气地址:汉阳区龙阳大道特6号。(二)用气设施名称及数量:餐饮炉灶7台(年预计用气量约为4.2万立方米)。第二条供气时间、方式和质量(一)开始供气时间:2012年01月18日。(遇政府审批手续、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用气方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用气方配套工程延误等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情况,其供气时间相应顺延。)(二)供用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并使用国家相关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与用气方进行结算。(三)供气质量1、供气方所供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的有关二类气的规定。2、供气方的供气压力为3.0千帕。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方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规定,本合同供气价格为:3.675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天然气价格实行与上游价格(指供气方与其上游供气方之间的供气价格)联动,当上游价格调整时,应首先同时、同差额进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价文件下达后按其规定执行,并且对先期执行的调整价格实行多退少补。(二)在安装计量器具前供用天然气的气量、气费结算方式为了保证计量器具计量精度,在点火通气时采用无计量器具供气方式(计量器具位置安装直通管),点火通气3-5天后正式安装计量器具,用气方需积极配合点火后计量器具的安装工作。以直通管供应天然气期间气费确定方式:1、连续用气客户按安装使用计量器具后15天的日均量乘以直通使用天数确定(安装使用15天用量÷15天×使用直通供气天数);2、非连续用气客户根据实际用气情况确定;第3页共6页3、以直通管供应天然气期间的气价按第三条(一)款执行,用气方在安装使用计量器具后16—30天内向供气方一次性支付直通管供应天然气期间气费。(三)在安装计量器具后供用天然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1、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蓝焰皮膜表CG-L-25壹台(东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首次检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2、天然气的计量:本合同供气计量按下述第(2)种方式确定读数。1)使用的流量计具有体积校正仪的,按照该流量计体积校正仪校正后的读数进行结算(即按标准状态〈1标准大气压,20℃时〉下的气体体积结算)。2)使用的表具有气体压力系数的按照管道天然气计量器具的读数×气体压缩系数计量天然气读数,本合同的压力系数为1。3、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检修导致停止计量或计量异常,未正常计量期间的用气量双方可按下列方式协商确定:1)流量计正常计量最近一个的结算周期平均日用气量测算确定。2)使用备用流量计来确定未正常计量期间用气量。3)若流量计体积校正仪出现故障,以流量计的读数与工作时的温度、压力等因素测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来确定。4、结算方式:1)对天然气使用费实行按月预付结算制度:每月25日前按照预先申报的次月计划量的100%预付次月气款,供气方出具相关款项收据;次月25日前按照实际使用量对帐结清,多余款项划入下月,不足款项在下月预付款中补清。月预计使用量根据(已使用客户)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新报装客户)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计算。2)用气方通过IC卡自动预付费购气装置缴费的,由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充值点或委托银行办理付费。本合同结算方式为:第(2)种方式。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流量计出口处(天然气交付点)。(二)产权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天然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供气方代为维护管理。第五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使用范围用气,严重者可中断对其供气。(二)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用气方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滞纳金。第4页共6页(三)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气费(包括安装计量器具前、后气款、预付款等)及其滞纳金达5日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不承担用气方因停气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当用气方对逾期未付天然气费及其滞纳金足额支付后,供气方应对其恢复供气。(四)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质量向用气方供气。第六条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天然气。(二)根据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商用燃气灶具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用气方须采用列入《武汉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安装人员必须持有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岗位证书》,并且在供气前由商用燃气灶具安装单位组织有供气方等单位参加的验收,验收不合格供气方有权不供气。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可要求供气方进行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天然气费。(四)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天然气。(五)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天然气管道;不得改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不得超过流量计计量范围用气,若因此造成流量计损坏更换或维修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否则,供气方有权停止供气。(六)用气方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供气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第七条可中断供应1、因上游气源供应紧缺原因,供气方为保证向民用和重要设施供气,供气方可按照其已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对用气方采取限、停供措施,但供气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用气方。同时,用气方应使用其他能源补充或过渡。由此而对用气方造成的损失,供气方一律不予以承担。2、用气方应充分考虑天然气供应紧缺的问题,应尽可能安排在天然气供应紧缺期间进行设备检修或提前备足替代能源,主动避免天然气供应紧缺期间的影响。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第5页共6页1、供气方应当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或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而给用气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1、用气方未按期交天然气费的,还应当按照第五(二)条支付滞纳金。2、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3、发生严重影响供气方或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解释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双方同意通过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造成或引起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而该任何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管网意外破损、供气方上游供气不足等;导致一方不能合法履行义务的政府法令、对一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限制、制止,或其他指令和法律修改,许可证的取消和撤回,以及批准的改变、取消和废除,但是由于一方的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法律、批准、同意或许可证的改变、取消和废除,不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立法机构、政府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行为,只有严重阻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才可视为不可抗力;如果该行为只对在相关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一般商业运作具有实际或潜在的不利影响,则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二)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三)要求免责的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1、通知另一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2、在通知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和报告;第6页共6页3、尽力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并将所采取的行动通知另一方;4、在接到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和报告3日内,另一方有权要求核查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如在该期限内未提出核查要求,则视为认定该证明。对另一方的核查要求,要求免责的当事方应尽量迅速让对方进入现场,但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提出进入的一方承担。(四)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或对合同履行不再产生重要影响,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五)天然气市场、以天然气为原料或燃料的后续产品市场的变动,以及其他任何商业风险在本合同中不视为不可抗力。(六)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均无权转让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双方同意另行签订《工程建设委托协议》由用气方委托供气方完成相关供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工作。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供气方: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用气方:武汉鑫小土成故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签字日期:2012年月日签字日期: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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