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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节我国实体法律制度一、行政法律制度三、民商法律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五、刑事法律制度二、经济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三)行政行为(四)行政责任(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1.行政的概念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首先,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其次,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再次,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但是他们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需要有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作为依据。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因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对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包括:(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的基本理念。(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2、公务员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处理。(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做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行政惩戒又称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相对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处罚程序案例1996年12月,某厂下岗工人刘×对已房改的住宅进行装修,同时在自家院墙内屋后的狭弄处搭建了一间5平方米的卫生间,1997年9月,该厂对自己区域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除,刘×所建卫生间也在清理之列。1997年10月7日,该市建设局送交刘×《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一份,限其“于1997年10月22日前自行将违章建筑拆除,逾期强行拆除”。10月23日,建设局组织一批人员持铁棍铁锤等工具到该厂宿舍区对一部分违章建筑实施强行拆除。刘×当场提出建设局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建设局工作人员即在刘家现场填制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11月4日前自行拆除卫生间,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需有实体和程序上的统一。实体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不改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只规定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职权,即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由此与当事人发生程序性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处罚在程序上的公正、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内容能否有效和成立。行政处罚程序分为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行政处罚法》第30-32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须坚持:A、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不能处罚;B、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C、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建设局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该地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3日作出判决,其要点为:违法搭建事实清楚,建设局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刘×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该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撤销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由建设局承担。(四)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行政违法或不当主要有以下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2.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一是责任法定原则;二是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违法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2)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3.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一是可以受理的事项,第二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可以受理的事项:是行政复议保护的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例1995年12月5日,个体服装销售商汪某从外地购进旧衣服350套,经过漂洗熨平后当作新衣服出售,每套100元。12月10日,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九条的规定,以非法购进旧衣加价出售,以次充好牟取非法利益为由,作出处罚裁决:罚款1万元,吊销江某的个体营业执照。江某不服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以“所售衣服是合法买来的,不是投机倒把,区工商局处以1万元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是违法行政”为由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请问:江×能否提请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分析,江某对区工商局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通知15日内完全有权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如果江某在15日内未及时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则丧失了复议申请权。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三)民事行为制度(四)民事权利制度(五)民事责任制度(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七)合同法律制度(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概述(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3、人身关系:指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高校招生纠纷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1995年8月,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招生工作中,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怕仅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经审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审核。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三)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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