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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4第四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第四章、企业破产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应当掌握两条基本思路:一是破产程序;二是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要求考生:首先对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理顺破产程序,把握在破产进行中每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应当掌握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界定方法与具体范围,牢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熟练掌握有关公式计算破产债权额。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学重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与破产申请,破产救济。[教学难点]:破产界限的含义,法院审查受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认定及范围,破产财产的分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学内容]: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第四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一是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是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权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中的公平;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以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4、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不包括行为的执行。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债务人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进行财产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破产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2、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我国是按照破产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规定,不作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之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3、破产法的基本规则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适当变更,注意与相关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刑法等)的都有密切联系。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本节主要介绍四大问题:一是破产界限二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是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四是诉讼时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一)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清偿;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一、破产界限(二)(二)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要宣告破产!我国《破产法》第3条第2、3款规定了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的情形: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程序: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的提出: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仅用于法人型企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所在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无则为注册地法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在材料补充后7日内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2、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4、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2004年单选)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四)5、申报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未收到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各个债务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3)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予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一)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以下阶段时,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一)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2、在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二)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已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照破产程序公平受偿。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首先中止,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企业最终被宣告破产,则“终结诉讼”。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二)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的:首先中止,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责任。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四、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待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一是债权人会议二是和解与整顿程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一、债权人会议(一)(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1、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要由清算组执行;2、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二)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3、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只及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一、债权人会议(二)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制度1、召集和主持:(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主席由法院指定。(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法院,开会前15日由会议召集人通知债权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一、债权人会议(三)2、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4)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此外,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一、债权人会议(四)3、决议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4、决议的效力(1)无论是表决时反对决议的债权人,还是未出席的债权人,均受决议的约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的约束,但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和解和整顿(一)(一)和解整顿的程序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那些尚有可能避免破产、恢复生机的企业,我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和解与整顿制度。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无主管部门的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法院受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乃至破产宣告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和解整顿。3、上级主管部门等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和解和整顿(二)4、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否认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5、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做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注意:①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无论是否有财产担保)不受协议约束。②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和解和整顿(三)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延期偿还等让步,其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照原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4、(整顿期满)①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即仅对个别债权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即对全部债权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二、和解和整顿(四)(三)和解与整顿的终结1、正常终结(整顿期满):(1)债务人企业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终结破产程序(2)债务人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宣告破产,并重新申报登记债权。2、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整顿,宣告破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3)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第四节、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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