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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船舶建造合同船(船号:)造船合同作为买方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与船厂合称为卖方2目次第一条说明和船级1、说明2、船级和规则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4、保证航速5、保证燃料消耗6、保证载重量7、分包8、注册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2、币种3、支付条件4、付款方法5、预付款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7、退款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1、交船2、航速不够3、燃油消耗过量4、载重量5、废除合同的效力第四条监造和检查1、买方监造师的指派2、图纸认可3、监造师的监督和检查34、卖方的责任5、薪水及费用6、进度报告7、监造师的更换第五条修改、变更和加帐1、如何实施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3、材料/或设备的代用4、买方供应品第六条试航1、通知2、如何实施3、试航载重吃水4、验收或拒验的方法5、剩余消耗品的处置6、验收生效第七条交船1、时间和地点2、何时和如何实施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4、产权和风险5、船舶的驶离6、本船招标第八条交船时间的延迟和滞后1、延迟原因2、延迟通知3、超时延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44、允许延迟的定义第九条质量保证1、材料和工艺的保证2、缺陷的通知3、缺陷的修复4、卖方责任范围5、保证工程师第十条买方的取消、拒收和撤销第十一条买方违约1、违约定义2、违约通知3、利息及费用4、交船前违约5、出售本船第十二条保险1、保险的范围2、保险赔偿费的使用3、承造方保险责任的终止第十三条争议和仲裁1、程序2、仲裁替代协议3、裁决通知4、费用5、仲裁裁决6、提交法院7、交船日期的变更第十四条转让权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51、税务2、关税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版权第十七条通知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日期第十九条解释1、适用法律2、不一致性3、定义表A: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表B: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项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6船舶建造合同(船号:)本合同由依照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为注册营业地的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以中国北京月坛北小街10号、邮编100861为注册营业地的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CSTC”),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中国为注册营业地的船厂为另一方(以下简称“承造方”)于年月日订立。CSTC和承造方以下合称“卖方”。兹证明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卖方同意在承造方的造船厂建造、下水、装备、完成一艘船,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第一条说明和船级1.说明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米时,载重量为公吨的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承造方船号为,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1)技术规格书(图号:)(2)总布置图(图号:)(3)仲剖面图(图号:)(4)厂商表(图号:)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各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本合同整体的一部分。2.船级和规范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规格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规格书描述的有关职权机构的要求,包括船级社的要求,合同签字前发布的追加规范或通报。卖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7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规格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规格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试验。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a)船体总长:约米两柱间长:米型宽:米型深:米设计吃水:米(b)推进装置本船按规格书应配备一台型主机。4.保证航速卖方保证按规格书要求本船在装载条件下的试航速度经修正后不低于节。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应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5.保证燃油消耗卖方保证主机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试验、正常连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值为千卡/千克时,不超过克/马力6.保证载重量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公吨。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承造方计算并经买方效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如果承造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所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87.分包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8.注册本船在交船及接收后,由买方根据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1.合同价格本船购买价格为万美元(USD),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2.货币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以美元支付。3.支付条件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1)第一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应在本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并且卖方已向买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卖方已收到本条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国际银行签发的付款保函的同时由买方支付。(2)第二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在承造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卖方车间开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3)第三期款项:数额为美元(USD)第一分段铺龙骨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第一只分段已铺龙骨,并要求买方立刻支付本期款。(4)第四期款项:9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5)第五期款项:(交船时支付)数额为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对合同价格的修改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4.付款方法(1)第一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三款(1)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为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通过其它由卖方临时指定的收汇行。(2)第二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三款(2)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位于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收汇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3)第三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三款(3)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位于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收汇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4)第四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三款(d)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10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位于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收汇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5)第五期(交船时付款)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纽约工作日之前,在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部以买方名义存不可撤销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为三十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银行提交由买方凭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议定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撤回该存款及其利息。但是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同样条件进行现金存款。5.预付款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卖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卖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认可的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7.退款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和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账户电汇退还买方按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为止的利息(利率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担保。如果双方对卖方偿还买方已付的一期或数期款项的义务和对买方要求中国银行总行退款有所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由卖方或买方提请仲裁,或根据英国法律上诉。中国银行总行应停止或延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间的仲裁裁决公布。除非按照英国法律仲裁裁决由卖方退款和按英国法律卖方已放弃或不再实施任何上诉权时,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义务付款。如果11卖方不履行裁决或判决,则中国银行总行应付清仲裁裁决范围内规定(或任何法庭判定)的退款金额。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由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1.交船:(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美元(USD)。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天包括买方同意的延迟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美元(USD)。(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合同第十条所述,解除或撤销本合同。如果超过天,买方还未按第十条款通知解除合同,卖方可在此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天内将其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的交船日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迟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的延期原因而延迟,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或减低。(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日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格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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