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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产品质量法[授课时间]3个课时[单元目标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了解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内容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产品质量义务四、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五、罚责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的概念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上述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产品质量法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3、产品质量法特点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第二,技术性法律规范占有重要地位第三,行政规章在贯彻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4、产品质量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原则宗旨: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和经营者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适用范围:第一,主体范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第二,产品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禁止假冒伪劣原则;鼓励提高质量原则;保障法律实施原则;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原则;举报和奖励原则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第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制度任何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能出厂销售的制度。方式:a自行设立的机构;b委托专门机构。标准: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b法律法规。(2)质量认证制度第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认证体系进行审核、评定,确认符合标准和要求时,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其企业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行为。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的中国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象是企业。(原则是自愿)(2)质量认证制度第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由公正的第三方根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测试、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认证标准的为证明产品符合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原则是自愿)(2)质量认证制度第三,认证标准的跟踪检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检查对象第二、检查方式第三、抽查样品第四、抽查结果第五、对质量不合格的处理(4)消费者的查询、申诉与处理第一,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产品质量义务义务的种类:其一,积极义务-必须为一定行为;其二,消极义务-不得为一定行为产品质量义务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只有不尽义务才承担相应责任。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第一,产品质量不应当存在缺陷第二,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以上两项为默示担保)第三,质量与说明或注明的内容相符(以上为明示担保)(2)生产者应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识第一,应当提供必要的产品标识(文、图、数字、符号、标志),有用于分辨生产者、说明产品特征、特性的标识。第二,产品标识应真实、明确第二,对特殊产品包装的要求2、销售者的产品义务(1)进货时的质量验收义务(2)进货后的质量保持义务(3)销售时的质量保证义务第一,不失效、不变质第二,具备必要的标识第三,无假冒伪劣及明令淘汰产品四、产品质量损害赔偿1、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概念与特征指商品交易关系中的卖方违反其对产品质量所做的承诺,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因而对买方应承担的降价、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a,是违约责任;b,主体是卖方和买方;c,一般不得协议变更(2)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第一,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声明的第二,产品质量不符合注明的标准的第三,产品质量不符合说明或表明的2、产品质量缺陷责任(1)概念和特征指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时,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一,产品缺陷责任是侵权责任第三,产品责任的产生非因产品质量问题本身,而是因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第三,责任法定,不得协议变更(2)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和原则第一,条件:a,存在缺陷;b,造成了损害;C,缺陷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第二,原则:无过错原则(3)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期限诉讼时效: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请求权:十年;从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时起计算;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赔偿范围第一,一般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二,残疾赔偿: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三,死亡赔偿: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案例:电动自行车伤人生产者销售者连坐2004年2月。当时,李某向杨某个体经营的自行车商行购买了A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李某给付价款1450元。杨某将A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和合格证随车交付给李某,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内容记载:前叉开焊、脱焊、断裂,“三包”时间为3年,服务内容为免费更换。2006年5月,李某骑该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李某跌倒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06年8月,海安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李某目前牙齿损伤缺如确系因车前叉断裂摔伤所致,构成十级伤残。案例:电动自行车伤人生产者销售者连坐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另外,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案的受害人李某只需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哪一厂家的产品,从哪一商店买来的以及自己所受伤害的事实即可,而无须证明该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无过错。(5)免责条件第一,产品尚未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第三,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缺陷的存在的。附:比较瑕疵和缺陷①在程度上:一小一大;②可否接受:瑕疵由消费者自行决定;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③向谁索赔: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享有追偿权);缺陷可向销售者也可向生产者④赔偿方式:瑕疵由销售者依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负修理、更换、退换;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⑤诉讼时效:瑕疵1年,缺陷2年。3、赔偿方式第一,修理、更换、退货第二,恢复原状第三,赔偿损失4、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途径(1)协商或调解(2)仲裁(3)诉讼司法管辖: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案例:诺顿“误杀门”2007年5月18日,赛门铁克公司的杀毒软件产品诺顿病毒库进行升级,但是升级后,该杀毒软件将用户windowsxp系统中的所有可执行文件当成了病毒文件并予以删除,造成全国至少数百万台电脑系统崩溃。6月25日,赛门铁克公司对此事件正式公布了“诚意表示方案”。方案称,针对受误杀影响的诺顿个人用户,赛门铁克免费提供额外12个月的许可证延长,并免费获赠诺顿储存还原大师2.0软件。对于受影响的企业级用户,赛门铁克将根据受到影响的计算机数量享受Ghost解决方案套件(GhostSolutionSuite)授权许可。案例:诺顿“误杀门”但是赛门铁克公司一直没有回应关于进行经济赔偿的问题。5月29日,广州市民刘士辉起诉赛门铁克公司,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成为受害用户索赔第一案,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1644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士辉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其电脑安装了诺顿杀毒软件,他所遭受的损害后果确实是由赛门铁克公司的产品所造成,所以赛门铁克公司须向刘士辉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判决赛门铁克返还刘士辉购买杀毒软件超值卡的费用99元,并向刘士辉赔偿149元。五、罚责1、行政责任(1)承担责任的方式:第一,停止生产、销售;第二,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第三,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产品;第四,罚款;(2)对质监部门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3)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4)对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5)对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6)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第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2、刑事责任新《刑法》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排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罪”的第一节(从第一百四十条条到第一百五十条)处罚分别是:罚金: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没收财产徒刑:二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死刑对管理和中介机构人员,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对其他人员还可以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
本文标题:第7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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