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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实训案例一•2014年5月10日,王某购得新车一辆,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以及自燃损失险。同年8月5日,王某驾车……•问题:1、事后王某…….2、若汽车生产商……赔不赔•1、本事故的原因是自燃。自燃导致捷达车以及行人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包的范围。案例中非常明确的说明车辆自燃前车主王某已离开车辆,并非是在使用过车中自燃的。即捷达车受损以及行人受伤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同事自燃损失险只对自燃造成本车的损失给予赔偿。故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可不可以•2、在汽车生产商不愿赔偿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自燃损失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从王某手中取得向汽车生产商赔偿的权利。案例二•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某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刘某驾驶保险车辆经过该路段,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他将保险车辆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分析: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刘某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刘某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案例三•2012年8月11日,李某驾驶家用轿车在某市某路段的路口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各项费用共花**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驶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张某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吗?分析•本案中,因赵某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陈某支付各项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李某追偿。案例四•2013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王某车辆的交强险不能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在交强险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具体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情形不予垫付。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案例五•某公司承保的大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右前轮脱落,将路边等公交车的女青年李某砸死。事后……•思考题: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能否……•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3.判决此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人若赔偿……分析•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一般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不能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分析•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吗?•《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所以,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分析•3.判决此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人若赔偿此案,应赔偿受害人哪些费用,依据法规是什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可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是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三是受害人死亡的;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到本案应该赔偿因就医抢救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费用以及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医疗费。•(2)受害人死亡的费用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案例六•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对第一种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于保险赔偿的1000元给予老王。•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代位追偿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其次,多出的1000元,是属于肇事者老李对受害者老王的补偿,这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险补偿原则。•第三,如果老李给予保险公司的钱数低于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老王的赔款数不足以补偿老王的所有损失,那么老王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老李要钱。•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对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给老王5万元钱。•因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老王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老王无关。•(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标题:汽车保险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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