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3唐桂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解读2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政策法规解析招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2011.01引言1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2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3理财产品违规案例剖析4内容简介理财业务监管动态评析5一、引言——理财业务市场规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规模1952404681903868435088537682339744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400004500020052006200720082009募集总额(亿元)年末存量(亿元)一、引言——银行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动因居民财富增长和理财意识增强银行盈利模式转型同业竞争的需要……一、引言——理财业务法律关系1委托代理说2信托说3债权债务说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引言1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2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3理财产品违规案例剖析4内容简介理财业务监管动态评析5二、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按收益类型划分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非保证收益类按投资方向划分信托贷款类受让信贷资产类股票、基金等权益类债券、票据类结构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按客户类型划分零售客户类对公客户类一般客户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有投资经验客户无投资经验客户按运作模式划分自主管理类信托平台类二、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投资者股权投资等银行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受让银行信贷资产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融资类理财产品二、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投资者银行债券、票据等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二、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投资者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投资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结构化理财产品期权等衍生交易二、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引言1理财产品主要模式简析2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3理财产品违规案例剖析4内容简介理财业务监管动态评析5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20072009200520062008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2010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售前售中售后人员管理客户评估投资管理产品设计风险确认投诉处理宣传材料销售文本持续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定期监测(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真实、全面、持续信息披露(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1、人员管理–建立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指引》第十九条)–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分开(《指引》第二十条)–理财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格要求(《办法》第五十四条)–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办法》第二十条)–建立对销售过程的内部调查监督机制(《指引》第十三、十四条)–建立问责制,取消从业资格,追究管理负责人(银监办发【2008】47号第六条)(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总行最迟于销售前10日向其属地监管机构报告分行最迟于销售后5日向其属地监管机构报告仅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产品不需报告属地监管机构对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负责,对提交材料不全、报告不及时的产品禁止销售2、事前报告事前报告的性质(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3、产品设计产品名称不得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产品适合的客户类别和销售起点要求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产品、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是否具备独立测算产品风险收益的能力分行可否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产品设计不得利用保证收益型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4、宣传材料–总行统一印制–不得将理财产品和一般储蓄产品进行混淆宣传–首页最醒目位置予以风险提示–文字醒目、通俗–风险揭示充分、清晰、准确,便于客户正确理解,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无法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产品,不得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引用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5、销售文本–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指引》第二十九条)–风险提示应当放置在销售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的醒目位置,包含规定的语句(《指引》第五十、五十一条)–产品说明书应是销售协议的组成部分–应设计风险提示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指引》第三十条)(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6、销售行为——客户评估和风险确认为核心–(1)了解客户环节–销售产品前必须进行客户评估,合理、客观地确定客户的风险知晓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双方签字确认–不应主动向无投资经验客户推销高风险或含有衍生品的复杂结构产品–理财业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为促销产品而诱导客户重复测评的行为–境外个人购买理财产品的特别要求–是否建立客户资料档案(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6、销售行为——客户评估和风险确认为核心(2)介绍产品环节–理财业务人员说明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不得代替客户做出投资决定的行为–不得向客户进行暗示甚至做出超过条款约定的承诺–不得隐瞒产品材料上所列明的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不得片面强调或夸大收益(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6、销售行为——客户评估和风险确认为核心(3)完成销售环节–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产品适合度评估(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提示确认语句必须由客户亲手抄录并签字–风险提示语句必须完整,不得使用填空的方式–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绝对不能替客户抄写–客户坚持要求购买风险级别高于其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级别产品的处理–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办认购手续,或代客户保管银行卡、账户与密码–不得将理财计划当一般储蓄存款产品销售或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向无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6、销售行为——客户评估和风险确认为核心(4)延续服务环节应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客户资产组合的市场表现,根据客户最新的投资意愿和资金状况,协助客户制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策略(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7、投资管理–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2009年7月6日以后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托管–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投向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必须符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办发【2010】54号)–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不得投向土地储备贷款(银监办发【2010】54号)(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8、持续信息披露–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理财产品必须在产品存续期内按月提供账单,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法》第二十八条,银监办发【2008】47号第四条)–银行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的,应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披露方式和频率,否则未经确认客户已获取该信息的,不应视为已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银监办发【2008】47号第四条)–银行应按季准备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客户有权查询(《办法》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在理财产品终止或分配投资收益时,向客户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办法》第三十条)–银行应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及时告知重大突发事件(银监发【2009】65号第六条)(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9、投诉处理–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并配备足够资源用于处理客户投诉(银监办发【2008】47号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银监办发【2008】47号第五条)–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银监办发【2008】47号第五条)(一)全流程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1、银信理财合作的原则性要求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对银行的要求:(1)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2)银行应书面告知客户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理财协议中载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3)银行按照理财协议收取费用后,应当将剩余的理财资金全部向客户分配(4)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二)具体产品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1、银信理财合作的原则性要求对信托公司的要求:(1)信托公司应自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自主管理能力(2)信托公司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且应自行向他人支付费用,对他人代为处分的行为承担责任(3)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4)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且应符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具体产品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2、信贷资产转让类理财产品(1)信贷资产含义(2)真实转让、洁净转让(3)整体性原则(4)禁止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5)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6)其他风险控制要求(二)具体产品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3、发放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如房地产相关政策)(2)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二)具体产品视角的合规要点三、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解析4、股本权益类理财产品(1)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其他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对于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3)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二)具体产品视角的合规要点三、
本文标题:3唐桂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解读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60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