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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主要参考资料•1.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2.林灿铃:《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之国家责任》,华文出版社,2000年。•3.李寿平:《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林灿铃男,1963年9月生,法学博士,福建周宁灵凤山人,留学归国,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寿平,1969年12月生于湖南邵东,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1998.9-2001.7),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经济学博士后(2001.8-2003.9),英国阿伯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12-2003.8)。主攻国际组织法和国际空间法,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国际宇航联国际空间法学会会员.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概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国家责任的特征(1)国家责任的主体是主要国家。(2)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3)国家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一般不当行为国际犯罪行为国家的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一国所违背的以下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这种国际罪行表现为下列行为:•(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国际责任的作用P98-99•首先,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纠正国家的不法行为。•其次,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最后,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4、国家责任与国家主权•国家责任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实际上国家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国家享有权利,但它也必须承担义务。违反了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不能承担责任的国家是没有主权的或主权不完全的国家。二、国家责任的内容和规则的发展近代国际法没有确定的内容和统一的规则现代国际法国际法主体只有国家,国际责任只表现为国家责任。内容主要限于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早期联合国成立后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给国家责任下的定义早期“如果由于国家的机关未能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而在其领土内造成对外国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当时国家责任被理解为只涉及对外国侨民的保护责任。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才草拟了《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1980年国际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完成了第一部分的一读,增加了3个条款。1993年第45届会议上完成了第二部分的11个条文草案。1996年7月第48届会议通过《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第二、三部分的一读,共60条联合国成立后国家责任的起源承担国家责任的的内容、形式和程度争端的解决•2001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又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的条文草案。•此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全文共59条。不仅回避了争端解决问题,也绕过了国际罪行的责任问题。第一部分,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第二部分,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第三部分,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第四部分,一般规定。•只是不论是哪一稿《条文草案》都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而仅是对国际习惯规则的编纂,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有关国家责任的规定主要还是通过国际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散见于国际实践之中。•二战后,高科技的发展,一些规定有损害责任规则的公约应运而生。使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和根据。特莱尔冶炼厂仲裁案•特莱尔冶炼厂是一家由加拿大私人经营的北美最大的冶炼厂,位于美加边界线附近的英属哥伦比亚。它从1896年开始冶炼锌和锡。由于所提炼的矿物含有硫磺,烟雾排入大气后变成二氧化硫。到1930年,每天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达600吨至700吨。这股有害气体随着上升的气流南下进入美国,在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等农牧业损害严重,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跨界污染事件,从而引起美加之间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的争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爆炸与关闭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切尔诺贝利是前苏联一个只有2.5万人左右的小镇。1986年4月26日凌晨1点23分,该镇的核电站发生爆炸事故,爆炸引发火灾,溶解了大量的铀燃料。虽然没有引起核爆炸,原子炉的核心也未被溶解,但笼罩原子炉的火势强烈,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质被排放到大气中,特别是核电站附近的地区更为严重。4月27日至5月8日核电站半径30公里内的5万人被迫疏散。事故导致31人死亡,203人被放射能幅射。•事故后全欧洲受到核辐射的剂量示意图•2006年4月14日,在乌克兰首都基辅以北130公里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20年前发生核泄漏事故的4号发电机组外部为防止核泄漏而修建的混凝土外壳--“石棺”的加固工程正在进行。加固工作于今年初开始,预计到今年底结束。专家预测,这次事故的后果要经过800多年才能完全消除。•这是2006年4月12日,身穿特殊防护服、佩戴面具的建筑工人在加固切尔诺贝利“石棺”。由于“石棺”周围的核辐射强度很高,工人们只工作了很短的时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后,发生爆炸的4号机组被钢筋混凝土封闭,下面至今仍封存着约200吨核原料,“石棺”由此得名。•这是2006年4月3日,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罹难的儿童的照片悬挂在乌克兰基辅的切尔诺贝利博物馆内。•这是被污染的直升飞机和军车等装备闲置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30公里隔离区内的一个村子里(2006年3月30日拍摄)。前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失控•1978年1月前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失控,在重返大气层时烧毁,其放射性残片坠落在加拿大境内西北部。加拿大政府在美国的支持下立即采取了了“晨光”行动。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大规模搜寻和清除放射物质,共搜集365公斤卫星残片,其中有几块放射性较强,如人体直接接触就会受到危害。幸亏加拿大西北部地广人稀,当时只造成了一定土地和财产损失,而未有人员伤亡。船舶污染事故•1967年大型油轮“托利·勘庸”号在英格兰西南海面触礁,流入海洋的原油达l17,000吨,使英、法、荷兰等国海域受到严重污染,为减少损害,英国政府派飞机将船舶残骸炸沉,并燃烧船上的原油,经济损失达1500万美元。其后,重大油轮漏油事故多次发生,光是1978年的“卡迪兹号”触礁漏油事件就有230,000吨原油流入海洋。威望号油轮漏油事件•2002年11月13日在西班牙西北部加利西亚省海域搁浅并发生燃料油泄漏的巴哈马籍油轮“威望号”在19日断裂成两半,并相继沉入大海。载有7.7万吨燃油。总共约有6.4万吨燃料油泄漏到了海里,大约1.3万吨的燃油残存在受损的船体中。其中的五分之四已被抽了出来。大约还有2389吨燃油仍然残留在“威望号”油轮中。这次漏油事件使西班牙附近海域和海滩受到了严重的污染,造成了西班牙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漏油事件。污染范围已从西班牙北部海域扩散到法国和葡萄牙海岸。有数千名志愿者和武装部队官兵冒着严寒在北部海岸清理油污。西班牙北部500公里的海岸上有179个海滩遭到重度污染,1万多只海鸟死亡。沿海4000多名渔民因渔业资源受到污染而不能下海捕鱼,经济损失达3亿欧元。•国际社会直接感受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意识到制定国家或其他主体对此类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应承担责任的规则的迫切性。于是,一些规定有损害责任规则的公约应运而生。1978年国际法委员会从第30届会议已将制定《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公约草案》列入议程,1993年第45届会议上一读通过了14条条文草案;1995年第47届会议使条文增加到20条。2002年11月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通过的草案又将条文减少到19条。损害性后果责任条文草案的制定,使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和根据。•此外,随着国际法主体的扩大,人们也开始关注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责任问题。总结: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1、国家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3、国家责任的根据扩大了。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4、国家责任的形式和方法发展了主权限制,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等追究对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制度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客观要件,一国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违背国际义务。•(二)主观要件,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一、一国实施了国家的不当行为(客观要件)•国家的不当行为(internationalwrongfulact)泛指各种违背国际义务和国际法的能够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1、国际义务的起源: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2、只有违背了对其有效的义务才引起国家责任•3、国际不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指国家以积极的、直接的行动导致违反国际法或国际义务从而对其他国家造成侵害不作为指国家以消极的态度不认真履行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条约义务。不作为•(1)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2)主体因不能有效的制止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法行为,而损害他方的利益。科孚海峡案•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4、国际不当行为的类型•一般不当行为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而又未构成国际罪行的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公认为违背其便构成犯罪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国际不当行为的追究原则5过错责任原则故意过失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防范疏忽。在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判断失误。1954年中国巡逻机误击英国客机事件从总体上看,无过错责任在特定领域内才被承认和适用。•6、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影响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7、国际不当行为的定性•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只能按照国际法,•不能以一国的国内法来判定国家行为。二、国际不当行为的归属——可归因于国家(主观要件)•不当行为必须是国家的行为,行为包括主动的作为(action)和消极的不作为(omission)。•不是国家行为,与国家没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不会引起国家责任。——不区分公务行为和私人行为,均视为国家行为(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行为(二)政府官员的行为一般政府官员(公务行为)越权行为或违背指示的行为仍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一切行为)(三)国家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的行为司法机关的行为军队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主体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以此种资格行事越权行为或违背指示的行为虽非国家或地方政治实体而经该国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机关执政党、行业协会、某些国营公司•(四)个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国家的行为,除非:•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际行使政府权力•受到国家指示或控制的行为•实际按国家的指令行事•个人行为经国家确认•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或未能恰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间接责任•(五)由国家支配的别国的行为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归结为国家的行为。(支配国)•(六)叛乱或革命起义•1、一般不视为国家的行为•2、国家未尽到监视与制止的
本文标题:5章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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