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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立项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保修使用维护南宁楼薄薄宽不足两米属违法建筑被责令自拆《新闻1+1》20130826拆除违建先打“出头鸟”,然后呢?视频:西安城中村自建23层民房楼主称无需审批最牛“桥上房”征地难桥上盖房促旅游“湖北最牛违建”爆破拆除思考并讨论:1.怎样定义违章建筑?2.我们对违章建筑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3.从城市发展的角度出发,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哪些限制?5.1城乡规划的制订5.2城乡规划的实施5.3法律责任5.1城乡规划的制订一、基本概念城乡规划: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确定城市、镇、村庄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步骤和建设标准,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二、城乡规划的分类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的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五个核心地区、三个门户城市、沿海城镇带、六轴、重要类型城市;区域中心城市;门户城市;老工业基地城市;矿业(资源)型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三、城乡规划的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五个核心地区、三个门户城市、沿海城镇带、六轴、重要类型城市;区域中心城市;门户城市;老工业基地城市;矿业(资源)型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1)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2)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3)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课外阅读:《重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7—2020)》三、城乡规划的内容2、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庆市永川区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的内容3、乡规划、村庄规划相关资料请查询重庆市规划局、永川区规划局网站“规划展示”5.2城乡规划的实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选址申请→参加选址→选址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申请选址意见审批表案例评析某市110千伏变电站选址某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输变电系统,增加区域供电能力,建设项目持该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选址申请,拟在城市主干道春园路沿线兴建一座110KV变电站,用地规模约3000平方米,变电站进出电力线沿城市主干道春园路布置。该用地位于一个居住小区的空地,北面、东面都是多层住宅,西侧有一处锅炉房,南侧临小区游园。分析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结合项目特点,规划部门还重点审查了:(1)变电站的选址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2)变电站的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3)变电站选址和进出线是否满足城市防灾和公共安全要求。经过审查,变电站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距离周边建筑和构筑物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可以保证周边建筑和构筑物的安全。但是该项目由于涉及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划部门在作出正式选址决定前对选址方案在小区内发布了听证报告,并根据居民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规划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变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选址依据作出说明,省电力公司和市环保部门对变电站的安全、环保等相关问题和采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出具了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消除了居民对变电站建设的顾虑。听证会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听证笔录,决定同意该变电站在春园路南选址定点,用地规模3000平方米,建筑规模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下,要求建设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确保周边安全,并向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某市110KV变电站选址地段示意图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A.划拨方式的土地。B.出让方式的土地。A.划拨方式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A.划拨方式的土地。①申请②现场踏勘、征求意见③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B.出让方式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B.出让方式的土地。①根据土地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②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①提出申请、材料提交齐全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划拨方式出让方式申请选址意见书控制性详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办理用地手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条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需备案的项目土地招、拍、挂“一书两证”的一般程序四、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乡、村庄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村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补充内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竣工规划验收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5.3法律责任教材P38-P39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本文标题:5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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