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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1第十六章承揽合同教学目的: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承揽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掌握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定作物的留置、风险的承担;明确承揽合同的种类。合同法学2本章要点:1、承揽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2、承揽合同的留置权。3、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4、承揽合同的解除权。合同法学3一、承揽合同概述二、承揽合同的效力三、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四、承揽合同的终止合同法学4承揽合同特征;种类;内容;识别效力风险负担终止承揽人义务7定作人中途变更权与解除权定作人义务4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材料的风险负担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报酬的风险负担合同法学5一、承揽合同概述(一)概念和特点第251条(二)种类(三)内容(四)与类似合同的区别合同法学6(一)概念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合同,但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并不全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学7按照他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是承揽人;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工作的一方是定作人。承揽人和定作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可为自然人或法人;本国人或外国人;一人或数人。合同法学8特点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4、承揽合同是可以留置担保的合同.5、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合同法学9甲新建了四间大瓦房,雇乙到新建房中工作,甲按月向乙支付报酬。按照甲的指示,乙做好了新房的全部家具。甲与乙间的合同属于()。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雇佣合同D、委托合同合同法学10(二)承揽合同的种类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是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学11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学12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学13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学14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学15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7、其他合同合同法学16(三)承揽合同的内容1、承揽标的2、数量和质量3、报酬4、原材料的提供及其数量、质量要求5、承揽方式6、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验收方法和标准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如风险的负担合同法学17(四)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1、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买卖合同则是属于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合同法学18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当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合同法学19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的生产经营以及标的物的取得状况。合同法学20(4)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成果意外灭失的风险;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从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合同法学212、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承揽合同需要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承揽人完成工作也就是向定作人提供劳动,这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完成一定工作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合同法学22(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所需要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要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学23(2)承揽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合同法学24(3)承揽合同中,只有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后才取得报酬,不交付成果,虽付出劳动也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而劳动合同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和数量给付报酬的,只要劳动者按要求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便应当支付报酬。合同法学253、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一定的事务。二者有类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合同法学26(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承揽工作,独立承担风险;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自己不承担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合同法学27(2)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完成委托的事务中,通常会涉及第三人。合同法学28(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学29二、承揽合同的效力(一)承揽人的义务(二)定作人的义务(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学30(一)承揽人的义务1、亲自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2、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妥善保管、诚信使用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5、容忍义务6、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7、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学31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有瑕疵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救:①减少报酬;②修理或重作;③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合同法学32老张的汽车被撞坏了,老张便将汽车送到修理厂大修。因汽车的车门毁坏严重,修理厂无法修理,便将车门送到某钣金厂进行修理。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修理厂构成违约,因为其未经许可便将修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B、修理厂不构成违约,因为其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老张可以要求修理厂承担违约责任D、老张将汽车交给修理厂时,汽车所有权转移至修理厂合同法学334.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违约?(1999年律考)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合同法学34(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1.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2.变更要求的权利。3.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4.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学351、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图纸、技术资料的义务2、支付价款的义务3、协助义务4、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合同法学36(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和解除权1、根据《合同法》第258条的规定,定作人得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由于此项变更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学372、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照本条规定,只要定作人觉得不需要定作物,在合同成立后至承揽工作完成之前任何时间都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赋予定作人解除的权利,同时要他赔偿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的损失。合同法学38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的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合同法学39(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第267条的规定,共同承揽人不包括再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次承揽人.而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学40共同承揽人是指作为整体共同与定作人签订合同的两个或多个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共同为定作人完成一项工作,在承揽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有一个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要求,共同承揽人应对其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连带赔偿责任。合同法学41三、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一)材料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合同法学42在承揽合同中,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应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学43(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所谓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合同法学441、交付主义-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应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当然定作人受领迟延的除外。在交付定作人之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是定作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转移于定作人。合同法学452、交付的种类工作成果的交付分为两种情况:1)需实际交付2)无需实际交付。合同法学461)对于实际交付的:(1)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交付日期;提货地点为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合同法学47(2)承揽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交货地点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地方。合同法学48(3)承揽人代办托运的:以承运人签发单证上的日期为交付日期,运输部门接受货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定作人受领迟延,致使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合同法学492)对于工作成果无需实际交付的,在工作完成之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例如修缮房屋:合同法学50例如修缮房屋,在完成维修工作之前承揽人完成的部分工作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的,不论承揽人以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这类承揽工作的交付以工作的完成为界限。只要工作完成即视为交付,风险由承揽人转移到定作人。合同法学51(三)报酬的风险负担--承揽人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它主要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无法移转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定作人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合同法学52(二)承揽合同的终止1、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合同法学53严重违约而解除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1)承揽人未依约按时完成合同工作义务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无意义的;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3)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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