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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装修面积:平方米,层数: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工程性质:(指装修、技改、合资等):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部颁发的《装饰工程施工预算标准》,就本项装修工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期1.1定额工期总天数天。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1.2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乙方按定额工期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乙方按合同工期每延误竣工一天,应交付的违约金和计算方法:。第二条图纸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提供套图纸,共张。第三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姓名:;乙方代表姓名:。第四条甲方工作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用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求,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所需有关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第五条乙方工作5.1每星期向甲方报送进度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5.2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搞好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6.1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自检,并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6.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甲方五天内组织验收。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第七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7.1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五天前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三日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三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五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2本工程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以附件形式与合同附后)。第八条工程价款及结算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乙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付款的利息。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第九条材料设备的供应9.1甲乙双方应对各自负责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2乙方需要采用代理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第十条争议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种争议解决。第十一条违约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和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履行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副本份。第十三条补充条款如下:。本合同定立时间:年月日(即日起生效)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鉴定意见:经办人:签定机关(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山西省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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