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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增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首办负责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由首办负责人负责按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或办结,并承担相应的办理责任。首办责任人是指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第一位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承办的涉税事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首办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受理。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需调查核实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咨询服务台或公示咨询电话,接受办税咨询。第六条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客观原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八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增强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限时办结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设定的限办时限内办结。第四条本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调整变化的,按调整变化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五条本制度设定的办理事项、受理部门、办理事项须报送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法定依据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项目表》。本制度设定的限办时限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时限,该时限可以作为工作效率的评价尺度,但不作为行政复议、诉讼的依据。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有管辖权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稽查局、税务所;有权审批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第七条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客观原因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八条未列入本制度范围的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办理。第九条本制度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限时服务制度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地税干部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结合办税服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限时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的涉税事项。第二条限时服务内容(一)政策咨询1、纳税人来现场咨询涉税(费)事项,税务人员应当场答复。不属于本人经办业务的,应立即告知办理部门、电话、联系人。税务人员在临近下班期间,对咨询或经办的业务,须耐心处理完毕后,方可下班。2、纳税人电话咨询时,税务人员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认真接听并做好记录;对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要准确详细解答;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应作好记录,经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在1-2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3、纳税人通过书信等形式向地税机关咨询涉税(费)问题,受理人员对能够准确回答的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解答,复杂问题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且不能准确解答的问题,应作好记录,交有关部门解答,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4、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采取上门、电话和手机短信预约等形式办理涉税(费)事宜,办税服务厅应安排专人办理,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二)税务登记1、税务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办理各类税务登记,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场录入税务登记资料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即时即办。2、注销税务登记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规定及时办理。4、停歇业业务受理后,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理完毕。(三)税(费)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费)申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后必须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2、对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四)税(费)征收1、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数或税务管理、稽查部门的限期纳税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文书征收税(费)款,在5分钟内开具完税(费)凭证,收缴税(费)款。2、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税服务厅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五)发票管理1、对发票发售,在纳税人持有税务登记证副件、发票领购簿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发票领购开户必须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一次发票的发售,必须在15分钟内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之纳税人应补齐的资料。2、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给予发售发票,办税人员要给予详细说明原因,并约定再次来领购发票的时间,事后负责联系有关人员,确保纳税人再次来能领到发票。3、对有奖发票中奖者到地税机关兑奖,办税人员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审核其资料,经审核无误的,在15分钟内完成兑奖服务工作。4、纳税人前来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办税服务人员要认真审核证明资料,对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每份必须在5分钟内完成代开发票服务并依法征收税款。第三条其它涉税(费)事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第四条服务限时内容涉及计算机及其网络运行确因停电和机器故障等客观原因的除外。办税人员要耐心向纳税人说明情况。第五条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箱、意见簿、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直接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后,相关条款自行废止,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预约服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预约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的适当时间,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措施。第三条预约服务的主要内容:发票的领购和缴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减税、免税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以及其他需要预约的有关事项。第四条纳税人可采用提前来电、来函或来人预约等方式提出预约。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公开预约电话和联系人,并保持通讯畅通。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负责预约服务工作,在受理纳税人预约时,应提醒纳税人携带所需资料,并按照预约服务的内容与要求填制《预约服务登记簿》,提交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根据预约内容和实际情况,落实好承办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第七条承办人严格按照约定时间为纳税人办理约定事项,办结后在《预约服务登记簿》上填写内容,以便备查。第八条税务机关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预约服务,应提前告知预约对象,说明原因,并作好解释工作。第九条承办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须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批准,并另行安排人员提供预约服务。第十条对承办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预约事项的,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不得以提供预约服务为由,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接受宴请,以及获得其它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预约服务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休。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对预约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预约服务登记簿受理情况预约人名称受理时间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预约事项预定办理时间受理人(签章)承办情况承办意见:单位负责人(签章):承办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办理情办理事项办理时间况办理结果:预约人(签章):办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前置服务制度第一条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了解纳税人的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办税服务厅应在咨询辅导区设立“导税服务台”和导税员,为纳税人提供相关业务咨询、辅导服务。第三条导税员职责:(一)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二)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三)辅导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设施;(四)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第四条导税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税收各项业务工作,了解业务流程。第五条导税员应提高主动服务的意识,热情礼貌,主动问好,询问和聆听纳税人的需求,对纳税人的咨询进行解答,对纳税人明显错误要及时提醒。第六条导税员要根据办税服务厅工作运行情况,合理引导纳税人办税,充分利用有效资源,提高办税服务厅整体工作效率。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资料齐全的,导税员应当及时引导纳税人填写有关文书并办理相关事项;对资料不齐全的,导税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第八条办税服务厅要强化对导税人员的培训,提高导税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导税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AB角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办税服务意识,防止服务缺位,优化办税环境,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办税服务厅各工作岗位应确定AB角责任人,A角责任人为各相应岗位的直接责任人。第三条A角临时离岗,应向B角说明各项工作办理情况并进行移交。第四条A角归岗后,B角应及时交接代办、在办工作事项,并做好移交接记录。第五条一般情况下AB角不得同时离岗,特殊情况下需同时离岗的,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批准,并向分管领导报备。第六条B角对A角事务应办不办或借故缓办、错办的,追究B角责任;AB角协调不够导致纳税人无法办税,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执行制度规定,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AB角双方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管理责任。第七条办税服务厅要对AB角工作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工作的正常运转。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服务制度第一条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绿色通道”服务指办税服务厅为有特殊服务需求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的便捷服务。第三条“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包括: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重大投资项目的纳税人;重点转型项目、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开发区项目;二次优先服务;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按照相关规定应给予优先服务的纳税人。第四条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税服务区设立办税“绿色通道”窗口,并根据本单位业务流量,科学合理地确定窗口数量,以满足工作需要。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公开“绿色通道”服务对象范围,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醒服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提醒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或工作疏忽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第三条提醒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醒。在办税服务厅及时公告各项办税流程的变化
本文标题:纳服文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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