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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013- 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 2 上海石油交易所入市协议 甲 方:上海一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住 所:张杨路838号17楼B‐D室 住 所: 邮 编: 200122 邮 编: 业务电话: 021‐68766606 业务电话: 传 真: 021‐68765505 传 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参与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事项,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在严格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协议负有执行乙方的所有有关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业务的指令义务,并在交易业务结束的当日,为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有关交易业务的交易信息;乙方在得到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对交易结果负全部责任。如对交易信息有异议,参见本协议其它相关条款。 2、乙方应提供甲方为其办理开户登记的所有资料,甲方据此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后,乙方取得其客户编码,乙方委托甲方的所有交易业务,以其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交易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并有权了解交易所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等此类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4、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 二、指定事项 1、乙方指定_______________作为指令下达人,指定_______________作为清算确认人,指定_______________作为资金调拨执行人。 2、乙方的以下地址为甲方与乙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 地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 ____ 如需要变更上述指定事项,须书面通知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交易信息传递事项 1、每天甲方与交易所清算完成后,乙方应查看相关交易信息,如对相关信息有异议,应在次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在次交易日开市前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相关信息已经确认;如有异议,但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也应积极配合处理。 2、甲方或者乙方如要变更交易信息传递的方式,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四、资金清算事项 1、甲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开设交易专用资金清算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并以此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资金;甲方对清算账户内所有的资金负全部责任。 2、乙方如要入金或出金,可通过交易端或银行客户端发出入金或出金指令,资金的划拨由电子系统自动完成。日出金总额超过5万元,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3 3、除下列情况外,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从清算账户内划出资金: A、向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划拨交易资金; B、根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附表执行; 4、乙方有权随时查询清算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并有权要求甲方就清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5、乙方在清算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归乙方,除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外,甲方无权动用乙方在清算账户内的资金;甲方应在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上海石油交易所授权服务业务后一周内无条件归还乙方在清算账户内的资金。 五、协议有效期及违约责任事项 1、本协议具有排他性,乙方一旦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不得再与上海石油交易所的其他授权服务机构签订同类协议,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乙方需在七日内将开户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3、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遇到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流行病以及为防止流行病而进行隔离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后,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协议或者免除履行部分协议的责任。 5、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双方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石油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议解除和终止事项 1、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A、乙方进入破产程序; B、乙方在甲方的清算帐户内的资金被提起诉讼保全或扣划; C、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2、甲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上海石油交易所授权服务业务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的资金和非现金物品转移至乙方认可的其它上海石油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在遇到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流行病以及为防止流行病而进行隔离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后,做出终止本协议的决定,本协议即告终止。 七、不可抗力因素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流行病以及为防止流行病而进行隔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损失责任,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为乙方挽回和补救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因甲方不作为导致这种损失继续扩大,甲方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改变和临时措施的实施而导致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事项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 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A、提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事宜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上海一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授权签字: 签 字: 盖 章: 盖 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5 入市须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签署入市协议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法人开户须出示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签署法人授权书,并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作为协议附本;须出示法定代表人、开户代理人、授权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其他经济组织须出示合法证件原件,签署授权书,并将相关合法证件复印件作为协议附本;须出示负责人、开户代理人、授权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协议附本。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须出示本人和开户代理人、授权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协议附本。 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情形。 二、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交易风险 客户应知晓从事上海石油交易所上市交易产品具有风险。客户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承诺赢利不合法 客户应知晓我公司工作人员的任何保底或获利承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知晓全权委托不合法 客户应知晓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我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交易。全权委托指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代理人 客户代理人是受客户委托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无权干涉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同时本公司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发生的行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本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代理协议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本公司按照居间协议向居间人提供适当的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六)上海一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行下列强行平仓制度,但须服从上海石油交易所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上海一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随时实行 6 强行平仓: (1)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必须实行强行平仓的。 以上《入市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__ 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请本人抄写以上划线部分并签名) 乙方签名/盖章: _ __年__ _月__ _日 7 交 易 商 开 户 登 记 表 名 称: 银 行 名 称: 银 行 户 名: 银 行 帐 号: 法 人 姓 名: 交 易 编 码: 身 份 证 号: 性 别: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紧 急 电 话: 指令下达人: 联 系 电 话: 清算确认人: 联 系 电 话: 资金调拨执行人: 联 系 电 话: 备注: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四份/可黏贴背面) 8 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 上海石油交易所入市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品种的收费标准制定如下,以下所有的费用按单边计算: 连续现货交易: 费用类别 费率标准 备注 交易服务费 0.15% 延期补偿费 0.02% 补偿费与补偿天数有关 交收服务费 10元/吨 本标准与《上海石油交易所入市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交易所交易费用变化做相应的调整。 9 电子化交易风险说明书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提出开通上海石油交易所电子化交易的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电子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等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其主要形式为: 1、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我公司局域网进行的电子化交易; 2、网上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化交易; 二、甲乙双方认定,电子化交易中存在但不限于下列风险: 1、由于通过电子化传输数据可能会导致: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数据错误;客户密码泄露或客户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相关交易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3、由于客户的电子交易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不匹配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失败; 4、我公司与上海石油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上海石油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 5、我公司计算机交易系统出现故障,而上海石油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 6、客户交易终端与我公司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我公司和上海石油交易所还在正常交易; 7、突然停电而导致我公司计算机系统中断; 8、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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