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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市场运行法项目六合同法职业能力目标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同的不同分类;掌握合同订立程序、理解要约和承诺的概念以及合同生效要件;掌握合同履行原则;了解合同的担保形式;掌握合同的违约责任。典型工作任务识记合同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撰写经济合同条款;辨析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任务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特征任务一合同法概述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二、合同种类任务一合同法概述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6.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7.主合同与从合同任务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担保、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础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任务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自由原则2.合同正义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务一合同法概述一、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任务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2.要约的效力(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要约是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任务二合同的订立3.要约邀请(1)当事人意愿。(2)订约提议的内容。(3)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4)法律的明文规定。任务二合同的订立任务二合同的订立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到达主义。这是兼顾保护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利益的平衡性选择。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任务二合同的订立6.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任务二合同的订立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任务二合同的订立(二)承诺任务二合同的订立2.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承诺何时生效呢?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以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原则。任务二合同的订立3.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即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4.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承诺迟延。(2)承诺撤回。任务二合同的订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任务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合同的内容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任务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载体。《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格式条款任务二合同的订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情形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任务二合同的订立时间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行为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性质故意或者过失结果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造成损失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任务二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的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任务三合同的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成立条件任务三合同的效力4.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根据效力层次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三)合同效力层次的分类任务三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未必有效。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二、有效合同(一)合同生效的含义任务三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正自愿的,不是强加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意思表示完全自由;再就是当事人的内心想的与外在表示出来的一致。法律上有五种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需确定。(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任务三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洋垃圾”的合同就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任务三合同的效力1.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无效合同的种类任务三合同的效力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无须履行,也不应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对已交付对方的财产有权请求返还,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该财产的义务;如果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任务三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四、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任务三合同的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任务三合同的效力(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三)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和处理任务三合同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任务三合同的效力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任务三合同的效力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一旦行使了撤销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被履行了的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致他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合同被变更后原合同之债消灭,产生新合同之债。但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已经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且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法律后果任务三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合同消灭的最主要原因。合同履行的概念任务四合同的履行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任务四合同的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情形,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准则。合同履行的规则是合同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任务四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保障双务合同债务履行的法律制度,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任务四合同的履行(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任务四合同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在性质上属于停止的(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或延期的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任务四合同的履行(1)在同一双务有偿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任务四合同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可以暂时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这只是暂时地阻止了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时,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二)先履行抗辩权任务四合同的履行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就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任务四合同的履行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如果无先后顺序之分,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任务四合同的履行先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只是暂时阻止了后履行一方行使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三)不安抗辩权任务四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任务四合同的履行2.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并且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2)后履行义务人
本文标题:6-项目六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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