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松江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余卫国主题内容一、概述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要素,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也有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中的C层,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其中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数量逐级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国务院部门规章(简称部门规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政管理性法规、规章安全技术性规范法律效力逐级升高二、A层次——法律(最高)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三、B层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并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现行行政法规中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⑴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分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地方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注: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一级地方法规相抵触。⑵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各地区现有一些有关特种设备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四、C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职能部门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有关特种设备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令第1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46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局令第13号《游乐园管理规定》局令第85号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各地区现有一些有关特种设备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禁止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的若干规定》《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常压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办法》《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等。五、D层次——安全技术规范(一)安全技术规范的定义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特种设备监察局局长签署,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以“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等名称命名。根据其内容可分为三大类:1.安全监察规程类是对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2.实施办法及考核规则类规定了对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认可条件和审查程序以及对其监督管理的要求和做法。3.技术检验规则类具体提出检验的要求、方法、程序以及结论。(二)安全技术规范的格式及内容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封面版式及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采用统一的封面版式,具体见图(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的组成部分及其排列方式(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拼音标志:“TSG”用特种设备中的特(Te)和设(She)及规范(Guifan)的拼音首字母组成。(3)规范种类号:由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用拼音字母表示设备种类,第2个用数字表示工作项目。(4)规范顺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具体的规范顺序号。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方法3.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扉页、目录、前言、正文、附件等部分组成,其中前言和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作性。(三)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2.国家质检总局对需要向WTO/TBT通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向WTO/TBT通报。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4.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解释。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可以进行局部内容的修订,修订的内容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对外颁布,修订内容与原规范具有同等效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定期进行全面修订,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全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修订工作参照TSGZ0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四)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点1.安全技术规范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地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型式试验;特种设备出厂文件;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维修、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向使用者提供的气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
本文标题:《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585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