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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概述(重点)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人身保险所遵循的原则(重点)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论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人身保险的概念问题:人的一生中面临的人身风险有哪些?人身意外(死亡风险)健康危机(疾病风险)未来之忧(养老风险)吴学文:人身保险解决人生三大问题死得太早活得太长生不如死人身保险的概念•人的身体和生命保险标的•生、老、病、死、伤、残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障方式人身保险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保费确定方式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作为标的物的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与财险有区别)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生命价值法收入置换法需要法生命价值法1924年美国保险学教授休伯纳huebner提出:人的生命价值,就是一个人扣除自己生活费用后的将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该价值应体现为其人身保障的金额,保证其家属的生活。估算步骤◆估计某人预期工作寿命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从年平均收入中扣除税收、本人生活费用,其余金额供其抚养人使用;◆确定其剩余工作年限;◆使用一个合理的贴现率求其家庭在上述时期内所分享收入的现值。某人今年40岁,预计工作到60岁退休,当年年薪8万元,个人消费支出5万元,预计未来工作期间年收入和消费支出均按2%递增,年贴现率为4%,试用生命价值法计算该人40岁时的寿险需求。收入置换法保额按家庭年收入的倍数来表示(也是核保的因素)年龄(岁)最高保险金额16--3014倍年收入31--3513倍年收入36--4012倍年收入41--4510倍年收入46--499倍年收入50--528倍年收入53--566倍年收入57--604倍年收入1.为什么以收入作为确定保额的依据?2.一个年收入10000元的农民,投保500万的意外险,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举出明星对自己不同部位投保的案例)需要法假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家庭的各种需要(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偿还债务等)可以进行估计,据此来确定保额。现实生活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的。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交纳保险费的能力确定的。(不存在重复投保、超额投保问题)通常按双方在投保时约定的金额给付注意:主要是人寿保险。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补偿方式。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一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旅游的过程中遭遇空难而死亡,若该被保险人既在机场购买了航空意外人身保险20万,又投保了旅游保险10万,还购买了定期寿险5万,其受益人可以获取哪些赔偿?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张女士为治疗该病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问: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付,应该赔付多少?如花费80万元呢?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1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请问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保险、医疗险外)在保险期限上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可达数十年甚至人的一生。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人身保险采取均衡保费50均衡保费自然保费保费(元)年龄(岁)402010020055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比较图保费确定方式的特殊性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费率表每2000元保额保险责任:身故时按保险金额给付投保年龄男性女性10年交15年交20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104230.124.335.125.120.22052.637.730.444.431.825.63065.947.338.356.240.332.54083.560.449.271.651.541.8寿险保费=风险保费+储蓄保费+附加保费寿险费率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现金价值问:利用保费原理,分析“客户无论何时退保都不划算”?在长期寿险保单生效后,投保人按均衡保费“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储蓄保费)不断累积,便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它主要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现金价值=已缴保费-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的分摊额-佣金-该保单所分摊的死亡成本+剩余保费所产生的利息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年龄非养老金业务表养老金业务表男(CL1)女(CL2)男(CL3)女(CL4)00.0007220.0006610.0006270.00057510.0006030.0005360.0005250.00046620.0004990.0004240.0004340.00036930.0004160.0003330.0003620.00029040.0003580.0002670.0003110.00023250.0003230.0002240.0002810.00019560.0003090.0002010.0002690.00017570.0003080.0001890.0002680.00016480.0003110.0001810.0002700.00015890.0003120.0001750.0002710.000152100.0003120.0001690.0002720.000147年龄死亡率人身保险的长期性均衡保费:前期多收保费,可以用来投资,属于保单所有人的权益。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的分类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按需求效用分保障型险种储蓄型险种投资型险种按投保方式分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按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保险期限分长期保险短期保险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以保险的形式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生育、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引起的生活困难给予补偿的一种经济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赢利性)政府(非赢利性)实施方式自愿参加强制实施保障程度保障全面仅保障生存需要保费负担个人个人、单位、国家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最早的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的货运险,奴隶被当作货物投保货运险●最早一张人寿保险单是1583年6月18日由伦敦皇家交易所16名保险商共同签发的以威廉·吉本斯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金额为382.33英镑的短期性人寿保险。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1687-1691)。●1756年,詹姆斯.道德森计算出了自然保费,提出均衡保费理论,对人寿保险经营技术的完善是一个重大的贡献。●1762年,托马斯.辛普森和詹姆斯.道德森在英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科学的人寿保险公司——人寿及遗属公平保险社,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端。●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财险和人身险)●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除涉外保险业务外,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恢复国内财险业务●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被打破,平安、太平洋、新华、美国友邦相继进入国内寿险市场●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颁布实施●1996年:产寿险分家,人保集团下属中保财险、中保人寿、中保再保●1999年:中保人寿改组为中国人寿●2003、2009年:分别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实施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49-1996)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96-1999)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9-200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3-)第三节人身保险所遵循的原则知识回顾: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问题思考:人身保险的原则主要有哪些?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日星期二一、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一1996年3月,某厂45岁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查提交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发生纠纷。案例二因体检报告而引发的纠纷案1998年1月,魏某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额30万。由于保额较高,公司按规定对其按“T5+胸片+ECG”项目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显示:除血常规、血脂和肾功能稍有异常,未发现其他明显症状,遂按核保规定做了加费承保。1999年5月,被保险人魏某因三尖瓣关闭不全进行了瓣膜置换手术,遂以此为由向公司索赔。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魏某从1995年3月到1997年5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在病例中显示: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脑动脉瘤及溶血性贫血。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公司拒赔。魏某认为:自己按要求进行了体检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公司应该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是保险公司内部评估风险的一种手段,体检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要根据投保的险种、保额、年龄、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是对每一个被保险人都要进行体检,特别是对健康状况的告知,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及体检的项目。按《保险法》十六条处理案例三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9年12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保险利益原则就是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国外判断保险利益有两种观点:◆利益原则:英、美适用(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对职工)◆同意原则:德、日本、瑞士等国适用我国采用混合原则: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采用“列举法”来表达。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6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
本文标题: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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