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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2007年5月第2页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一)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1)由谁来定(2)物权法定的效果。举例:典权合同3公示和公信原则(1)含义(2)两者间的关系。举例:单位买房。第3页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二)法律适用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担保法》与《物权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担保法》与《物权法》3后法优于先法。4实体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5《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4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一)担保物权的设立1担保物的范围《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2)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3)基金份额;(4)应收账款;(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5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抵押物1不动产的抵押范围A土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2)“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3)乡镇企业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地上定着物C各种权利—即法律特别规定的用益物权。第6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2动产的抵押范围《物权法》第180条第7项,184条第6项列举的有:(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与权利质押的规定第223条第7项比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7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质押物禁止抵质押的物《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1土地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8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2公示要件(1)公示的方式:登记和交付(2)抵押的公示不动产---登记设立,登记机构动产-----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物权特征的善意第三人《担保法》的规定(3)质押的公示动产:交付,登记对抗权利:基金份额、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部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主管部门应收账款---信贷征信机构第9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4)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5)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1强调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实2生效和有效是两个概念,判断标准不同。3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关系(6)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物权法院或仲裁裁定以物抵债的,自裁定数生效时取得物权。但处分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10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3担保物权的效力(1)优先受偿的效力A《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担保物权法律效力的限制(1)破产程序职工的权益(2)租赁关系(3)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第11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2)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独立性A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从属性的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冲突解决第12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3)浮动抵押与集合抵押A集合抵押a法律规定:《物权法》180条第2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b抵押财产确定:抵押财产在抵押设定时就已经确定。B浮动抵押a法律规定:《物权法》181条,可以提供浮动抵押的主体,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物可以时现有的,也可以时将来有的;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未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13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b浮动抵押的财产确定《物权法》第196条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第14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4)最高额担保1《物权法》增加了最高额质押这种担保方式。2关于最高额抵押,最大的进步在于允许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有条件转让.3银行在续作最高额担保业务时注意的问题。举例说明第15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5)重复抵押的问题1《担保法》及其解释是不允许重复抵押的,只允许再抵押。2《物权法》第199条可以理解为不再限制重复抵押(6)抵押和租赁权的问题吸收了《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物权法》第191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16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7)担保无效后的责任A担保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B责任承担合同相对性原则过错责任原则C追偿问题,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第17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二)担保物权的变更、转让1《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追及力的缺失引发的问题2转质是否有效(三)担保物权的实现1担保物权的实现的条件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简化(1)《物权法》的规定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2)《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比较第18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3人保和物保共存时的处理《物权法》第176条:(1)当事人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实现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以自己的物作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担保物受偿,担保物不能满足债权的,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第三人提供的物作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既可以就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19页二《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4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的问题(1)《物权法》第162条规定,抵押人为将土地和房屋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2)《物权法》实施前后不同的法律效果。5担保物权的期间问题(1)《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出质人的督促权利第20页谢谢!
本文标题:《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与银行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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