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3(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4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5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6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7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纳税人主业:工业□商业□其他□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年月至年月共元。纳税人声明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签章):年月日税务机关受理意见受理人签名:年月日查验意见查验人签名: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8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意见(签章):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年月日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9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8厘米6厘米说明: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印发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月25日封发校对:政策法规司省局关于新认定办法有关条款解释10一、CTAIS系统新老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在CTAIS系统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CTAIS系统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一)辅导期纳税人的文书审批。对于3月20日前认定的辅导期纳税人,仍按6个月的辅导期时间执行。3月20日后申请认定的,按新政策不需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在CTAIS系统采取两种方式通过认定文书的审批。一是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人数及注册资金,进行资格认定后再变更回原来的信息;二是先按照辅导期纳税人认定,然后在当天再进行辅导期转正的审批。(二)不办理资格认定纳税人的申报。对已下达《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属于不办理资格认定纳税人,由综合业务(税政)部门将“不办理资格认定纳税人名单”传递至办税服务大厅及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可对照名单受理纳税人申报,按3%征收率计算税款。(三)升级前《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的使用。对超标逾期未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在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同时,在CTAIS系统进行《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审批,但只对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二、关于认定前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问题对于按照新认定办法申请认定及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认定手续审批完结前和责令认定限期时间到期前,仍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属于新开业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审批期间如何申报的问题11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效期为受理申请的当月。在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期间需进行申报的,暂按零申报处理,待资格认定完后,再一并进行申报。四、个体户在认定时注册资本如何填写的问题对于个体户申请认定时,在“注册资本”一栏暂按1元填写。五、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程序的问题对于属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履行实地核查程序,直接办理资格认定。六、超标不认定的问题新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只指一年内发生1-2次的。七、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从2010年5月申报期(所属期4月1日-30日)的销售额开始计算,即22号令明确的连续12个月的执行时间起为2010年4月1日,2010年3月份底以前的销售额不并入年销售额(连续12个月)计算(2009年度超标未认定的除外)。八、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名单的确定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名单的确定按照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12定监控系统”查询的数据为准。九、辅导期纳税人的有关规定(一)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划分:一般是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界定,如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大代码属于“63”的,则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能准确划分的,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再按实际情况划分。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中的“可以”是指“全部”。(二)辅导期纳税人的发票发售: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纳税人手中保有的专用发票总份数不得超过25份。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发售比照辅导期纳税人执行。(三)转正的标准:纳税辅导期到期,主管税务机关未接到稽查部门传递的《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均可直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十、办税服务大厅在CTAIS系统录入受理认定信息的问题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40日内)未申请认定,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申请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一栏填写“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认定”,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移交办税服务大厅,再由税办税服务大厅在CTAIS系统录入受理认定信息。十一、超标纳税人申请认定后的管理问题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中规定,对属于第一13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的,只要纳税人申请,不需实地核查即可办理认定,因此,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的监管需加强,对此类纳税人,应于认定后的次月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及辅导,对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要求纳税人在2个月内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一)开展宣传培训。一是要将新认定办法及相关政策培训到每一个岗位人员,包括大厅、税政、税源部门的所有人员;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如报纸、电视台、电台、税务短信通等,同时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信息、发放宣传手册、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以及税收管理员上门宣讲等方式。(二)按时完成认定工作。各单位要于5月15日前完成2009年度销售额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工作,5月10日前要先将“不办理资格认定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并逐户说明原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
本文标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38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