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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第一节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概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物资包括建筑材料和设备两大类。作好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既要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经验,又要有商务知识的工作。一、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概述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概念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大致可划分为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两大类。•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采购方与供货方就供应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和市场上可直接购买定型生产的中小型通用设备所签订的合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采购方与供货方为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型复杂设备而签订的合同。注: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是非标准产品,需要专门加工制作,也可能是虽为标准产品,但技术复杂而市场需求量较小,一般没有现货供应,待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供货方专门进行加工制作。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征⑴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依据施工合同订立⑵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以转移财物和支付价款为基本内容⑶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复杂⑷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实际履行⑸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3.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与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区别⑴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是物的转移,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约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⑵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也可能是签订合同时还未生产,而后按采购方要求数量生产。而作为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同成立后供货方依据采购方的要求而制造的特定产品,它在合同签约前并不存在。⑶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要求供货方履行,一般无权过问供货方是如何组织生产的。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必须按照采购方交付的任务和要求去完成工作,在不影响供货方正常制造的情况下,采购方还要对加工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期限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一般情况下都派有驻厂代表或聘请监理工程师(也称设备监造)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控制。⑷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中订购的货物不一定是供货方自己生产的,他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去组织货源,完成供货任务。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则要求供货方必须用自己的劳动、设备、技能独立地完成定作物的加工制造。⑸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供货方按质、按量、按期将订购货物交付采购方后即成了合同义务;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有时还可能包括要求供货方承担设备安装服务,或在其他承包人进行设备安装时负责协助、指导等的合同约定,以及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服务等内容。4.选择供货商的方式物资设备采购合同:⑴招标选择供货商⑵询价——报价——签订合同⑶直接订购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二、国际物资采购合同由于国际采购货物的买卖都是按照货物的价格条件成交,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不同于国内采购时其价格仅反映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供货商计取的利润,它还涉及到货物交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并反映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1)供货方责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讯单证,以及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标准的任何其他凭证。(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3)向采购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形式的保险凭证。(4)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1、CIF到岸价合同(5)风险转移。除采购方第(4)项责任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6)费用划分。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出口所需的一切关税和官方收取的费用。(7)通知采购方。给予采购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采购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需要的其他任何通知。(8)核查、包装、标记。(9)其他义务。2)采购方责任(1)支付采购合同规定的价款。(2)许可证、批准证件及进口海关手续,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须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4)支付进口税、捐税及其他各项入关手续费。(5)在采购方有权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目的港时,给予供货方充分的通知。(6)货物检验。除非另有规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的强制检验除外。(7)其他义务。•从以上责任分担可以看出,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价合同规定,除了在供货方所在国进行的发运前货物检验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外,运抵目的港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均由供货方承担。也即供货方应将这些开支计入到货物价格之内。•这些费用包括:货物包装费、出口关税、制单费、租船费、装船费、海运费、运输保险费,以及到达目的港卸船前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而采购方则负责卸船及以后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卸船费、港口仓储费、进口关税、进口检验费、国内运输费等。2、离岸价(FOB价)合同•离岸价合同(FOB—FreeOnBoard)与到岸价(CIF价)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费用承担责任的划分上。•离岸价合同由采购方负责租船定仓,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将装船时间、船名、泊位通知供货方。•供货方负责包装、供货方所在国的内陆运输、办理出口有关手续、装船时货物吊运过船舷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等。•采购方负责租船、装船后的平仓、办理海运保险,以及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所有费用开支。•风险责任的转移也以货物吊运至船上越过船舷空间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3、成本加运费价(C&F)合同•成本加运费价合同与到岸价(Cost&Freight价)合同的主要差异,仅为办理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不同。•由到岸价合同双方责任的划分可以看到,尽管合同规定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这只是属于为采购方代办性质,因为合同规定供货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时间仅限于货物在启运港吊运过船舷空间时为止。•也就是说,虽然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承担该项费用支出,但在海运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或灭失时,他不负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责任,仍由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供货方只承担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协助义务。•由于这一原因,从到岸价合同演变出成本加运费价合同,即其他责任和费用都与到岸价规定相同,只是将办理海运保险一项工作转由采购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支出。一、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二节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采购建筑材料和通用设备的购销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写明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订约地点。约尾——最终签字盖章使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开户银行和账号、合同的有效起止日期等。合同条款——权利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时,均应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用产品的违约金按违约部分货款总额的1%~5%计算;•专用产品按违约部分货款总额的10%~30%计算。双方应通过协商,将具体采用的比例数写明在合同条款内。三、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磅差和尾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磅差—是指供货方发运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之间的差额。其原因可能由于装运时的误差引起,也可能是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导致的自然增减量,以及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尾差——指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之间的正负差额。尤其当一次订购分批交货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每次发运时为了凑足整车便于发送,可对发运数量酌情增减以便节约运费。•合同内也要规定允许的尾差范围,通常对大宗货物以不超过订购数量的l%为限。第三节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内根据具体订购设备的特点和要求,约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合同文件、合同中的词语定义;合同标的;供货范围和数量;合同价格;付款;交货和运输;包装与标记;技术服务;质量监督与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保证与索赔;保险;税费;分包与外购;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不可抗力;合同争议的解决。2、主要附件为了对合同中某些约定条款涉及内容较多部分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还需要编制一些附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件通常可能包括:技术规范;供货范围;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安排;交货进度;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价格表;技术服务的内容;分包加外购计划;大部件说明表等。二、设备制造期内双方的责任1)设备监造也称设备制造监理,指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采购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驻厂代表,对供货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但质量监造不解除供货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2)供货方的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方提交订购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标准,包括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要求。(2)合同设备开始投料制造时,向监造代表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3)每个月末均应提供月报表,说明本月包括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在内的实际生产进度,以及下一月的生产、检验计划。中间检验报告需说明检验的时间、地点、过程、试验记录,以及不一致性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果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而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时,供货方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供货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货方不得擅自处理。(5)监造代表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停工检验时,供货方应当遵照执行(6)为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必要的方便条件。(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免除供货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3)采购方的义务(1)制造现场的监造检验和见证,尽量结合供货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不应影响正常的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2)监造代表应按时参加合同规定的检查和实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货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货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以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货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采购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货方应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三、现场交货1、货物交接2、到货检验四、设备安装验收1、供货方的现场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不同,设备安装工作可以由供货方负责,也可以在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条件下由采购方承担。如果由采购方负责设备安装,供货方应提供的现场服务内容可能包括:1)派出必要的现场服务人员供货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包括指导安装和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2)技术交底2、设备验收1)启动试车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共同参加启动试车的检验工作。试车分成无负荷空运和带负荷试运行两个步骤进行,且每一阶段均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程序维持一定的持续时间,以检验设备的质量。试验合格后,双方在验收文件上签字,正式移交采购方进行生产运行。若检验不合格,属于设备质量原因,由供货方负责修理、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是由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由采购方负责拆除后纠正缺陷。不论何种原因试车不合格,经过修理或更换设备后应再次进行试车试验,直到满足合同规定的试车质量要求为止。2)性能验收又称性能指标达标考核。启动试车只是检验设备安装完毕后是否能够顺利安全运行,但各项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供货方在合同内承诺的保证值还无法判定,因此合同中均要约定设备移交试生产稳定运行多少个月后进行性能测试。由于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时间采购方已正式投产运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采购方负责,供货方参加。试验大纲由采购方准备,与供货方讨论后确定。试验现场和所需的人力、物力由采购方提供。供货方应提供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性元件和装设的试验仪表,以及做好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工作。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
本文标题: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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